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同志精辟提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一论断,内涵丰富,意义深远,深刻揭示了消防工作中抓好隐患整改的关键和重要。随着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是做好预防工作的重要保证。但火灾隐患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决定了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如何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推动消防工作不断创新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构筑火灾隐患整改的社会组织体系。近年来,我国开展了多次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并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整改了大量的火灾隐患,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从整体情况看,由于人员意识、历史、法制和经济等多方面原因,还有许多存在的火灾隐患没有整改,新的火灾隐患还在不断出现,火灾隐患依然大量存在。火灾隐患的大量存在,事关人民群众能否安居乐业,事关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基于这种现状,2004年8月22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2004年8月29日,周永康部长在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消防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在去年底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周部长又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消防管理,坚决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2004年9月14日,公安部组织召开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白景富副部长和郭铁男局长在会上对我国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最近,周部长又作出重要批示:上半年消防工作有进步,下半年要坚持不懈狠抓预防,在消除各类隐患上下功夫,在队伍正规化建设上下功夫,实现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提升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提升防控火灾能力“三提升”,降低火灾起数、降低伤亡人数、降低财产损失“三降低”的目标。从上面一系列的措施和中央领导讲话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领导机关对我国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的重视程度。
整改火灾隐患不是单靠哪一家、哪一个单位能解决的,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配合才能有效开展,使全社会形成一个强大的消防安全社会组织网络。当前,我国消防安全社会组织网络是指社会中的行为人、单位、组织、政府机关等共同参与、管理、监督、领导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种社会组织体系,共包含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组建由“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区(县)政府——街道(镇)办事处——乡镇(村)”组成的纵向领导体系;第二个层面是实现社会单位自主管理消防工作的管理模式;第三个层面是形成全体市民群众共同参与消防工作的良好局面;第四个层面是构成以公安消防机构为主的由各职能部门联合组成的横向组织网络。只有四个层面相互作用、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为围剿火灾隐患布下一道天罗地网。
为此,一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有火灾隐患一日不除,一刻寝食不安的思想,要有如履薄冰、如坐针毡、如临深渊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一定要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给予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负起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消防工作列为一项重要的议事内容,建立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的管理机制。二是要强化单位内部消防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依法做好单位内部的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公共安全,是法律赋予社会各单位的重要职责。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承担起“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责任,狠抓单位内部各级领导和各个岗位消防责任制的落实,全面加强本单位消防组织、消防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建设,落实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落实防范火灾和应急措施,开展模拟演练和自防自救。三是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基本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四是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联合各职能部门,严格依法监督社会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严格依法查处各种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事故,强化消防监督管理,确保一方平安。
消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人和社会层面上的每一个角落都是消防工作管理的主要对象,确保任何一地一处的消防安全都是消防管理工作的目标,不能有一时一处的疏忽和遗漏。为此,只有编织成一张由全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管理网络,才能把火灾隐患整改纳入管理者的视线范围之内,才能真正构筑起消防工作社会化全民防御体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把握源头,严格把关,逐步推进无隐患工程的建设。火灾隐患的消除有两个涵义:一是防止形成新的火灾隐患,二是整改已存在的火灾隐患。防止新火灾隐患的形成是主动的,而整改火灾隐患是被动的。若能完全防止新隐患的形成是最理想、最有效的消防工作方法,但在实际工作中,这是不现实的。从社会整体来看,火灾隐患是必然要出现的,因此我们应当坚持“防新为主,整改为辅”的火灾隐患消除原则,即改变以往忽视新火灾隐患形成,只注重整改火灾隐患的被动方式,从源头上杜绝火灾隐患的产生,注重事前防范,强化源头控制,是消除火灾隐患的最佳途径。为此,必须坚持“防范为先”的理念,尽可能“关口前移”,强化“源头管理”,力争把火灾隐患“扼杀”在产生之前。
当前,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和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和消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等,都是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的重要“关口”。 为此,一是要严把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关,这是第一道关卡,也是最关键的一道关卡,这就要求审核和技术复核人员在审核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凡是违反国家强制性和地方强制性条文的,坚决要求其修改合格后才下发意见书,同时还要求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诚信承诺书》,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负责消防设计审核的人员还要适时对在建工程进行抽样性检查。二是严把建筑工程的验收关,凡是擅自改变原设计结构或违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一律不能同意其“带病”投入使用。三是严把消防产品和消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关。据各地消防产品质量抽查,灭火器、防火门、防火涂料、消防应急灯具等产品的合格率不到50%。一些经营厂商不顾质量低价竞销,将大量劣质消防产品投入工程建设,造成工程质量隐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据部分省市抽样调查,建筑消防设施类隐患在重大火灾隐患中的比例高达33。8%,因产品质量导致建筑消防设施不能运行使用的比例占30%以上。由此可见,严把消防产品审核关也是杜绝火灾隐患产生的有效途径。对检查发现的假冒伪劣和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要在判定质量、区分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执法分工和执法程序,予以严肃处理。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更换合格产品。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要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非法所得。对安装、使用、维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员,要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四是还要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单位和场所开展专项检查,一经发现决不姑息迁就,要从重从严处理和打击,这也是从源头上堵住火灾隐患的一个途径。
三、科学论证,措施到位,用科学的发展观把握好隐患的结论。牢固树立和运用科学发展观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落实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这一决策具有现实的时代价值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在火灾隐患整改中引入科学发展观同样适用,而且显得尤为迫切,具体体现在对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的科学论证和整改方面 。
火灾隐患具有普遍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危害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或 “眉毛胡子一把抓” 零打碎敲和被动应付的局面都难以取得根治的效果,必须认真研究把握其基本规律和特点,以增强整治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一是要科学界定火灾隐患的内涵和外延,深刻剖析火灾隐患的成因、分类与特点,绘制火灾隐患的“基因图谱”,全面把握火灾隐患的基本规律和特征。要引入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成果,积极探求防治火灾隐患的治本之策和长效机制。二是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要彻底改变目前对同一类火灾隐患不分对象特点、不分危险程度,依照法规“一刀切”的处理方式,科学、合理地确定各个类别和各个等级火灾隐患整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其中对“历史遗留”与“违法现行”造成的隐患、危险等级不同的隐患应当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对具体的火灾隐患则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因时、因地、因情提出整改的要求和措施,做到“因病施救”、“对症下药”;对一些“老大难”问题,在无法一下子彻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分化瓦解”以求“各个击破”,或是抓住主要矛盾、重点突破,或是先易后难、渐次推进,以逐步降低危险等级,最终达到全面整改的目标。三是要研究制定火灾隐患评判标准及相关工作程序。根据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发生火灾后的危害性等因素,将纷繁复杂的火灾隐患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落实重大隐患立、销案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管理系统,以减少隐患认定及整改工作中的随意性,推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不断规范有序。四是要合理设定目标预期,建立科学的隐患整治工作评价标准。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科学的安全观,树立消防为发展服务的理念,正确处理隐患整治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注重火灾隐患整治的“成本、收益”比较分析,探求建立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的“互动模型”,寻求其中的“最佳契合点”,努力实现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四、广泛宣传,强化培训,打造全民预防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消防安全网。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今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追求目标。和谐社会要求的是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环境的和谐、人与动物等等的和谐。和谐相处,和平共处,和谐发展始终是人类共同的心愿和远大追求。消防建设与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的链条和组成部分,缺乏“大消防”意识势必造成社会安全屏障的缺憾和不足。越是社会长足发展进步,越是要关注和重视消防事业的建设和投入。随着城乡建设和发展,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们生活质量的逐步提高,安全问题成为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防病、防盗、防火和预防其它灾害事故是日常人们生活中时刻面临的困惑和难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即是创建了安全,构建了和谐。所以作为公共安全之一的消防安全,除了整改原有的火灾隐患和从源头上杜绝新的火灾隐患产生外,还有一项重要措施要配套跟上,那就是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火灾隐患的整治工作任重道远,单靠行政机关独木难支,在实施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在社会上的宣传工作。俗语道:消防工作宣传系于一半,这话不无道理。因此在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消防宣传这个强有力的思想武器。消防宣传教育是个系统工程,要针对市民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参与消防工作的热情不高的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消防安全教育,是目前加强消防知识普及,强化消防安全意识的有效办法。对此,各级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范畴,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新闻单位要采用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重大举措、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和存在的火灾隐患特别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曝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四五”普法、科普教育和日常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提高全民消防素质。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消防宣传“四进”工作,在社区、学校、企业、农村的消防宣传栏上设立火灾隐患专栏,让广大市民知道什么是火灾隐患、了解火灾隐患的危险、知道简单的火灾隐患的自改方法。对自己周围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中的火灾隐患进行自查自改,充分调动市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展火灾隐患举报活动:设立举报信箱、电话,对举报无误人员进行一定物质奖励等。只有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才能顺利有序的开展。
总之,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我们要始终牢记泰山之责,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隐患整改工作,就一定能实现“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