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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
 
解读民办学校的教学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1-5-5 18:05:54 阅读:205次 【字体:

解读民办学校的教学

    民办学校的教学:实施高等教育 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

    为了鼓励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育教学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多样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在教育教学方面赋予了较大的自主权。

    这类学校专业的设置应当有利于学生的就业,与教学条件与师资力量相匹配,包括该专业需要的教学设施、设备,按合理比例组成的师资力量等适应所设专业教育教学的要求,并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标准。

    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设置专业,专业名称应当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目录。另外,我国有关部门对设置目录外的专业或者确定新的专业名称的办法有相应规定,如果学校要设定专业目录外的专业,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执行。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除自主设置专业外,还可以根据专业要求自主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国家对各专业培养人才的知识和能力水平标准及相应的教学质量标准,是学校开设课程、进行教学的重要依据。各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对培养相应层次人才的知识、能力要求和所设专业的知识范畴开设相应的课程,并与本校的师资、教育教学条件相适应,突出学校的教学特色。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学校在教材的选用上享有自主权。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国家十分重视教材建设,组织专家和鼓励学校编写教材,并设置各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经专家审定的优秀教材向学校推荐,供学校选用。各学校可以选用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教材,也可以根据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自编教材。

    总之,专业设置、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是实施民办高等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学校的自主权,同时也是学校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内容。因此,学校在依法行使自主权的同时,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审批部门的依法监督,及时向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应当实行依法监督,对于出现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民办学校的教学:实施高级中等教育 义务教育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高级中等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换言之,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教材、自主确定课程设置、安排各科教学的授课时间、教学时数、课程顺序、课程进度、教学方法等。学校可以结合师资和教育教学条件突出本校的教学特色,培养学生学科特长。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是该阶段学校教学的课程水平和课程结构的纲领性文件。课程标准包括课程标准总纲和各科课程标准,前者主要包括各年级课程目标、学科设置、基本课时、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要求等,后者主要包括教学目标、教学要点、课时和对教材编写的要求等。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的课程改革有了很大的进展。为了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的课余负担,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突出学校的教学特色,教育部近年来相继发布了《全日制普通高中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试验方案》等。当然,实施高级中等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的教育教学自主权,应当在执行相应的课程标准,并达到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的前提下进行。

    为了给学校更大的选择空间,各科都有多种经审定的教材供学校选用。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设的课程,应当按本款规定选用经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学校在国家课程标准之外自主开设课程,自行选用的教材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或教材审定部门审定。自行编写或者直接从国外引进的教材,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或教材审定部门审定不得使用。

    民办学校的教学:实施职业资格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的民办学校在职业教育领域有着明显的优势,可以利用其机制灵活、反应迅速的特点培养社会需要的各种实用性人才。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各种技能性职业有了明确的职业资格标准。实施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要求选用教材、设置课程,开展实习、实践活动,保证培训质量,使受教育者掌握招生广告中承诺的职业技能,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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