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文化•教育
 
社会评价――民办高教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1-5-5 18:08:01 阅读:177次 【字体:

社会评价――民办高教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
作者:肖云 陈敏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各类学校都要重视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质量的评价。通过毕业生质量的社会评价,不仅可以对高校的教育质量进行客观而有价值的评定,而且所获得的反馈信息是分析学校办学特色及其所存在问题,从而提出切实有效的教改方案的重要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以及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社会评价对高校的作用将更为重要。我国的民办高教依靠社会力量办学,直接面向社会,对社会负责,因而社会的监督和支持特别重要,这是民办高教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但从目前民办高教的发展状况来看,虽然政府“积极鼓励,大力发展”,但其实际所处的社会环境仍然相对封闭,社会对它的参与和认同并不积极,民办高校自身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也不强。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对民办高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社会评价和反馈机制,以形成发展民办高教有利的社会环境,扩大社会影响,疏通筹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的渠道,同时激活民办高校内部办学机制,提高其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本文尝试对建立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评价机制作些基础性的探索,以期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一、教育的社会评价
    无论什么样的评价活动,都有其自身的内容,包括为什么评(评价目的)、谁去评(评价主体)、评谁(评价客体或对象)、评什么(评价内容和标准)、怎样评(评价方法)等几个基本问题。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将会形成不同类型的评价。对于教育的社会评价,《教育评价辞典》中的界定是“社会评价是由具有一定权威的社会团体不受任何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独立地对教育活动进行的评价,是社会用人单位对学校培养学生适应社会需要程度进行的评价。”①还有学者认为:“教育的社会评价是以教育系统外部的社会力量为主体,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的角度,对教育行为或现象进行价值判断的活动。”②以上界定可看出:第一,教育社会评价的主体是相对独立于政府和高校的外部力量,是教育系统外部对教育系统的评价。评价的发起与执行者可能是社会学术团体或企业用人部门。评价主体的外部性特征会增加社会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社会评价如果能长期持续地进行,就可以形成高校的社会信誉,从而影响学校的生源、师资、经费投入等。第二,社会评价是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市场供求以及使用状况出发对高校的教育产出进行评价,既为社会选择高校提供信息,又为高校适应社会需要提供信息。
    但是社会评价这种调节和反馈作用的实现却是以高校高度的办学自主权和开放的办学思路以及灵活的办学机制为条件的。如果高校缺乏办学自主权,内部管理僵化,对外界变化反应迟钝甚至拒绝变化,社会评价的调控与沟通作用也就难以发挥。随着民办高等教育崛起,社会评价的作用将日益突现。这是由民办高等教育的开放性、市场性所决定的。
    二、我国民办高教健康发展需要社会评价
    1、社会评价是民办高等教育社会化③的有效途径。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化是民办高校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途径。这种社会化表现在:一方面,民办高校面向社会办学,内部运行机制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满足教育投资者个人以及社会用人单位的要求,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民办高校真正为社会所接受,在整个高教市场中公平竞争、自主发展。从目前民办高校的发展来看,民办高校内部有效的运营机制尚待激活和完善,社会声誉、品牌形象尚未建立。民办高教在面向社会办学过程中需要了解社会需求,需要社会的了解;而社会同样需要了解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和运行状况。因此在民办高校与社会之间需要一个信息疏通渠道,以促进民办高校面向社会健康发展。而社会评价正好提供了这样一个途径:一方面社会通过对民办高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评价为市场选择民办高等教育提供依据,扩大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学校通过社会评价过程和结果为自身发展提供信息,以利于在竞争中形成自律机制,规范办学行为,促进自身的发展。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下演变而来教育行政评价带有浓厚行政色彩,对教育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发展的把握不够及时和准确,因而不能正常地发挥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引导作用。而民办高校本身发展历程短,经验积累少,其自我规范、自我发展能力也较弱,因而在发展过程中常常模糊自身办学特点和价值定位,自觉不自觉地模仿公立高校,其自评行为往往也不能真正反映其自身发展特点和社会发展需要。因此民办高校要真正做到面向社会办学,培养出社会真正需要的人才,其质量评价就不能局限于自我评价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评价,还应该建立一套有效的社会评价机制,使民办高校在走向社会的过程中,及时了解社会需求,从而尽快调节自身的发展去适应社会,为社会服务。应明确,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社会评价,才能提高社会各界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关注,提高民办高校的知名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赢得更多的社会支持。
    2、现行民办高等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亟待建立一套社会评价机制来充实和完善。目前,民办高校的发展在数量上可说能与公办高校比肩,据2000年度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具有独立办学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43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1282所,实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民办高等教育370所。④但是民办高校在质量上,却良莠不齐,总体社会信誉偏低,这已严重影响民办高校的进一步发展。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这一方面固然与民办高校的内部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相关;另一方面却是与外部缺乏正确的评价导向密切相关。可以说,当前民办高校的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基本上是沿用公办高校的评价制度,在评价主体、评价内容和标准、评价观念和评价方式上都没有凸现民办高教的市场性和开放性。首先评价主体和形式单一,导致评价价值取向偏颇。单一的政府评价总是以对公立高校的要求,按单一的学术标准来设置评价标准,忽视民办高等教育的职业取向,忽视民办高校的个性与特色;第二,民办高校的评价模式较为封闭,较为普遍的评价思路就是:根据国家方针政策确定评价目标--指标分解--界定具体行为并规定分等标准--分配权重或赋以分值--用评价标准对被评对象作判断--加权求和得出评价结果,因而整个过程缺乏评价标准确定之前信息的广泛收集,评价之中被评价对象的主体性参与以及评价之后对评价结果的及时沟通与反馈等等。第三,对民办高校评价的功能窄化,单纯强调评价的管理功能,而忽视评价的调控、沟通等功能,而社会评价则可以通过广泛收集来自各方的信息,重视评价过程中被评价学校的主动参与以及社会用人单位、学生和家长的反应和要求,引导学校面向社会、适应社会,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
  民办高校办的是社会化的大教育,其实质就是社会化办学,社会有权利和义务对民办高等教育做出评价。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也需要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建立民办高等教育社会评价机制有利于在民办高校与社会之间搭起一座桥梁,实现信息互通,同时有利于完善民办教育现行教育评价活动体系,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克服现行教育评价形式的不足,保证民办高校面向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三、如何建立完善的民办高教社会评价机制
    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评价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政府、学校、社会等多方努力和支持,总的说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良好的社会评价的外部环境。首先,要转变传统的质量观,为民办高等教育社会化发展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民办教育的实质是面向社会办学,而社会是一个综合和多元化的概念,因此民办高校的教育质量决不是某个单一标准。民办高校的教育质量不但不能与公办高校的质量简单相比,而且特色不同的民办高校之间的教育质量也不能简单对比。民办高校教学质量观念应该是以社会的需求为导向的。对以职业为本位的民办高等教育来说,能否适应社会需求,获得用人单位的好评,是证明其教育质量的关键。摒弃单一的教育质量观,务实、客观的看待民办高等教育的质量是社会评价机制得以建立并真正发挥激励和导向功能的重要前提。
    其次,要重视对民办高校教育质量社会评价的制度和法规建设。我国的教育评价是从1985年开始的。在《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办学水平综合评估方案(实行稿)》、《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等文献中,对教育评价的目的、任务和意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和阐述,对教育评价的形式和方法等也作了说明。比如《暂行规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学校自我评估的基础上,以组织党政有关部门和教育界、知识界以及用人部门进行的社会评估为重点,……鼓励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在上述有关法规中,就已经使用了社会评价(估)这一概念,虽然其含义还不是我们所说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评价,但显然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社会评价对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性。随着民办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壮大,对其进行社会评价的活动也将越来越复杂,因此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社会评价制度和法规的建立和完善,规范社会评价市场,以法律条文形式将社会评价机构设置合法化、法律地位明晰化、活动规范化、评价结果使用合理化,使政府、学校和社会评价机构的行为都有法可依。建立和完善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评价制度和法规,是民办高等教育社会评价机制建立、完善和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和保障。
    2、建立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评价机构,建设专业评价人才队伍。要建立和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评价,就必须有能反映和代表社会需求的评价组织。目前我国从事社会评价的专门机构还很少,专业评估人才也不多见。因此要建立和健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评价机制必须建立一批规范的中介评价机构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评价人才。从机构建设来看,国家应加强对这类评价中介机构的法制法规建设,保证它的独立性和合法性,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合理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就中介机构本身而言,首先要正确认识自身的地位,摆正自己的位置。作为一种中介“服务”机构,一个独立的法人,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行为应合乎市场规范,同时要在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及方针政策的指导下,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根据教育目标和评估标准客观公正地实施评估活动,而不能越俎代庖,代替政府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其次,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中介机构是建立在信誉的基础之上的,而信誉又是建立在专业性、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之上的,其中专业性又是最基本的前提。一个评估中介机构如果自身业务水平不高,它就无法保证其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就专业评价人才的建设和培养而言,一方面高等教育机构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开设教育评价相关专业,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人才培养又寓于评价机构建设以及评价组织行为中,在实践中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强从业技能训练,保证评价行为规范、合理、合法。专业评价机构的建设和专业评价人才的培养是整个高等教育评价工作真正得以实施,并发挥积极作用的基本条件和根本保证。
   3、建立一套合理、稳定的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社会评价是一项实用性、操作性较强的工作。依据社会评价的基本特点原则,结合民办高校办学特点,建立一套合理、相对稳定的评价指标体系是社会评价工作真正得以落实的关键。首先,社会评价指标是社会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依据,它直接指向学校办学的各个方面,客观上起着导向作用,因此指标的选定一定要科学、合理。其次,从民办高等教育特点来看,它面向市场以职业为导向办学,其教育质量直接体现在社会对毕业生质量的评价上,因此反映在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上就是要加大民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的权重和社会对毕业生在职综合表现评价的权重。再次,从社会评价特点来看,多元、多样、开放、不断更新变化是其基本特征,因此在保证评价民办高校教育质量核心指标稳定的同时,社会评价机构应根据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发展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适时地对评价具体指标进行必要调整,尽可能客观公正地反映民办高校的实际办学水平和质量,引导民办高校不断改革创新,使她走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前沿,真正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下去。
 
注释:
   见陶西平主编:《教育评价辞典》,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95页。
   见王景英:《略淡对教育的社会评价的理解》,《现代中小学教育》,1996年第5期,第23页至第24页。
   "社会化"本是社会学概念,是说人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一方面社会以固有的规范对人的发展作出要求,另一方面人又以自己的方式来应对社会的要求,从而实现人与社会之间的影响互动,共同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同样也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通过内部健全的运行机制主动适应社会需求,获得自我发展的同时,赢得社会的承认和支持。本文在此引用这一概念,旨在说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与社会的引导、规范和支持密不可分。同样的提法可参见:王景英,刘淑杰:(关于建立教育的社会评价机制的思考),《教学与管理》,1998年第12期,第3页至第5页。
   凌锡森:(高等教育评估中人才培养质量的社会评价问题),《中医教育》,1994年第6期,第8页至第9页。
 
    (作者:肖云,华中科技大学教科院200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高等教育评估;陈敏,华中科技大学教科院教育学博士、教授,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

 

 

上一篇|下一篇

 相关评论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咨询电话: 13891856539  欢迎投稿:gmlwfbzx@163.com  gmlwfb@163.com
617765117  243223901(发表)  741156950(论文写作指导)63777606     13891856539   (同微信)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光明论文发表中心 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169号-6
CopyRight ©  2006-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维护:中联世纪  网站管理
访问 人次
国家信息产业部ICP备案:陕ICP备17019044号-1 网监备案号:XA12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