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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浅论高校法律事务管理的加强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1-3-11 18:23:29 阅读:186次 【字体:

摘要:目前,高校正处在急剧扩张和高速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在依法治校的方略指导下,迫切要求高校从组织、制度和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强法律事务工作。本文试从理论、实践以及制度构建方面对加强高校法律事务管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依法治校   法律事务管理  管理机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都使我们感受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与法律联系愈来愈紧密。即使素有“象牙塔”之称的大学,在近年来高等教育改革的推动下,获得了相对多的办学自主权,与社会联系面更广。按照权责对称的原则,大学在获取自主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依法治校就成为我们提高大学管理水平的一项迫切要求。

 

一、   加强高校法律事务管理是依法治校的迫切需要

    1、治国方略的变化,要求高校确立依法治校的理念。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强调“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这就意味着法律被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意味着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都纳入法制的轨道;意味着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各种事务时,必须严格依法行政。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学校的法律责任越来越重,高校管理已经不可能、也不应该简单地接受政府的行政指令来进行,而必须按照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地进行。所以,要适应这种变化,学校必须改变过去那种按照政府行政指令实施管理的理念,确立依法治校的理念。

2、管理体制的变化,要求高校确立依法治校的理念。从上世纪70年代末起,我国开始了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最终确立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动了教育体制的改革。在相应的体制变革中,高校与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必然要求高校确立依法治校的理念。

首先,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体制改革前,高校不是一个独立的办学主体,仅仅是政府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的利益,也不独立承担责任;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指令来直接管理学校,决定学校的一切事务。体制改革后,高校摆脱了政府附属物的地位,成为独立的法人,并取得了办学的自主权,这种地位已为教育法律所确认;政府不能通过行政指令来直接管理学校的事务,只能依法对学校实施间接管理。在这样的背景下,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运行。

    其次,高校与教师、职工、学生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体制改革前,教师、职工和学生不是完全独立的主体,他们与学校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仅仅是一种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关系,学校只需运用自己的行政权力就能管理好各类事务。体制改革后,教师、职工、学生成为独立的主体,他们与学校发生的社会关系既包括以平等协商为特征的民事关系,也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这就要求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必须变过去惯用的行政手段为法律手段,用法律手段来调节、处理与教师、职工、学生的各种关系。

    再次,高校与企业、组织、个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高校在运作中,必然要和社会上各类企业、组织或个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体制改革前,由于各种企业、组织和个人都没有独立的地位和利益,因此,学校与这些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往往通过行政手段来加以协调。体制改革后,企业、组织、个人都成为独立主体,也有自己的利益,因此,学校与他们之间的关系必须用法律来建立和规范。

 

 

二、国内名校的实践

 

据了解,国内已有相当多的名牌大学成立了相应的法律工作机构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统筹全校法律事务。北京大学自“1999年刘燕文诉北大拒绝颁发博士学位一案”后,聘请了本校四位资深法学教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对学校现有规章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审查、清理和修改。武汉大学于1999年4月成立政策研究和法律顾问室,职能由代表学校处理诉讼案件逐步拓展到对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查、管理,并结合开展了一些重要政策的研究。新武汉大学组建后,改为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办公室,现又改为依法治校办公室,挂靠在校长办公室,聘有法律顾问团。中南大学也于今年向社会执业律师公开招聘了常年法律顾问。吉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还将法律工作机构作为处级单位独立设置,前者是政策法规办公室,后者为政策法规处。东南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分别设立了法制办公室、法律事务室、法律顾问室和法律办公室,均挂靠在校长办公室。上海交通大学、天津大学则在校长办公室下面,设立了法律事务室。有些学校虽然无设立专门的法律工作机构,但一般由学校办公室承担法律工作职能,如中国人民大学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学校法律顾问和常任律师”,“负责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实施及推进工作,负责学校校名、校标、校徽、印章及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规范、监制学校礼品及各类证书”;厦门大学办公室“负责学校有关法律事务”。

总之,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和人们的法治观念普遍增强的新形势下,许多高校都做出了积极的回应,或者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者赋予学校办公室的法律职能,或者设立相应的法律机构挂靠在学校办公室,甚至成建制地设立法律处室,如前述吉林大学政策法规办公室、华中科技大学政策法规处,因为要真正落实依法治校,组织建设是基本的保证,配备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是确保学校法律工作落到实处的基础。

三、加强高校法律事务管理的若干建议

 

综上所述,为了进一步落实依法治校和应对法律事务在高校日常管理工作中愈来愈突出的现实需要,理顺和加强高校法律事务管理具有十分必要性和迫切性,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尽快明确学校办公室的法律职能或者建立专门的法律工作机构,以统一负责全校性的法律事务(包括选聘法律顾问)。

因为法律诉讼具有对外性,在所有类型的单位中,唯有法人单位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尽管学校机关部处、二级学院、实体系在处理涉及本单位职责的法律诉讼,但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学校本身,它们出庭应诉要通过校长办公室开具学校(法人单位)和校长(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因此,对法律事务的管理,确有必要指定一个部门统一协调,负责把关。

2、建立学校层面的常年法律顾问制度,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可以学校法学院老师组成学校的法律顾问团,法学院院长为首席法律顾问。由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的部门代表学校与法律顾问团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支付象征性的报酬或者以课时换算报酬。

优点:充分利用本校法学资源,各种专业的法律顾问都有,成本低。缺点:双肩挑,较难保证法律诉讼的全力参与。

第二种方式可以通过社会公开招聘两、三名执业律师为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由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的部门监督管理。

优点:法律实践经验丰富,工作时间有保证。缺点:律师费用高。

第三种方式可以上述两种方式结合,或者,招聘三名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部门的专职人员(类似政府的公职律师),既要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又要代表学校参加所有的法律诉讼。

3、关于法律工作机构问题,可遵循渐进稳妥原则,分三步走:

第一步,在校长办公室下面设立法律事务室:依法审核学校重要合同和各类授权委托书,聘请并协助法律顾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做好学校有关诉讼工作,负责学校校名、校徽及VI设计等无形资产的使用、监管工作,为校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步,设立学校法制办,挂靠校长办公室,或者作为学校行政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的常设办公室:除行使第一步的职能外,还负责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法调研和起草、论证工作,从政策和法律上审核校规等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保证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统一性,处理学校日常法律事务。

第三步,视前面的运行效果,在此基础上,可以将党委办公室的政策研究职能和校长办公室(法制办)的法律事务职能,整合成建制地设立政策法律处(对于党政办合一的高校,可以单独设立),其职能如下:

1)      负责有关学校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负责并协调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

2)      收集、整理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和高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学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服务。

3)      从政策上、法律上和技术上审核拟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保障校内规章制度的统一,并使之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4)      清理校内各类规范性文件,向学校提出重新颁布、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5)      为校党委和校长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服务。           

6)      为校内各单位提供政策法律指导,受理校内各单位规范性文件

的备案。

7)      协助党委和行政有关部门督导政策、法规、校内规章制度的实施。

8)      受学校委托,选聘法律顾问,为学校各种权益纠纷和法律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9)      加强学校重要合同的法律审核把关,开展法律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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