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政治制度史的认识历来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是持彻底批判的态度,认为中国封建制度,特别是政治制度是典型的专制制度,无任何“民主”可言,从来是一种“人吃人”异常黑暗的政治制度;另一种意见认为,在批判中国封建政治制度的同时,还不能全盘否定历史:除了其中必须唾弃的历史糟粕之外,毕竟还有某些值得研究、值得肯定的部分,其中包括存在过的某种带有民主成分的制度萌芽和因素。对于中国历史上的乡村治理历史也应当作如是观。我们不能割断历史,应该尽可能地挖掘和发现历史中的积极因素,为今天的社会发展服务。
今天中国乡村民主政治的历史发展必将以乡村自治为核心,如果冷静地观察,就可以发现这和中国历史上的源远流长的乡村自治传统体制存在着某些联系。当然我国古代的乡村自治同中国固有的传统文化和社会结构是密不可分的。我们认为,在中国历史上乡村社会里存在着的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士绅阶层和宗族势力,以及以宗族为基础、以士绅为纽带而形成的保甲制度,是维系中国乡村自治三大基石。重新审视这三种力量和因素,能从中获得某些新的启发。
(一)乡绅阶层
乡绅的本义为居乡的有功名官职之人,主要是科举制度造就的一个精英阶层,大致可分为两部分,其上层皆有官职,包括现任或致仕官员,主要为通过科举出仕者,也包含通过捐纳、封赠等途径获得官职或虚衔的人;下层则是有功名而尚未获得官职者,包括未仕的举人、国子监监生以及地方府州县学的生员,具有一种“准官僚”的地位。乡绅是乡村社会涌现出的精英阶层,扮演着近似于民选“官员”的角色,属于民又处于民之上层,与当地乡民之间除了管理关系之外,还存在着很多共同利益。乡绅阶层的政治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乡村社会贯彻朝廷的政令。中国幅员辽阔,在广大乡村地区很难直接派遣官吏进行统一管理,因此朝廷的政令必须经乡绅传达于民,并由乡绅负责宣传,以促使政令的执行。其二、充当乡村社会的政治领袖或利益代表。在等级秩序下,乡村民众对朝廷各种政令的态度,首先反馈至乡绅,再经乡绅传达至官府。在此过程中,乡绅通常演化为一方民众的政治领袖;而且乡绅与民众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利益,从而能充当民众利益的代表。可见,乡绅阶层是一个中间环节,在社会稳定发展时期,他们常常是沟通统治者与人民的桥梁。这股力量的作用发挥得好,有助于维持基层社会的政治稳定;这股力量一旦松弛、瓦解,乡村社会的政治秩序就会出现紊乱。
乡绅阶层的历史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乡绅阶层对乡村社会长期存在的族权拥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力。通常情况下,族长由乡绅综合宗族意见推举产生,或者得到乡绅的认可,有时乡绅兼任族长。这样,宗族势力和族权便不至于膨胀,从而保持乡村社会结构平衡和保护小族小姓的利益。其二,乡绅阶层承担国家赋税,对乡村经济具有一定程度的支配力。乡绅掌握乡村经济生产要素,集资兴建乡村基础设施;灾荒时期捐款救灾,稳定民心,减轻政府压力,维系着官民之间的和谐稳定;此外,乡绅还出资办团练,大多还自任首领,管理和维持乡村社会治安。其三,乡绅阶层都是儒家文化信徒,他们捍卫儒学,为农民甚至官吏做表率。他们通过儒学得以入仕,同时又促进儒学的发展,影响着一般民众的价值观,因而在传统中国社会享有较高的文化地位。乡绅本是乡村社会走出的精英,与宗族乡亲血脉相连,他们以自己的政治威望和经济实力维护基层稳定,并且以乡村社会文化主导者的地位,引导着一代又一代的乡村子弟耕读传家,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同时教育他们“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起着长久维系中国基层社会稳定的作用。
可见,我们重新审视在社会相对稳定、政治相对清明和经济平稳繁荣时期的乡绅阶层,那么它是传统中国社会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阶层,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全面发挥基石作用。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各种权力,相当一部分是统治者默许或授予的,统治者的目的是让乡绅在皇权不易支配到的乡村社会里负起教化民众、承担赋税、维持治安和平衡乡村社会结构的责任,以补充地方行政资源和力量的不足。同时,乡绅又得到乡村民众和宗族势力的支持,成为乡村民众的代表,构成了官府之外的一股重要势力。这股势力既是沟通官方与民间的桥梁,又是官府和民间所期望的教化民众、造福乡里的不二人选。事实上,他们是基于自身文化素养和经济实力而被选举出来的乡村社会的领袖,如果说,确实存在着具有中国古代特色民主因素的话,那么这种非常有限度的传统民主在乡绅身上得到了一定的体现。www.17net.net
(二)保甲制度
新中国的建立采取了彻底革命、砸碎旧国家机器的形式,例如对于国民党旧法统,尤其是“六法全书”,中国共产党采取了完全废止的方式,对于国民党时期的保甲制度也完全采取废止方式。在建国后的镇反、肃反等运动中,凡担任敌伪时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保长都属于登记、处理之列。这样的处理在当时特殊时期是必要的,但今天以历史长河的眼光平心静气进行分析,保甲制度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历史性制度,也在一定时期曾经发挥过维系中国传统社会稳定的作用,还曾经是和平时期维系传统社会基层稳定的基石。保甲制度一般认为形式上起源于宋,实际根源至少可追溯至汉,几经演变。汉朝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唐朝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以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元朝出现了“甲”,以二十户为一甲,设甲生一人;清朝形成了“牌甲制”,以10户为1牌,10牌为1甲,10甲为1保。保甲制度发展到清朝就已经是一种比较成熟的乡村自治体制,民国时期十进位的保甲制与之极为相似。清朝保甲制的基本制度规则在于:首先,保甲组织的执事人员须是本地域内的居民;其次,地方之意通过公举执事人员和乡老议事来体现;再次,保甲制的职能具有地域性。[1]这基本体现了地方自治的内涵,即“一地方之人,在一地方区域以内,依国家法律所规定和本地方公共之意志,处理一地方公共之事务。”[2]即地方自治的主要规定性:以地方之人,按地方之意,治地方之事。
保甲制的最本质特征是以家庭(户)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这与中国基层社会的传统相符合。民国成立之初,由于受西方的以个人为社会组织基本单位的观念影响,废弃了保甲制。但地方实力派在自己的控制地区内仍实行类似的制度,如广东的“牌甲制”、广西的“村甲制”、云南的“团甲制”以及北方不少省份的“闾邻制”等,本质上还是保甲制,只是换个名称而已。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推行乡村自治。1929年颁布了《县组织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规定区以下每百户为乡(镇),乡镇以下每25户为闾,闾以下每5户为邻,以及乡村自治应办哪些事务。1932年起在豫鄂皖三省施行,至1937年推行全国。大致同时,伪满洲国于1933年两次下令实行保甲法;抗战期间,保甲制度在华北沦陷区“治安强化运动”中也曾经广泛施行。华北沦陷区和伪满洲国的保甲制一样,本质是日本侵略者“以华治华”阴谋的产物,通过保甲制把城乡居民置于日伪当局严密的监视和控制之下,以防止和镇压人民的反抗,其反动性质显而易见,但这也从反面反映了保甲制的作用。民国期间保甲制度在全国各地区的发展表明:保甲制度总体上还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对当时中国基层社会的治理发挥过重要作用。历史表明:简单照搬照抄西方“理想”社会治理模式,完全漠视中国传统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有益因素,是不全面的,而且照搬照抄往往无益于中国社会。
保甲制度在中国延续千年以上,在近代史上还最后一次显示了它的作用。近代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保甲制度,尽管其阶级本质属于统治阶级的统治手段,其目的当然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但我们仍然不能完全抹杀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曾经起过的有限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它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基层组织建设的客观要求。它不仅符合中国国情和传统,而且与二十世纪初由西方传来的地方自治思想不谋而合,清政府承认“地方自治为立宪之根本”,国民党强调“本党实行训政最重要的工作,是建设地方自治,树立民权基础。”①保甲组织在当时作为群众自治团体,既符合传统,又顺应潮流,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它强化了政府对社会基层组织的权力渗透,提高了基层群众的组织化程度,能够保证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在非正常时期的作用更具有典型意义,比如在抗日战争时期,保甲组织为政府快速完成战时总动员,及时征兵、征粮,以及组织群众力量反抗侵略方面作了很大贡献。[3]可以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保甲制度与古代保甲制度的精神基本一致,对近代中国社会所起作用有其积极的一面。
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因战败退出大陆,保甲制度被废止,从形式上看,这一制度已经寿终正寝。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0月杭州率先废除保甲制度,建立了新型的居民自治制度,成立了新中国第一个居民委员会——上城区上羊市街居民委员会。至1954年,居委会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居委会的产生,结束了历史上的保甲制度,推行了民主选举,成为新中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起点。在广大农村地区,50年代起经土地改革、互助合作化运动,在1958
年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最后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社合一的农村治理体制。这种人民公社体制在中国农村一直持续了20多年,其负面作用逐渐显现出来,尤其在“三年自然灾害”时期极大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以至我们后来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花了极大的代价予以拨乱反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村民自治机构——村委会,逐渐得到推行和发展。1980年广西宜山、罗城两县出现了由农民自发组成的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标志着人民公社化以来生产大队的行政管理体制开始解体;之后河北、四川等省农村也出现了类似的群众性组织,村委会的功能也从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转向促进基层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1982年宪法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988年6月1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
但如果我们仔细考察居委会和村委会本身,可以发现其仍然不脱保甲组织范式的一面,事物并不完全如我们想象的那样与历史完全一刀两断,尤其是村委会。首先,从产生方式上看,村委会与保甲组织很相似,村委会成员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当然各地发展状况不一,有些地区经历了事实上的上级委任再到真正的村民民主选举的过程;当选的领导人是村民一员,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只根据协商享受一定的经济补贴。其次,从事务管辖上看,村委会与牌、甲组织所担任之事几无异处,如维护治安、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人事实扮演着双重角色,既要做好村民利益的代表,同时又必须代行某些政府职责,落实好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各项政务,这与当年保甲组织领导人的作用几无区别。再次,从组织形式上看,村与组之间的关系及其结构、形式、规模可与清朝“牌甲制”下的甲与牌相对应。仔细观察就可以发现保甲制度在我国是一以贯之的,经过各个时代发展演变,虽然名称各异,但其性质和职能往往相差不大。
总之,保甲组织本质上可以说是具有中国历史特色的社会基层组织,是基层群众自己成立的一种社会管理组织形式,它在不同时期都可以成为当时政府联系基层民众和管理基层社会的中介和桥梁,也是国家政权得以存在的根基。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大国,绝大多数人口分布在远离统治中心的乡村,国家政权力量往往难以到达。为加强统治或管理,便于政令推行,必须用某种制度把广大农村组织起来,纳入统治范围之内。在农业文明的中国,建立在以家庭(户)为社会组织基本单位基础上的保甲制度成了历史上统治阶级的首选,也确实在当时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新时期的乡村自治组织仍然继承和发扬这个历史性制度中某些积极作用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