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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
 
浅谈民办教育协会的地位和作用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1-5-5 18:07:29 阅读:270次 【字体:

浅谈民办教育协会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办教育协会应当在政府和民办学校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民办教育协会的成立,在政府和民办学校之间架设了互相沟通的桥梁。协会应当为政府和学校提供优质服务,把政府的主张变为民办学校的自觉行动,把民办学校的意见和要求作为政府的决策参考,真正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一方面,政府通过协会把党和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贯彻到民办学校,使民办学校保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同时,把政府对民办学校的行政管理、办学指导、人才培训等变为民办学校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协会应把民办学校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映上来,以利于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政策规定时具有民主性,在实施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中具有针对性。 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会也应加强自身建设,找准位置,正确行使职能。行业协会要发展,关键在于开展有效的活动,发挥自身的功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而赢得民办学校的信赖,取得政府的信任。协会应首先明确自己的地位、作用和职能范围,理顺与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民办学校之间的关系,规范其行为。要建立并完善各种必要的工作制度,使协会工作逐步规范化。我个人认为,协会不是政府的附属物,也不是政府与学校之间的一个行政管理机构,而是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遵循独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民办教育中发挥中介、服务、维权、自律的功能,实施具体的服务性、执行性、监督性的社会组织。一方面政府通过协会,在维持教育活动不违法的底线的同时,给予学校最大的自由;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协会实现对学校的宏观间接管理。

    二、民办教育协会应当在解决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依法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得到了蓬勃发展。在国家先后出台《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扶持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后,各省也相继制定出台了一些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如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人大发布了《辽宁省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1999年12月29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委、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扶持民办学校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2002年8月5日,辽宁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些政策法规的制定,为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空间。但在营造民办教育良好环境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一是对国家和省里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落实不够,民办学校没有充分享受优惠的扶持政策。如民办学校的教师聘任落户问题、民办学校的信贷问题、优惠政策问题、享受招生政策问题等在一些市还没有得到落实。二是一些政府执法部门受经济利益驱动,把手伸向民办学校,越权执法,为民办学校设关卡。三是一些政府部门违规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增加了民办学校的负担。这些热点和难点问题,仅仅靠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是不够的,还必须发挥协会的作用。协会是一个行业组织,在一定范围里,协会出面协调解决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要比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出面解决影响大、范围广、力度大。因此,民办教育协会成立后要优先考虑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问题,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民办教育协会应当在加强民办教育行业内部的自律和监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非常重视民办教育工作,一手抓扶持,一手抓管理,使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学校管理日趋规范化、制度化。由于加强了管理工作,涌现出一批办学条件好,规模较大,特色明显,质量较高,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总体上看,多数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遵纪守法,信誉良好。但有些民办学校片面地以盈利为目的,不注意改善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混乱,虚假宣传,违规招生、收费;有的民办学校产权不明,账目不清,制度不完善,教学质量低,社会信誉差。上述问题固然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责任,但主要是民办学校自律不够,约束不够,监督不够。那么民办教育协会就应当发挥其自律和监督职能:第一,协会通过制定民办学校内部的行为规范来规范、约束民办学校,让学校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第二,协会通过制定民办学校的行业标准来促进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加强管理,上档次、上水平;用行业标准来促进民办学校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用行业标准来把住入口,维护民办教育市场秩序。今后,哪一家申请办学,首先应由协会认定它符不符合民办教育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准不准它加入这个行业,如果不符合民办学校行业标准,教育行政部门不应受理;如果哪一家民办学校不遵守行业公约,办学管理混乱,协会就应开除其会员资格。第三,协会通过开展自律达标活动,促进民办学校比学赶帮,以表扬先进,鞭策后进。

    四、民办教育协会应当在中介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协会应当为民办学校搭设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学校与学校之间、学校与政府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学校与国际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如,协会通过做好民办学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包括人员、信息和物资的交流,为民办学校引进优质的教育资源、先进的办学模式和优秀的教师,建立信息资源库,满足民办学校对人才、技术、信息的需求。同时,通过组织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民办学校的校长和教师的素质。

    二是协会应当为政府、学校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服务的内容主要是教育方针政策的咨询,教育法律法规的咨询,教育教学的咨询和举办学校的咨询。协会作为咨询服务机构,首先要加强咨询人员的建设,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特别要熟悉民办教育方面的政策法规
和有关规定,掌握有关标准,了解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国内外民办教育发展状况。只有这样才能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咨询服务,才能为社会了解民办教育、支持民办教育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咨询服务。其次要提高咨询服务质量,做到及时、准确地咨询。服务求生存,质量求发展。

    咨询服务质量的好与坏,咨询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协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要既讲服务,又讲质量。

    三是协会应当有效地组织民办学校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研究。这是做好咨询服务的前提。协会也要
两条腿走路,既要抓好事务性工作,又要抓好科研工作。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协会必须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研究,用研究的成果来指导民办教育工作。

    总之,民办教育协会对于配合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民办学校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沟通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加强民办学校的自律,开展教学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提供服务等方面应当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方式,简政放权,少管理、多服务,充分发挥协会的维权、自律、服务职能,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以制定规则和政策为主,把咨询服务、评估认证、培训交流等工作下放给协会,引导民办教育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最终形成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宏观管理、中介组织提供支撑服务、学校自主办学的民办教育发展机制和管理体制。


    辽宁教育研究(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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