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贸易增长多年高增长,虽然面对全球金融危机,2009年仍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二大贸易国,不久将来可能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贸易国。中国经济成长有自身的特点,与英国、美国、日本等国的历程有所不同,发展迅速、规模之大和影响之深远均无先例,面对很多问题没有同样经验可以借鉴,也包括贸易索赔。如何规避卖方违约、承运人违约、保险人违约作为主要的原因发生的索赔将是本文着重讨论的内容。
一、订立合同时需注意条款事项
进口合同中装运条款的订立:装运条款在合同中应主要体现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装运通知、到货港、到货时间、分批装运和转船等内容,这些内容在订立时都应合理明确。由于发货人或承运人未经得收货人同意,而擅自改变了已订立的发货条款,包括转船、转港、更改到货港,甚至在转港时自行变更包装形式的情况常有发生,不但延长了装运期,有时还造成设备短缺、损坏,造成收货人遭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在订装运条款时,注明如发生上述情况,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赔偿,采用集装箱装运的货物仍然要订明符合规定的包装条款。
进口合同数量、重量条款的订立:对于按数量计价的进口商品,应根据各种商品特点,具体订明件数、箱数、桶数、捆数或包数等外包装数量。如在包装内还有小包装的商品,还应订明每件内装的台数、匣数、箩数、打数、双数或套数等小包装数据,特别对零配件更需列明零件、配件的名称和数量清单,以便进口到货时逐件核对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或有无溢缺情况。对于按重量计价的进口商品,应根据对各种商品的计重要求订明条款。
索赔条款的内容:罚金条款,罚金的多少以违约时间长短而定。罚金的数额一般最多不超过货物总金额的5%。合理规定索赔期限,索赔期限可按如下方式制定:货物到达目的港后X天起算、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X天起算、货物到达营业处或用户所在地后X天起算、货物经检验后X天起算。索赔条款除了应合理规定索赔期限外,还应规定索赔依据和索赔办法。
二、务必关注索赔期限
进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应包括索赔有效期和质量保证期条款,以便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检验验收工作,分清买卖双方的责任期限。
索赔有效期的约定应根据进口商品的特点条件等其它情况而定,一般商品订为45天、60天或90天,有些机电设备、技术设备和成套设备等商品,进口数量较多,技术条件较复杂,检验测试费时较长的,索赔有效期应适当延长,可订为120天、150天或180天。签订索赔有效期条款很重要的问题是索赔期开始计算的时间,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开始计算的时间可分为:装货日期开始,即从签发提单日期起算;进口日期开始,即承运船舶抵达到货地港口锚地起算;抵岸日期开始,即承运船舶抵达到货口岸的码头时起算;卸毕日期开始,即全船货物卸毕之日起算。上述四种起算时间,以卸毕日期开始最为合理,对收、用货部门也最为有利。
对于在开箱检验中不易发现和测定到货的内在质量,不经一段时间的保存或使用,无法考查其质量性能的进口商品,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订明质量保证期。具体时间期限,应根据商品特点和贸易条件,一般情况订为1年,或1年6个月,起算日期最好订为“从买方收货后检验、验收、启用之日起计算”或“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
三、使用CIF、CIP条款签订合同尽量要求在买方国内投保
使用CIF、CIP条款签订的合同,由于是由卖方代买主在国外按合同条款的有关险别规定办理货运保险,因此当货损发生时,需由买方自行备齐保险单上注明的所需提赔文件,在保单限定的时间内,以保单规定的方式直接向保险公司提赔或由卖方代为转交保险公司。至于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付,则与卖方无关,因为买方是保单的受益人。如果向国外保险公司提赔,买方处于较被动的地位。而且国外保险要求更加的严格,主要体现在索赔时效和手续办理上面。(以下国内保险公司均以中保财产公司为例)
1、国内外索赔时效不同
国内保险公司索赔时效为保单承保起2年内有效。
国外保险公司索赔时效一般为一年,一年的时间对于那些地处偏远山区且设备量大、超限货物多的用户是十分紧张的。一旦超过索赔期,即使文件齐备、理由充足,保险公司也不再受理。
2、国外索赔联系不便,手续复杂
国内保险公司一旦在用户收到货后发现有破损,即可通知当地分公司进行理赔。
国外保险公司承保的货物一旦发生损坏,则需由用户通知买方,再由买方通知国外卖方,由卖方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通知其保险单上指明的国内检验代理。如果由用户直接通知报单上的检验代理人检验,则用户还要为该代理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国外保险公司对提出索赔文件的要求极为严格,缺一不可,手续也相对复杂。提赔文件除包括正本报单、提单、发票、装箱单外,还应提供理货单、向船方或运输公司的提赔声明函、检验代理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单受益人提出的索赔申请等等及其它保险单上规定的提赔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寄达国外保险公司。一旦保险公司受理,你还应按其要求填写其需来的其他文件并及时寄回,否则国外保险公司仍可以各种理由拒赔。
在使用CIF、CIP条款签订进口合同时,买方可以如下几点说服卖方,要求在买方国内投保:
⑴该合同价中已包含保险费用,国外方办理投保手续时要在发货时必须考虑到每批货物的发运情况。这是防止有些国外方以自己是大公司,与保险公司有年度协议,不再每批投保,而不按合同规定每批出具正式保单,而只提供保险证明书的做法。
⑵合同的买方为中国用户,故由中国保险公司承保运输险是合情合理的,且更能方便最终用户。
⑶卖方是代买方投保,保险受益人为买方,货物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如有货损发生,由买方自行负索赔,卖方只是有义务协助买方,故卖方应尊重买方的意见。
⑷中国保险公司目前都以国营公司为主,无论在资信上还是在实力上都可以与其他国家的保险公司相比,且更胜一筹。
综之,进口贸易中首先要通过明确合同内容及责任,避免不必要的贸易纠纷;其次,尽量争取在买方国内投保,更有利于买方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国际贸易中产生的诸多问题,提醒我国不断加强和完善制度和法制建设是重点,努力实现与贸易伙伴的互利共赢,通过妥善贸易摩擦处理贸易争端,创造稳定公平可预见的国际贸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