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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1-7-27 17:56:08 阅读:494次 【字体: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

         

摘要:我国自开展高等教育评估以来,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但仍然还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更好地促进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高等教育评估;问题;对策

    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目的错位,影响了评估功能的发挥

    高等教育评估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办好高等教育。1990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中第二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发挥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监督作用,自觉坚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1]。但在现实的高等教育评估过程中,人们却存在着认识上的误解,不是为了通过评估寻找高校自身的培养目标与国家教育目标之间的差距而加以调整,而是把评估当成是一项检查或任务来对待。因而人们往往只重视评估的结果,这就必然导致被评高校为了提高自我评价的水平,盲目根据评估指标的要求去工作,甚至弄虚作假,以致出现了“不评估时不忙,评估时瞎忙”和“评估时像模像样,评估完了恢复原样”的怪现象。这种教育评估目的本身的异化必然会影响到评估功能的发挥。因为评估的功能主要是由评估的目的决定的。一项科学的评估应该具有诊断、咨询、鉴定、导向、激励和改进功能,然而由于一些功能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更重要的是由于人们对评估目的理解的偏差,导致评估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从而影响了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健康发展。

    (二)评估主体单一,影响了社会和高校参与评估的积极性

    我国自1985年开展高等教育评估以来,一直都是由国家行政机构领导并组织实施的,表现出较强的政府行为。这种评估模式使得国家能够从宏观层面上对高等教育实施监督和管理,引导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但同时也必然会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封闭性。高等教育评估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活动,涉及到政府、社会以及高校三方面的价值主体,但我国目前这种以政府为单一评估主体的模式忽略了社会和高校在评估中的地位和作用,影响了社会和高校等评估主体参与评估的积极性。这一方面表现为社会各方面对评估过程缺少实质性的参与。尽管国家“鼓励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教育评估机构、教育考试机构、资格证书机构等,发挥社会各界参与教育决策和管理的作用”[2],但在实际的评估过程中政府并没有将手中的权力分出去,社会各方面也缺少与高等学校的直接沟通,而是围绕着政府而展开评估,缺少相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表现为高等学校在评估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性评估”仅把高等学校作为评估的对象,无权参与评估的准备、设计和评估结果的处理,忽视高校自身的发展需求,使得高校消极地接受评估。

    (三)评估指标缺乏弹性,过分强调整齐划一

    自1999年我国作出加快高等教育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以来,目前已经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并成为世界高等教育规模的第一大国,逐步形成了多样化的高等教育局面。根据2004年兰州大学甘晖等人的研究,目前我国高等学校主要分为研究型大学、教学科研型大学、教学型大学、高职高专院校四类。然而我国目前采用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对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合格标准作了多项规定,仍然是一个指标体系一统天下的局面[3]。由于评估标准过于强调整齐划一,强调共标准,很少有针对特色项目的评估指标,因而导致被评学校自觉或不自觉地向“标准”看齐,以“标准”为工作的指挥棒,放弃了学校自身的特色,忽视了学校自身发展的实际,这既损害了评估的科学性,又不利于高校的多样化和特色化发展。

    (四)评估信息封闭,评估结果不透明

    从某种意义来说,高等学校评估过程就是一个信息的收集、加工和处理的过程[4]。只有保证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才能真正发挥评估的作用,使评估成为保障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却带有很强的封闭性。这一方面表现在评估信息大多来源于参评学校。我国高校进行评估一般要以学校提供的自评报告为依据,然后由专家组对自评报告进行检查与复核。这个过程很少有来自社会、学生、家长等方面的信息,更缺少对被评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影响、校友成就等的信息搜集。另一方面表现在评估结果的处理上。一般而言,评估结果并不向社会公布,只让被评学校知晓。这样既不利于高等教育与社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也难以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改进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对策

    (一)正确理解评估目的,充分发挥评估功能

    高等教育评估作为国家和社会对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管理和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开展教育评估,发现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为进一步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依据,从而保证高等教育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因此,无论是评估主体还是被评学校都应该明确高等教育的目的和意义所在,而不能为了评估而评估,失去评估的价值所在。只有正确理解评估目的,才能避免评估活动流于形式,真正实现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界所提出的“以评促改、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评建”的目的,从而不断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水平,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实现评估主体的多元化,保障评估的客观性

    从目前世界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评估中可以发现,多元化的评估主体是未来高等教育评估发展的趋势之一。尽管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评估还是以政府为单一主体,但我们应从主观上弱化政府在评估中的作用,积极倡导社会各种力量参与评估,加大学术团体、学校、学生、家长、社会用人单位等对评估活动的参与度,扶持民间评估组织的建立和完善,并逐步建立健全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教育评估中介组织,建立起一支以社会评估为主、以专家队伍为骨干的评估队伍。当国家政府从具体繁琐的实际评估中脱离出来后,一方面有利于国家从一个更高的层面上把握评估的方向,制定相关的评估政策和法规,实现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另一方面,由于调动了各方参与评估的积极性,可以保证从多个方面、多个角度全方位地收集评估信息,从而使评估活动更加科学和客观。同时,由于被评学校由原来的评估对象变成了评估主体,因而在评估过程中不再被动地应付,不再盲目地围绕着评估指标“填空”,而是以一种积极的态度主动参与,能够认真客观地对待学校的自我评估,有效地体现和发展本校的特色,并及时根据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我调整和完善,从而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建立多样化的评估指标,促进高校的多样化和特色化发展

    高等教育的多样化和多层次化必然会带来教育水平的多元化,因而也就要求不同层次的学校应该有不同的质量标准。特别是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今天,不仅学校的类型和层次呈现出多样化,而且也存在着办学情况和教育水平的差异,加之我国东西部的高校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试图用一个指标体系来评估我国高校的办学情况显然是不合理的。要想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必须建立一种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从强调高校一致性和相似性的取向,转为在确保高等教育质量基本要求的同时,体现出不同学校的独特性和特色性。

    (四)公开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国家财政拨款的依据

    评估结果的运用是评估的重要环节,它是高等学校改进质量的重要依据[5]。但我国目前在高等教育评估结果的处理上却没有引起足够地重视,既不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也缺少对评估结果的运用制度。这就使得被评学校在评估前忙得团团转,评估结后就恢复原样,削弱了评估的功能和作用。因此,一方面要公开评估结果,加强社会对学校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应从不同类型的高校评估出发,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拨款的重要依据,制定相应的评估奖惩政策,这样,既能保障评估的本来目的———维护与改进质量,同时,也可以激励高校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质量,使评估结果更具权威性[6]。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Z].1990-10-31.

[2]刘尧.中国高等教育评估的问题\对策与发展趋势[J].高教发展与评估,2006,(6).

[3]纪红.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研究[J].高教发展与评估,2008,(1).

[4][5]孙明娟.俄罗斯高等学校评估政策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202,204.

[6]孙明娟.俄罗斯高校认证体系探究[J].比较教育研究,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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