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分析了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风险的特点和当前该类工程保险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水利程项目再保险的重要性,并指出了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再保险最优化是目前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可以分为再保险方式的优化组合和再保险参数的优化。进一步给出了在此类项目中可以采用的再保险优化组合的方式,指出了应该从再保险的责任分类方式和安排方式两方面系统地进行再保险业务的安排。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再保险;分保条款;优化组合
1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风险的特点水电站是将水能转换为电能的综合工程设施,它包括为利用水能生产电能而兴建的一系列挡水、引水、发电等建筑物及安装的各种金属、发电设备。
水电站除发电所需的建筑物外,如设有防洪、灌溉、航运、过木、过鱼等其他建筑物,则可称为水利水电枢纽。与其他建筑物相比,水利水电工程具有以下显著特点:受自然条件(地形、水文、地质)约束较强,受水影响大,施工复杂,事故后果严重。
水利水电工程的这四个特点决定了衡量工程的五个重要指标(功能性、安全性、经济性、时效性和社会性)中,安全性和功能性居于最为关键的考量要素。同时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受到地形、位置、规模的影响,使其具有很强的唯一性,即很难找到相同甚至是相似的水利水电工程,这也导致了水利水电工程的风险管理缺乏必要的经验借鉴,具有更大的风险性。
具体分析,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投资巨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对生态环境存在的潜在影响严重,其风险及保险特性如下。
1.1保险承保的足综合性风险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保险的综合性表现为风险的承担者、保险本身及风险范围均具有综合性。从保险业务的投保人分析,由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本身涉及多个利益方,凡是对于保险的标的具有投保利益者,都对这个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都可以从工程保险单项下获得保险保障。
再者,从工程保险的风险范围分析,由于工程项目的周期相对较长,工程保险的风险范围就不仅仅局限于工程进行过程,还包括工程的验收期和使用的保证期所面临的风险。所以说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保险具有综合性。
1.2保险承保的是巨额风险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本身往往投资巨大,加上现代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集中了先进的工艺、精密的设计和科学的施工方法,造成了工程项目本身就是高技术的集合体。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项目本身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标的价值更加昂贵。例如二滩工程,I、Ⅱ、Ⅲ标合同额与主要项目的保险金额。
又如广西在建的龙滩电站项目现每年有30亿元的保险标的11I。三峡工程1 1年签订工程保险合同40多个,涉及4单较大工程项目1 000多项;办理索赔200多项,理赔6000多万元,基本形成了三峡工程保险市场体系。
所以,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保险承保的风险基本上是巨额风险。
1.3涉及极大的人为风险冈素根据国内保险公司有关水电工程承保赔付情况分析,自然灾害与人为风险造成的工程损失比例大约为6:4。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电站发生溃坝和厂房损毁的最严重损失后果,其中主要是设计风险和施工风险。所以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时不应忽视对人为因素的评估。
1.4涉及高科技风险现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技术含量很高,专业性极强,而且可能涉及多种专业学科或尖端科学技术。因此,从承保的角度分析,水和水电工程项目保险对于保险的承保技术、承保手段和分保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保险发展现状我国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保险是在丛书和国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保险无论在投保规模比例上还是在监管制度上,与保险业务发达国家相比都有很大差距,相对而言发展比较滞后,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工程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且我国当前水利工程保险的发展步伐还远远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求,据2001年资料显示,2001年全国建筑安装工程及责任保险的总保额为4292万元,仅占财产保险保额的2.22%中国2000年工程保险保额仅为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而这一比例在发达国家是90%以上。
当然,中国水利工程保险已经在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各项业务的开展也在不断地进步。在三峡工程保险中,仅中国人保一家共承保三峡工程子项目达168个,累计承保金额约160亿元。
直接保险和再保险是按业务承保的模式划分的工程保险的两种形式,是大型项目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直接工程保险形式相比,我国工程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更为初级,而水利水电工程风险的特性又决定了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迫切需要再保险的支持。
无论是在现代国民经济体系中,还是在具体的重大项目的风险管理中,再保险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主要的功能和作用为:
(1)有利于加强项目巨灾风险管理。例如洪水风险是水利水电工程面临的关键风险,同时也是巨灾风险之一,无论在建设期还是运营期,洪水均有可能对其造成最严重的损失后果。通过再保险,一方面可以将大数定律应用到更广泛的区域内,在全球范围内聚集风险单位,从而使在局部区域内不可保的风险成为可保风险或准可保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将巨额风险分散给其他保险人,从而由众多保险人来共同承担风险。
(2)促进保险市场发展。首先,再保险可以成为保险企业有效的财务管理工具。直接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再保险进行资本管理和现金筹集等财务活动,也可以通过创新再保险安排如财务再保险等业务形式来改善自身的财务状况。其次,再保险还可以促进保险业的竞争,提高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再保险的存在和发展淡化了小型保险企业在资本规模、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劣势,使得小型保险公司得以生存,由此促进保险业的竞争。再保险还将再保险人的利益与原保险人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通过再保险的业务往来和信息交流,原保险人可以获得经验丰富的再保险人的业务指导,学习和引进国际先进的保险经营管理理念、专业承保技术和风险管理技术,从而促进整个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3)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再保险业自身就是一个重要的现代产业部门。2001年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保费总额为1 200万美元。由于再保险通常是国际性业务,所以其分入业务所收取的外汇再保险费以及向国外再保险公司分出业务所收取的再保险佣金和摊回的赔款,均可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通过再保险,水利水电工程中使用的一些高新技术所带来的风险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分散,这种风险管理机制鼓励和保障了高科技创新,并使水利水电工程高科技应用成为可能。
(4)有利于预防项目风险事故的发生。如三峡工程左岸电站14台发电机组及其高压电器设备、变压器设备等,运输安装保险金额达80亿元人民币,按保监会规定,聘请了美国GE环球资产保护服务公司为该项目再保险公司。该公司诚信地履行合同,每年分两次赴三峡工地进行机组安装风险检验,相应地提出专题评估报告,并提供国外类似工程项目的风险事故信息和经验教训,对预防风险事故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这是我国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再保险一个比较成功的案例。
从2006年1月1日,按照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法定分保的比例完全取消,至此,国内再保险业务全面实行商业运作,我国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保险中对再保险的运用已经逐步走向深入。可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再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很大,已受到世界各大保险公司的广泛关注,一些国际著名的再保险公司已逐渐进入中国市场,中国的保险业正处于高速的发展时期,作为一种特殊的工程项目保险,在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中提高再保险的运用水平势在必行。
3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再保险方式的优化组合运用再保险有多种安排方式,它们各有不同的优势和适应性。对于大型水利水电项目,为有效规避风险,项目业主、承包方及保险公司等利益相关方有必要了解常用的再保险方式及其组合,然后根据项目需要安排项目的保险和再保险;并且保险人在安排分保时,也应该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保障需求选择性价比最优的分保方式或分保组合。另外,有效的保险机制必须收取与标的风险相匹配的费率,以便保证费率的充足性及保险体系的偿付能力,并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从而可以加强防灾减损的动力,并在某种程度上规避逆选择。虽然关于再保险优化的方法较多,如效用理论优化方法、止损定序优化方法、崩溃理论优化方法等,但是没有统一的体系,本文也仅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再保险的方式的优化组合进行基本探讨。
由于水利水电工程保险是一类多险种交叉的综合性险种,所以应进行险种细分组合,然后按照组合特征进行相应的分保安排。
总结起来,再保险方式的组合运用基本上可以,箭头指向表示各种再保险方式或组合方式的运用次序。
3.1成数分保方式的运用在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期内,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必不可少的,本质上属于寿险范畴,一般是独立的险种规划。该险种的保费收入一般比较平衡且有限,为了避免临时分保安排费用增加,通常直接安排成数分保合同。如果意外险保险责任较大,为了增加保障责任,可以在成数分保合同的基础上再安排溢额分保合同。
3.2成数+溢额混合分保形式的运用将施工机械设备列入保险范围的主要是包括工具在内的机械设备险以及机械设备利润损失险。
该类保单为保险标的提供长期保险,保单可以每年续转,可以安排合同分保。根据具体分保责任保障程度和分保费用,可以选择成数+溢额混合分保形式。主要考虑到成数分保的再保险费率较低,成数分保的部分可以提高直接保险公司的自留额,如果安排适当可以总体上减少再保险的保费。
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的组合运用,可以弥补成数和溢额两种方式单独运用时的不足,取长补短,既可克服成数分保付出分保费过多的弊端,又可达到溢额分保项下保费和责任的相对平衡,对于缔约双方都有利。
3.3比例分保+超赔分保在水利水电工程中,针对在建工程,施工材料等提供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受控保险计划(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CIP)、安装工程全程保险(EAR)等险种,属于工程险的特有险种,巨损的诱发风险较多,因而承保风险相对较高,并且保险金额差别较大,但是发生的可能性较小‘,适宜采用比例分保和超赔分保的混合形式。当分出公司为其业务安排了成数分保以后,其自留责任部分仍然可能面临着较大风险,尤其当业务赔付率较高时。在此情况下,就可以为其自留责任安排超额赔款再保险,以稳定其自留责任的业务成绩。
超额赔款分保方式不仅可以保障分出人的自留业务,还可以就分出人安排的比例分保业务与接受人一起购买“共同业务”的超赔,只是在操作时要事先征得接受人同意。当然,如果有必要,在合同分保之外,还可以安排临时分保。
3.4其他方式的组合运用在再保险实务中,除了上述的组合方式外,还有其他操作方式。如在比例分保中,根据分出人要求,在成数分保或溢额分保之上再安排一个预约合同(Open Cover),给分出人充分的保障。但签订这类业务合同的基础是再保险人对分出公司和市场充分信任和了解。
另外,在再保险市场上,经纪人比较活跃,一些较有实力的经纪人和再保险公司有时签订一揽子合同(jtl:lline Slip或Binder),以方便为分出公司安排再保险。
再保险方式的优化组合,一般随市场变化而变化。当再保险承保能力充足时,分出人就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和较优惠的承保价格;反之,对再保险接受人就比较有利。目前,国际再保险市场坚挺,为避免比例合同的责任累积,再保险承保人在承保业务时就将非比例分保方式运用到比例分保方式中,如对巨灾责任规定赔付限额。这些再保险形式都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再保险。
4结语
自2006年1月1日起,中国国内再保险业务进入完全市场化的阶段,对于水利水电这类风险非常集中的工程项目的保险,非常需要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的支持,以缓冲因个别直接保险公司出现问题而给工程本身带来的风险。为了降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风险水平,降低此类项目的保险费用,科学的再保险方式优化组合显得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再保险功能的有效发挥。通过本文的研究,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再保险方式组合运用的时候,不仅要注意以保险金额为标准的比例再保险方式和以赔付金额为标准的非比例再保险方式的综合运用,同时还要注意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的不同形式的综合运用,从再保险的责任分类方式和安排方式两方面系统地进行再保险业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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