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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法学本科教学中开展研究性学习的探索与实践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12-24 15:32:23 阅读:449次 【字体:

  摘要:法学本科教学中引入研究性学习,应在传统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开展以学生为主体的知识性和职业性训练,打造网络学习平台,促进师生的沟通与交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关键词:研究性学习;职业性;法学思维

  研究性学习有两种涵义:一是指“研究性学习”课程, 二是指“研究性学习”方式。作为一种学习方式,“研究性学习”是针对“接受性学习”和“训练性学习”而提出来的, 通常指教师或其他成人不把现成的结论告诉学生, 而是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发现问题、探究问题、获得结论的过程。[1] 作为一种课程,“研究性学习”课程是为“研究性学习”方式的充分展开所提供的相对独立的、有计划的学习机会,并在课程计划中规定一定的课时数并保证其实施的一门经验课程。其实质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基于自身兴趣,从自然、社会和学生自身生活中选择和确定研究专题,主动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
  法学本科教学中开展研究性学习是在原有实践教学的基础上,探讨更为有效的方法,通过有指导、有合作地以实践和对话交流进行学习的方式,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从而达到探寻法律的真意和精髓的目的。因此,法学研究性学习应是借鉴法学研究的方法,以法学问题为中心,以课题研究为主要途径,是主体性学习的另一种形式。学生是自主学习的主体,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选定课题,收集资料,研究、分析,在学习中感受学科特有的魅力,收获法学理性思辩的成功与快乐。
  一、法学本科教学中研究性学习实施的方法创新任何学习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法学研究性学习也不例外,但它决不是法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翻版。如何搞好法学本科研究性学习?关键在于针对法学学科的特点,结合初学者的学习特点,在现有教学方法和实践教学环节基础上进行改革,具体可以做如下尝试:
  1. 改革案例教学的课堂讲授内容和方式现有案例教学偏重于趣味性,多采用“对号入座”和“贴标签”的方法,举一些比较简单的案例,只是将特定的案件运用于某一法律条文的注释和讲解。这样的案例辅助教学往往只是与某一特定的原理机械地对应,不能调动学生主动思考的积极性,也起不到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和实践精神的作用。这就要求弱化传统案例教学中教师专门讲解的功能,发挥学生自主学习思考的主体性功能。因此,需要彻底改变传统的概念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导入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机制,[2] 在案例教学中以学生为主体,运用启发式、讨论式的方法,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2. 模拟法庭演练、诊所式教育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进行以学生为主体的职业性训练一个普通的入门者怎样变成职业法律人呢?法学院如何将一个门外汉培养成胜任于法律事务的法律人,塑造他们基本的职业理念,形成职业的使命感和价值取向,并掌握那无法用单纯的记忆获得的“像一个法律家那样思考”的秘诀。[3]模拟法庭演练是一种很好的教学模式,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相比,它有如下特点:
  第一,学生和教师的角色和地位发生转换,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只起辅助作用。在模拟法庭训练课上,学生是中心,他们处于律师、法官、检察官或当事人的地位,他们必须设身处地地考虑扮演的角色的利益,从不同的角度参与同一案件的审理,并全力以赴地为自己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因而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姿态是积极主动的,对学习进程的推动起着决定性作用。而教师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则是较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他们只是素材的提供者而已,并在必要时提供适当的指导和评价。
  第二,模拟审判不局限于单一科目的学习,它为学生提供的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一个素材要使用较长的一段时间,学生的学习从分析零散的案件材料入手,将其整合后变成具体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材料,然后据此分析法律关系、找出法律依据,再形成法律意见并书写有关法律文书,最后又要参加出庭辩护或审理。通过亲身参与一个具体案件的处理,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这种课程的设置打破了部门法之间的界限,促使学生必须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学习和研究。
  第三,在老师指导下通过多次模拟法律职业演练的同时,通过开展法律诊所式教育,对外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使学生接触鲜活的社会生活真实案件,并利用所学服务于社会的同时得到能力的训练。另外,也可以给予学生走进法律实务机构和部门的实践机会,接触更多的现实法律问题和实践经验,弥补模拟职业训练的缺陷。
  3. 反思传统法律职业技能教育,开展以法律职业素养培养为目标的系统知识性教育现有法学本科生教学以讲授为主,且大多把法学教育当成了一种纯粹的技能性培训,而缺乏对学生法学智识性职业素养的培养。法律职业是一门知识性体系要求很高的职业,除了需要一套法学专业的知识体系之外,还需要有其他知识。这就要求法学学生应将阅读经典着作的范围延伸至相关与不相关的领域,并且要尽力追求原汁原味的阅读。
  4. 打造网络学习交流平台,实现师生有效平等沟通真正良好的教学设计是给予学生自由,让自己去发现属于自己的真理和智慧。[4] 网络学习交流平台正是利用网络环境给予学生个性发展最自由的空间,创建一种给予学生最直接影响的新型师生关系,营造轻松的研究性学习氛围,培养大学生创新能力。与传统教学方式相比,网络学习交流平台为学生提供直接的训练渠道。基于研究性学习与创新能力互为一体的关系,借助于网络平台帮助学生洞悉法学原理,掌握创新技巧,进行思维训练,形成论证逻辑,了解学习原则,明晰解决方法,重在灵活运用,在线公开交流,最终成果存档,彰显独特个性。[4]
  传统的师生交流方式是以教师为主体的传统授课模式中,教师多数情况下是以知识传授者的身份来教学生,学生处于一个知识接受的层面,接受教师的指导和教诲。结合网络技术所能提供的服务和研究性学习的需要,针对创新与学习需要的环境特点和应掌握的原则,将研究性学习通过网络平台的登录系统、创新集训营、学习园地、成果展示,使学生洞悉原理,掌握创新技巧,培养学生利用研究性的学习态度来探究问题。加强思维训练,形成论证逻辑,学生根据对发散思维、正逆思维、求异思维的了解,在思考问题中能够从已有的信息出发,尽可能向各个方向扩展,不受已知或现存的方式或范畴约束,并且从这种扩散、辐射和求异的思考中,得出不同的解决方式,衍生出多样的结果。[5] 例如,学生和老师可利用Blog 或QQ 群的网络技术,建立起自己的专栏和在线聊天群,以“网络日志”的形式,记录研究活动的进程并将这一结果予以公开,以获得他人的建议和意见。与此同时,学生在遇到疑难和困惑的时候,通过QQ聊天工具更能够相对轻松和自然地获得老师或专业人士的帮助,这种新型的方式摆脱了传统师生交流的诸多障碍,建立了一种更为平等的师生关系。而且,根据大学生乐意接受新事物、敢于尝试等特点,适应平台的学习传递方式,更能够为长久性的研究提供动力,打好基础。而网络环境给予学生个性发展最自由的空间是现实生活当中无法比拟的,网络平台给予学生最直接的影响是创建了一种新型的师生关系,在教师、创新平台、学生这三者交流方式中,教师与学生直接通过平台获取信息、满足自身需要,而平台通过隐性的方式从师生当中获得技术支持。
  二、法学研究性学习的组织与开展在法学研究性学习里,应以实践和师生对话和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对话交流为基本指导思想,采取发挥优秀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主线,从而带动其他学生主动参与到本实验教学学习活动中来。针对不同年级层次学生而有所侧重地展开,从而形成有别于目前的诊所式教学的法学实验学习的特色。
  针对法律初学者各学习阶段的特点,按照学年计划,循序渐进地组织实施研究性学习。最初在每个年级中选出学习成绩良好并对法学研究感兴趣的学生,指派专业课教师担任其导师,负责四年的研究性学习,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新生入学后,由大三、大四学生与新生座谈学习体会和经验。
  第二,组织教师就法学思维、学习方法和论文写作能力等方面进行专题讲座,提高法律初学者的兴趣,培养法学意识。
  第三,组建法学读书会。由指导老师给予一定的读书建议,培养学生的阅读习惯和法学职业基础能力。在阅读中,着重培养学生查阅法律文献资料的技能、数据归类统计的能力。通过定期开展读书交流活动,提高谈话技巧、演说技巧、答辩中的临场应变能力。
  第四,采取讲授与讨论相结合的方式,由老师系统讲解法学学习方法和论文写作的基本内容,在学习过程中展开讨论。
  以“课题研究方案的制定”为载体,在实践中继续运用和巩固法学学习中常见的研究方法,同时学习社会田野调查、实验等新的研究方法。
  第五,为学生尽可能地提供大量实践性的素材,开展案例分析和法律诊所式教学,带领学生进行实践调查。同时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有组织的法律实践活动,包括旁听法庭审判、参观一些司法设施、到司法机关见习等。

参考文献:
[1]张华论.“研究性学习”课程的本质[J].教育发展研究,2001,(5).
[2]郭明瑞,王福华.创新法学教育推进依法——“现代法学教育论坛”综述[J].法学论坛,2001,(5).
[3]赵鸣九.大学生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
[4]周璇,李志峰,谢峻林.研究性学习与网络平台下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J].高等教育研究,2007,(2).
[5]游敏惠,刘秀伦.大学生创造力培养与开发[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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