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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
 
我国学前教育的政府职能分析第二章学前教育的相关理论研究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12-24 17:11:39 阅读:374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学前教育的产品属性分析
  
  (一)对学前教育概念的界定学前教育通常是指学龄前所接受的教育,有时也叫早期教育。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年龄段,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是指3-6岁儿童所接受的教育,另一种是指O一6岁儿蕈的教育。我国1996年在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
  中规定: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所以,本文所指的学前教育是指3-6岁儿童所接受的幼儿园教育。
  (--)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有产品的界定经济学界一般把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是私人产品的对称,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公共产品不限于物质产品,如航标灯、公路等,~些由政府提供的非物质产品tnfJ展.务也是公共物品,如法律、规章、政策、环境保护、天气预报、消防、社会保障、失业保险等。私人产品是指在使用和消费上具有个人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产品和服务。大多数普通消费品都属于私人产品。虽然在理论上,按照受益范围通常把社会产品划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类。但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绝对的私人产品,也没有绝对的公共产品,更为常见的产品是介于这两个极点之间的。因此,人们又把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只部分满足两个特征的产品或服务称之为准公共产品。
  (三)学前教育的产品属性界定作为产品属性分析的教育,是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教育服务消费一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性。教育服务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多分配给一个消费者,就会降低原有消费者得到的教育服务水平,如平均受教师关注的程度会降低,生均校舍面积、图书、仪器等教育资源会减少。因此受教育者对教育的消费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另一方面,教育又没有排他性,受教育者对教育的消费并不排除其他成员也同时享有这种消费,如一个受教育者在课堂听课学习,并不会排斥教室里其他受教育者也同时得到这种消费。因而从这个方面来讲教育没有排他性。同时教育又具有一定的外部性。教育不仅使受教育者个人受益,而且由于受教育者知识、能力的增长及良好的品行、价值观等的产生,提高了其生产能力、创造能力和文明程度,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谐。这是教育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全体社会成员都可受益,对社会而言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也无法排除其他成员得到这种利益。教育的这种竞争性、非排他性、外部性都决定了教育服务同时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部分特征,应属于准公共产品。
  我国的《教育法》(1995)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作为教育基本制度和教育服务中的一种,其性质也当属于准公共产品。
 
  二、准公产品的供给体系研究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方式,一般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公共生产,公共提供。这种情况是指由公共部门生产出公共产品,然后,由公共部门向社会提供(包括物品和劳务)。政府的纯公共产品,特别是行政部门,主要采用公共生产和公共提供方式来供给的公共劳务或服务。
  二是私人生产,公共提供。公共产品并不一定都要由公共部门生产,有时,由政府购入私人产品,然后向市场提供。例如,国家可以将制片商已经拍好的电视片购买过来,在电视台播放。甚至武器和军事装备也由私人部门生产,然后由政府采购。
  三是公共生产,混合提供。~般来说,公共产品应当由公共部门来提供。然而,有些准公共产品,尤其是在性质上接近于私人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在向社会提供过程中,为了平衡获益者与非获益者的负担,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政府往往也采取类似于市场产品的供应方式,即按某种价格标准向消费者收费供应。这样,消费者必须通过付款才能获得消费权。例如,对于医疗产品既可以采取政府供给方式,也可以采取政府供给、个人付费方式,此外,自来水、电、煤气等,也都可以采取收费方式来供给。
  在上述三种公共产品生产方式中,前两种采用的是公共提供方式,第三种采用的是混合提供方式,这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由谁来付款。公共产品无论是采用公共生产、公共提供,还是采用私人生产,公共提供方式,其结果是生产公共产品的费用完全由政府负担,亦即财政拨款。公共产品若是采用混合提供的方式,则其生产成本将由政府和受益的企业或个人共同分担。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国防、外交等极少数公共产品属于纯公共产品外,绝大多数公共产品是准公共产品,或者称混合公共产品。这些准公共产品虽然也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但是却并不完全,有的有非竞争性但却有排他性、有的有非排他性但却有竞争性、有的只有一部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道路、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等都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正因为准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不完全的,因此,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使得其供给方式既可以通过政府来提供,也可以由市场来提供,或者也可以采取政府和市场混合提供的方式。
  
  三、学前教育的供给方式研究
  
  综上所述,产品属性决定供给方式。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其供给体系具有多样性。作为产品属性分析的学前教育,是准公共产品中的一种,其供给方式也应符合准公共产品的三种供给方式:政府提供、市场提供、政府和市场混合提供。但是,由于学前教育自身具有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性等特殊的公共性质,决定了政府应该是主要的承担者。
  (一)学前教育具有部分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需要公共部门来提供这部分的服务。按照公共经济学的观点,政府是最主要的公共部门,其最主要的经济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因此政府应该对学前教育提供服务,政府财政应该给予学前教育足够的支持,保证学前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
  (二)学前教育具有正外部效应。按照经济学的观点,一个经济人的行为对其他经济人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而受影响者并没有因为获益而付费或者因为受到损失而得到补偿,这就是外部效应。大量的科学研究表明,学前教育的受益者除了儿童个人、家庭之外,国家是主要的受益者。学前教育对人的各种能力的发展都有长期的积极效应,可以提高其未来的生产能力和经济增长能力,提高国家的公民素质,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和道德素养,有利于打破“一代贫困,代代贫困”的恶性循环,促进社会公平等。学前教育具有的这种正的外部效应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个人和家庭可以通过教育获得大量私人收益,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教育利益通过受教育者及其家庭外溢到社会。因此,把支付学前教育服务费用的责任直接推给个人或是完全由市场投资都是不合理的。
  (三)市场机制对学前教育调节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必须运用各种手段对学前教育进行调控,以弥补市场供给的不足。学前教育市场与一般商品市场相比,更可能存在着服务的提供者和购买者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因为幼儿家长往往缺乏专业知识,无法辨析托幼机构的质量,加上不了解幼教市场整个的情况,使家长们难以做出理性的选择,高价并不一定换得真正的高质量。加之学前教育投资收益的长线性、隐晦性等特点,都会直接影响家长对学前教育价值的判断,从而影.响他们的选择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社会弱势群体家庭子女可能得不到学前教育,更不要说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就整个社会来看,这无疑是一种社会福利的损失,也是社会不公平的直接体现。可见,在完全由市场机制进行教育资源配置的情况下,受教育者由于受家庭收入和教育成本的约束,往往失去受教育的权利或机会,也就无法获得教育能够带来的各种收益和满足。为了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必须参与学前教育的提供,以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
  总之,不论采取什么样的供给方式,由于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社会福利性,决定了政府应该承担起对学前教育的主要责任,切实履行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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