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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
 
加强民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建设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1-7-27 17:44:27 阅读:281次 【字体:

加强民办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始终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和规范下发展的,面对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高等教育的兴起,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有关教育的具体法律法规都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不过,相应的法律法规依然滞后于时代,满足不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制约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民办高等教育有这样几个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教育投资人的权益、教育融资与退出机制急需法律保障。比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当教育投资人把资产投入到学校以后,就成为学校的资产,投资人对其不再享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在学校存续期间不能转让、处置该资产,并且在学校停办清算时,教育投资人对该资产是否能收回,以及如何收回都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这样的规定未能明确投资人的权益,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投资积极性,也阻碍了社会资本投资教育领域。

    二是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有一些事项不明确、不统一。如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不明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这里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性质,但没有确定民办学校的事业单位性质,国家民政部门将民办高校划分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致使民办学校及其师生员工在教育范畴内得不到同公办学校平等的待遇。又如,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不一致的地方。

    三是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不够,诸多规定并未实施或缺乏实施依据。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其教师、受教育者享有公办学校教师、受教育者同等法律地位。实际上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登记的法律实体性质不同,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地位相差悬殊,上述这个规定至今没有完全落实。

    基于此,笔者认为,继续加强民办教育的法制建设,继续完善相应的法规规范,是促进民办教育尤其是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首先,借鉴国外私立大学成功发展的经验和我国国企改革的成功经验,按照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民办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共同发展的模式,完善我国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实际、不利于民办学校发展、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或空疏模糊的法律条款及时进行修订,增添适应性条款。

    其次,建立投融资激励机制,明晰退出机制。民办高校办学的主要困难是资金问题,寻求新的资金,获得社会资本支持,是民办高校发展的关键。要允许民办高校进入资本市场,实施股份制改造,募集办学资金,争取上市融资;鼓励上市公司投资民办高校,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再次,创新政府职能,为民办高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政府职能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依法管理是民办高校持续发展的前提。为此,政府要维护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宽松的、指性、服务型的行政管理机制;实现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财税政策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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