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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浅探贪污贿赂案件中再生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1-6-21 17:39:14 阅读:218次 【字体:

摘要:近年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高明,行动越来越诡秘,作案时留下的原生证据的数量越来越少,而且犯罪嫌疑人还往往大肆利用其手中的权钱进行各种反侦查活动,给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增加了相当的难度。此时若依传统的思维定势,只注重对原生证据的发现和收集,则会使案件的侦查工作步入穷途末路,陷入僵局。再生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不仅可以扩展侦查人员的侦查思路和视野,也可以扩宽发现和收集证据的渠道,增加证据总量,使案件的侦查工作由被动转为主动。因此,加强对再生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已成为反贪工作拓展局面的关键所在。以下,本文将就再生证据的特点、证明作用及贪污贿赂案件中再生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等问题进行浅析。 


关键词:再生证据 原生证据 侦查思路 
   
  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为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而在订立攻守同盟、威胁证人作伪证,隐藏、转移、销毁赃款赃物及其它有关罪证,各方打听、刺探侦查秘密与情报等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从相反角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事实。再生证据是与原生证据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不是在犯罪分子的犯罪过程中,而是在犯罪之后的反侦查活动中产生的。所以,再生证据是依附于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而存在的。

  一、再生证据的特点 

  再生证据作为学理上一种特殊的证据类别,除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些一般证据的特性外,其还具备有别于其它证据的以下特点: 
  (一)逆向性和间接性 
  再生证据产生的时间并不以司法机关是否立案并正式介入侦查为标准,而是看其实质内容是否具有再生证据特征,即作案后,以掩盖罪行为目的进行有关活动而形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所实施的有关反侦查活动,针对的是侦查机关可能启动或正在进行的侦查活动,也就是说再生证据只形成于案发后,形成于案发前或案发中的证据,不是再生证据。由此,再生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便具有逆向性(或称反证性)和间接性,即要通过与原生证据的配合使用才能“复原”和“重现”既往的犯罪事实,从证明过程上看具有逆向反证与推定的性质。 
  (二)衍生性 
  从再生证据的概念不难看出,再生证据要以犯罪事实存在和证明犯罪事实的原生证据存在为前提,相对于原生证据而言,再生证据不具有独立性。即没有原生证据的存在,也就谈不上有再生证据。因为,没有案件的发生,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就没有必要采取相关反侦查、反追诉活动,再生证据也就无从产生。 
  (三)隐蔽性和难以收集性 
  再生证据基于实施犯罪行为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反侦查及反追诉活动而产生。这些活动诸如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藏、毁灭罪证,转移赃款赃物;贿买、威胁证人,以及阻碍侦查、探听案情等都不同程度地具有违法性,因而,行为人采取行动时总是隐蔽而迅速,由此形成的再生证据很可能只是“昙花一现”,取证时机往往稍纵即逝,因此,有关再生证据的收集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二、再生证据的证明作用 

  (一)补强证据的作用 
  补强规则是指,对于那些司法经验表明虚假可能性较大的言词证据,为了防止误认或发生其它危险性,而在运用这些证明力明显薄弱的言词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存在其它证据补强、支持其证明力的证据运用规则。 
  再生证据对于原生证据具有依附性,正是由于两者这种紧密的关联性使再生证据在证据补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在以言词证据为主证明犯罪的过程中,往往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因为,再生证据虽然从其产生上从属于原生证据,但在证明作用上有时优于原生证据。比如受贿案件,通过原生证据只能推断出行贿人已将贿物送到受贿者手中,但行贿的时间、地点、方式、金额、所谋取利益的大小等具体情节仍不清楚。如果获取了行贿方和受贿方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信件、电话等再生证据,如受贿人告诉行贿人“你上次在某某宾馆给我的三万元钱,检察机关正在查处,你千万不能讲”或“三月份我给你的钱,就说是我向你借的”等等,再生证据的补充作用使原本比较零乱的原生证据形成完整的紧密的证据链条。 
  (二)担负量刑证据的作用 
  量刑是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确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及是否适用某种刑罚制度的司法活动。正确量刑不仅要求对犯罪构成事实查清和认定,还要求考虑有关的各种犯罪情节。所谓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与犯罪行为或犯罪人有关,能够影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或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各种情况。行为人在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应属量刑的情节,具有重要的量刑意义。目前,“案发后的表现”好坏作为从轻、从重的情节之一已是理论和实务界的共识。再生证据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其不仅对原生证据具有补强作用,而且对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因而担负了量刑证据的作用。 
  (三)证明原生证据 
  当原生证据灭失或无法获取时,可以运用再生证据证明原生证据的存在。比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夹带纸条方式让其家属转移某地的赃款赃物。这种纸条就是再生证据,尽管赃款赃物已无法获取,但再生证据可以证实赃款赃物的存在。 
  (四)对于突破案件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方面反侦查活动目的在于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因而其总是围绕犯罪事实进行,由此形成的再生证据被司法机关及时收集、固定,伪证就不攻自破。从这个意义上讲,参与反侦查活动的人往往可转化为证明犯罪的新的证人。这样,运用再生证据,挫败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对犯罪行为人常有致命的打击,一些顽固分子面对再生证据所形成的新的证据链,不得不认罪。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运用已掌握的证据有意识地生成再生证据,也会使犯罪行为人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感到大势已去,而放弃侥幸,如实供述。如,受贿案的侦破过程中,掌握行贿方的证据后,在不惊动受贿人的情况下,安排行贿人与其接触,就行受贿事实进行沟通,形成谈话录音和往来字条等,再以此突破受贿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就轻而易举。
三、贪污贿赂案件的再生证据在侦查实践中的收集方法 
  (一)开展心理攻势,运用各种侦查谋略获取再生证据 
  对于犯罪嫌疑人已经进行了串供、伪证等活动,使侦查工作难以入手的案件,可以“瞒天过海”,受案后不急于强行突破,而是隐形藏真,进行细致深入的侦查,寻找当事人防备中的薄弱环节,查获串供的痕迹;对于犯罪嫌疑人正在进行串供、伪证的案件,可以“欲擒故纵”,令其失备,同时加强监视和控制,获取其反侦查的证据;对于那些还没有开展反侦查活动的案件,可以“打草惊蛇”,促使其暴露。 
  (二)恰当使用强制措施,是获取再生证据的杀手锏 
  在反贪斗争中,强制措施的采取一定要坚决而适当。以串供为例,它是建立在虚构事实基础上的反侦查活动,即使其攻守同盟制定的十分细致周密,也总有疏漏的地方。为此,我们首先要保证在同一时间将涉案人员同时传唤到案,进行讯问;其次,在讯问中注意恩威并重,分化其同盟;最后,讯问一定要细致,抓住各涉案人在关键问题上交代的矛盾(送钱的时间、地点、方式、人物、金额、情节)穷追到底。对于仍然负隅顽抗的,应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坚决、彻底地打破其攻守同盟。此外,还要及时运用搜查等措施,获取犯罪分子隐蔽、转移罪证、赃款赃物中产生的再生证据。 
  (三)运用秘侦手段,尤其加强在狱侦领域开展工作,获取再生证据 
  由于再生证据是犯罪分子秘密进行反侦查活动产生的,靠正常的取证手段难以获得,所以我们必须重视秘侦手段的应用。我们可以通过守候监视、跟踪盯梢、邮电检查、秘密询问、秘密传唤、秘密强制措施、化装侦查等手段获取犯罪分子进行反侦查活动的再生证据。此外,在收集再生证据方面,自侦部门尤其要注意同监所检察部门配合,充分运用狱侦手段来达到目的。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关押收监后,在监所内会出现各种思想上、情绪上和行动上的变化。他会利用通信、接见、同仓犯释放等一切机会内外串通、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以及示意在外同案犯逃跑等。因此,我们必须注重狱内侦查和狱外侦查并行,充分发挥监所检察的力量,加强对出仓人员的检查,截获犯罪嫌疑人同外界沟通的信息,深入到监内采取谈话形式察言观色,运用狱内耳目贴近犯罪嫌疑人套取情报,采取突击搜查等手段在监狱内对犯罪分子进行严格监控。在狱外,自侦人员利用狱侦情报进行狱外侦查,截获犯罪分子进行反侦查活动产生的再生证据。 
  (四)运用技术手段,获取再生证据 
  技术手段在自侦工作中的应用,长期以来一直得不到重视。然而,越来越多的实践证明,如果我们注重加强对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声纹鉴定、测谎检查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它会对我们收集再生证据获益匪浅。 
   
  参考文献: 
  [1]熊勤.论再生证据.中国法院网. 
  [2]刘建柱主编.检察实务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3]曾乐非.证据制度、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4]卞飞.贪污案件证据收集采信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5]樊崇义主编.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6]杜世相.刑事证据运用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7]蔡墩铭.刑事证据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 
  [8]杜世相.刑事证据运用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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