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如何实现建筑工程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摘 要:介绍了我国建材市场的质量现状以及部分在建建筑工程中的建材使用情况,从两大方面阐述了建筑工程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关键词:建筑材料质量;质量技术监督;建筑工程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建筑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建筑材料市场也空前繁荣。建筑材料作为建筑工程的最基本要素,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建筑物质量等级、结构安全、外部造型和建成后的使用功能等。因此,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一直是建筑工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但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表明,建材产品质量问题十分严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的全国水泥、钢筋、建材装饰材料、涂料、钢铝门窗、建筑用电器、消防器材、防水材料等9大类建材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合格率为68.4 ,其中,水泥的抽样合格率为68.7 ,钢筋为61.4 ,装饰材料为58.7 ,建筑用电器为61.4 ,消防器材为79 ,这说明在销售流通领域至少存在有2O ~4O 的不合格建材产品。
更为严重的是,在今年浙江省的建材质量检查中,PP—R管材的合格率仅为1O ,PVC管材的合格率也不到15 ,而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浙江,全国各省均存在类似情况。对于甘肃省建材市场,建筑材料质量也是不容乐观:涂料合格率为75.3%,水暖管件合格率为74.3 ,铝型材合格率仅为59.6 ,防水材料合格率不带到3O 。
除了在商店及生产企业抽查建材外,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队伍还对15822个工程建筑工地使用的建材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结果发现部分建筑工地在用建材产品存在问题,有23.1 的建筑工地在使用不合格的建材,甚至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地条钢”等不合格建材的情况。这些不合格建材的流入,已经严重的危害到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对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由于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所引生的质量事故屡见不鲜,在银川市新区人民广场北侧赫然矗立着一座至今尚未完工、被称为银川市”脸面”的大楼— —银川市行政中心,由于在建筑过程中所使用的水泥、混凝土、钢筋等原材料均达不到设计要求,主楼建设到第9层时,发现框架柱、剪力墙混凝土强度远远低于设计标准而被迫停工、加固,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使得概算总投资2.796亿元的银川市行政中心成了点心的“豆腐渣”工程,其给国家带来的损失和给人民带来的伤害都是难以估量的。严峻的现实情况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建筑工程原材料的质量控制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这些不合格建材之所以能流入建筑工地被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业主或施工方质量意识淡薄,仅仅着重于经济成本的核算,而选择质次价廉的不合格建材产品。另外,部分建材供应商为了最大程度的获取利润,在初期取得了业主和监理方的信任后,在施工中建立用质量较次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提供给建筑工地。相关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目的违规操作,其不规范的工作行为为不合格建材进入建筑工地提供了便利条件,这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
怎样实现建筑工程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杜绝不合格建材进入建筑工地呢?我认为,必须多方配合,实现全方位的质量控制,才能保证原材料质量的合格性:
首先,对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从源头上实现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
1 严格生产领域的监督管理
(1)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生产厂家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严禁无证生产。
(2)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组织生产,严格禁止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出厂,坚持淘汰落后的工艺和生产线。
(3)产品出厂必须检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方可出厂销售;产品销售必须附带产品合格证(书)。
(4)严格禁止不具备生产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小型生产企业挂靠大企业或以大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5)鼓励企业对自己的产品向社会和用户实行质量保证承诺。
2 加大流通领域监督力度
(1)建筑材料销售必须有质量合格证(书)。
(2)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上销售的常用建筑材料的监督检查,特别是水泥、防水材料、钢材等,更要重点检查。对查出的假冒伪劣产品要予以销毁。
(3)对制售质量低劣建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即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要从重处罚,并按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与管理好、质量优的建材生产企业建立直接的联系渠道,严厉打击流通领域中的不法行为。其次,建筑材料使用方应加强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阻断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使用渠道。
3 完善使用环节各项制度
(1)从事设计、施工、验收等活动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产品的单位要严格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建筑工程建设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合同管理。在工程材料供应招标中应严格要求供应商的投标资格,建筑工程材料的供应,必须是有一定生产能力和生产资质的厂家所生产的合格产品,严格禁止不规范小厂生产的“三五”建材产品进入工地。同时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明确监理方在材料监理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
(3)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所选用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单位不得在设计文件中对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对建筑材料实行谁采购谁负责制度。凡违反规定购买不合格建材、违章使用不合格建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各建筑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建材产品进场检验制度,没有经过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准用于工程建设。
(6)材料检验要实行有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即在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见证下进行建材的取样与送检;材料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检验工作。材料检验单位要对试件试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对出具假试验报告的单位和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必要时,重点工程、重要工程的主要建材应委托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或授权的检测单位进行材质检验。
(7)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放应对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原材料的质量合格。在材料的质量监理中,首先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施工企业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管理。监理方有权对材料进行必要的抽检,施工单位要在监理方的监督下,同时取样和试(化)验工作,监理方负责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结果,当监理方的检验结果如与施工单位的试验结果不相一致时,以监理方所提供的检验结果作为标准。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允许用于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材料,及时请退出场。、(8)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建筑工程的检查,确保建筑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由于工程材料的质量低劣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和损失往往是非常严重并难以弥补和修复的,只有加强质量控制意识,各方面紧密配合、同心协力才能实现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避免发生此类问题,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