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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火灾调查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思考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8-26 18:50:35 阅读:126次 【字体: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公民、法人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逐步增强,市场经济成份的多元化,使得当事人互相之间利益矛盾日益突出,火灾发生后,火灾当事人有的甚至想通过火灾事故调查达到其个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提高了对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的要求。近年来,火灾当事人因对火灾原因、责任认定不服,向上级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和上访诉讼的案件逐年增多,已逐渐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有的“缠诉缠访”案件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警力,处理起来十分棘手。火灾调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一个重要职责,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多个领域,集知识、经验、技能于一体,是消防工作的一个重要岗位。本人现就火灾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火灾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火查工作普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一些领导对火灾事故调查所产生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高,往往把工作中心放在灭火和防火工作上,对火灾调查关心不够,过问较少。在防火方面,基层领导往往把工作重点放在建审、验收和监督检查上,对火查工作不出问题不过问,甚至对一些有影响或特殊的火灾不能按规定及时到场,更谈不上组织调查,习惯于听取工作汇报,不能全面、真实地掌握火灾事故调查的整个进展情况,不能根据实际情况拿出有针对性、具体可行的处理措施,满足于不出事,出了事应付了事,应付不了了移交局防火部处理。

    (二)缺乏专门的火查人才,现有人员素质不高,火查队伍不稳定,调查工作警力不足,存在有火不查的问题,火灾查清率较低。

    受火查工作艰辛、不易出成绩、责任重大和时刻都可能成为被告等因素的影响,一些火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是很强,敬业精神不够,不是努力地钻研本职业务,而是想法调离火查岗位,加之部队现役体制的特点,有的人员对火查业务刚刚熟悉就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转岗、转业,火查骨干人才很难保留,年轻人员充实火查岗位后重新开始锻炼、培训,这样因火查人员队伍不能保持相对稳定,使火查工作水平始终处于较低的熟悉培训阶段。

    随着火灾起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现有的警力与承担的调查任务存在较大差距。某直辖市现在共有专(兼)职火查员30人,基层支大队均没有设置专门的火查机构,没有专门的火查人员。2005年发生火灾5188起,平均每天发生14.2起,2006年发生火灾4208起,平均每天发生11.5起。调查处理一起火灾有时需要几天的时间,对每起火灾都进行完整的调查,警力明显不足。这样就造成了未对大部分“小火”进行调查的现象,造成有火不查,火灾调查率较低。在所调查的火灾中,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火灾查清率较低。

    (三)缺乏装备器材,科技含量较低,痕迹物证难以长期保存。

    基层虽然配备了部分火查装备器材,但由于习惯于传统的调查方式,运用先进装备进行火灾调查的意识和能力不强,缺乏学习培训,不会使用,也不愿使用,造成现有装备的闲置浪费。绝大多数基层单位开展火灾调查工作时还停留在“眼看、手摸、鼻闻”的经验型阶段,火灾原因的认定缺少科学的数据和技术鉴定手段,科技含量不高,往往难以让人信服。另外,由于基层支大队缺少必要的设施、设备(如痕迹物证保存室),一些重要的火场痕迹物证难以得到长期妥善的保管,有的单位甚至提取痕迹物证后保管不当,不慎丢失,在形成诉讼后很容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四)缺乏检测费专项资金。

    火查技术鉴定能够为火灾原因认定提供法律依据,目前全国有天津、沈阳消防科研所的火灾原因鉴定中心具备相关鉴定资格,但送检工作周期长且检测费用较高。在实际工作中,因鉴定费用无着落而草率调查的情况很普遍。特别是一些居民火灾,居民本身就是受灾户,再让其出检测费当事人很不情愿,使得一些痕迹物证得不到检测,公安消防机构则以“火灾原因不明”来处理,也客观地造成了“火灾原因不明”案件的增多。对可能存在纠纷的火灾,由于当事人不肯出鉴定费用,为了避免因检测费用激化矛盾,公安消防机构也为摆脱“不作为”嫌疑只好挪用其它项目资金充当检测费用,才能够使痕迹物证得到检测。

    公安消防机构没有检测费的专项资金,极大地影响了基层火查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助长了一些火查人员凭经验和主观意愿调查火灾事故的风气。

    (五)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

    现行的火灾调查工作缺乏立案标准,可操作性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火灾调查的三大任务,即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和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强,什么样的火灾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参与调查?什么样的火灾不需要,而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调查处理?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据了解现在全国各地的情况大体相似,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的火灾占火灾总起数的30%-60%。事实上,如果公安消防机构对每一起火灾都认真查清,不仅现有的人员警力不允许,客观上没有必要,也必将会承担更多的因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所引起的诉讼信访。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可操作性不强,作用不明显。按照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事故责任分为四种,即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但由于四种责任无明确的界定标准,并且与司法部门、安监部门对事故处理的责任划分标准不统一。不仅火灾事故责任不好界定,确定责任后的作用也不明显,还容易因认定责任直接给公安消防机构带来信访和诉讼。

    火灾损失核定依据的法律性质不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火灾损失统计和火灾损失核定的目的,是便于国家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灾规律,为消防工作决策服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国家统计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消防机构火灾损失核定均被视为针对火灾损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极易因火灾损失核定导致争议和行政诉讼。有时火灾当事人邀请物价部门核损,物价部门出具的损失与消防部门核定的损失有很大出入,很容易产生纠纷,使消防部门陷入被动。

    目前,公安部正在进一步修订《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期待以上问题能够得到解决。

    二、火灾调查工作的改进措施

    (一)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提高对火灾调查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认清自身的法定责任。

    一起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不妥当,极易导致信访诉讼甚至“缠访缠诉”,影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也会影响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形象。所以,各级领导要改变以往听汇报作批示的习惯做法,积极参加到火灾调查工作中去,处理好各种问题。同时要站在全局的角度,着力培养人才,为火查队伍建设搭建一个持续发展的平台。基层领导一定要加强对火查工作的领导,由于火灾调查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遇到一些棘手的难题,年轻的火灾调查人员很难圆满妥善处理,这就要求一旦遇到有伤亡、损失较大或者容易引起争议纠纷的复杂疑难火灾,分管领导一定要亲自组织,加强第一时间人员出动,在第一时间固定相关痕迹物证,掌握第一手材料,认真研究对待,及时妥善应对。

    (二)加强火查人才建设,努力提高全局火查队伍素质。

    在基层各项工作中,火灾调查工作相对来讲是比较薄弱的。导致的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专门的火灾调查人才,要提高火查人员素质,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强化火查岗位资格考试制度。基层消防监督员一般都要参与火灾调查工作,但许多监督员没有火查岗位资格证书。所以提高火查人员素质,首先要解决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合法资质问题,即要求全体监督员在调查火灾时必须持证上岗,没有通过公安部火灾调查执法资格考试的可取消其消防监督资格。此举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在全体监督员范围内推动普及火查业务,使全体监督员到达火场后能够知道应当做什么,同时也解决了火查执法工作的合法性问题。

    2、狠抓岗位培训和岗位练兵。要加大火查专业培训力度,适时组织多种形式的火查业务培训班,可邀请全国著名的火查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辅导培训讲座,要搞好培训计划,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也可在发生较大火灾时,组织部分支大队火查员协同调查,干中学,学中干,在实际工作中增长才干。另外,要结合每年的消防岗位练兵活动,抓好火查业务的考核考试,以提高全体监督人员的火查业务知识。

    3、从政策上适当倾斜,努力保持火查队伍的相对稳定。为了保留人才,激发干劲,结合机构改革,呼吁为支大队火查岗位确定一定的行政级别,在部分火灾较多的支大队消防处(科)设立专职火查岗位,火灾较少的仍设立兼职火查岗位。支大队应适当减少兼职火查员的日常消防监督工作的业务量,使其精力大部分可以投入到火灾调查工作中去。火查员的来源可以是历年廊坊武警部队学院火因鉴定专业的毕业生,也可以是监督员中熟悉火查业务的人员。另外,把那些德才兼备、热爱火查工作、懂技术、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充实到火查岗位,对从事火灾调查的人员在提拔任用、福利待遇、立功受奖、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以保证火查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加强指导监督,规范火查工作。

    总队应进一步强化对火查工作的检查、评查和督察的力度,保证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要强化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37号令)的执行,结合执法评查工作和日常火灾调查的实际,加大对火查工作的评查督察力度,高标准严要求,按期刊发火灾调查专项《督察通报》,好的经验及时弘扬推广,发现问题纠正指出引以为戒,不断提高火灾调查率和查清率,以提高全局火灾调查工作水平。

    (四)加强火查装备器材建设,加强检测费的专项资金研究,努力提高火查工作的科技含量。

    火查装备器材的配置使用是影响认定火灾原因是否准确的关键因素。各支队大队要统筹兼顾,积极筹措资金,不等不靠,按照《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标准》逐步配齐配全火灾调查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并科学合理地运用在实际火场勘查中。总队应把各支大队火查装备器材硬件建设及在实际火场上的使用率作为考核内容,推动此项工作的完成。有条件的可设立痕迹物证保存室,用于专门存放火场痕迹物证,规范管理,以免造成丢失。

    关于检测费用问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68号令)已于2004年实行,其中第75条明确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消防后勤部门应在年初做整体预算时,把“火场痕迹物证检测费”单列,以保障火场检测的实际需要。

    (五)加强中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可来自司法、公安、交通、化工、建筑、纺织、燃气、电力、价格认证、火因鉴定等不同行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并且应定期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交流形成制度,发挥专家组在火灾调查中攻坚克难的作用,解决复杂疑难火场中遇到的难题。

    (六)搞好横向交流,加强“五个联系”,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妥善处理火灾查处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一是加强与公安部消防局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当火灾调查工作中遇到一些政策性问题时,能够及时请示沟通。二是加强与公安部消防局“天津(和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的联系。加强联系能够帮助解决复杂火灾原因的鉴定,也能够通过学习,提高火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三是加强与市物价鉴定中心的联系。加强联系能够帮助解决复杂火场火灾损失评估的难题。四是加强与安监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消防部门管辖的火灾存在一定的交叉。五是加强与公安经保、刑侦、交通部门的联系,经保部门负责企业内部事故处理,刑侦部门负责放火案件的侦破,交通部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这三个部门的职能与消防部门管辖的火灾均有一定程度的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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