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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整治问题的思考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8-26 17:16:04 阅读:139次 【字体: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市场上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泛滥,有关部门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但均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文从市场经济规律出发,探讨了从使用领域着手遏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新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来,我国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泛滥,对公共消防安全构成严重危害,引起国家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5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了一场 “消除一批假冒伪劣产品,消除一批火灾隐患,查处一批不法厂商,帮助一批具有合法资格但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为目标的整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初步规范了消防产品市场秩序。产销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气焰有所收敛。但是,笔者认为,这次整治的效果只能是暂时的,不可能持久,有必要调整思维,寻求长治久安之策,巩固整治成果。否则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势必将出现“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局面。

    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盛行的原因 

    需求拉动生产和销售,这是市场经济的不二定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由需求者决定的,并不是由生产者、销售者决定的。换句话说,需求者,也就是使用者,他们是市场的主导者。一种产品是否有人生产、销售,要看是否有人购买。有需求者,就必然有提供者。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之所以有人生产、销售,其根本原因是有人购买、使用,并不是因为有人生产、销售它,就必然有人购买、使用它。先有需求者,后有生产、销售者,这是毫无疑问的,不同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使用者为什么需求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原因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假冒伪劣产品价格低廉、高度仿真和获取渠道便捷。第二,有些使用者对消防产品缺乏必需的基本的辩识能力,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很容易与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形成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盲目听信他人介绍,从而购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第三,有些使用者明知故买,这些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迫于法规要求,不得不买些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来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不计后果。因此,使用者才真正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盛行的始作俑者。

    三、现行集中整治活动的局限

    现行的一些整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对策,虽然可以收到一定成效,但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1、忽视了市场经济规律,打击的锋芒和教育的目标主要指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而对购买使用者打击不力。

    已往的消防产品治理工作,主要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厂家和企业,对使用者往往重视不够。单纯地认为使用者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无辜受害者;只看到造假售劣者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忽视了他们购假用劣侵害了公共安全利益;本末倒置地把生产、销售者当成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泛滥的源头,忽视了市场需求这个孕育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巨大温床。所以,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治理只能掉进“割韭菜”的怪圈之中,割掉一茬,很快又再长出一茬,如此恶性循环不止。

    2、混淆了监管部门的职能区别,铲别人地荒自家田。

    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我们国家是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三家分别实施的。这三家在消防产品管理方面是串行工作,并不是并行工作。其各自的职能是有明确分工的。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监管,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使用领域的监管。尽管是三家的职责,但是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侧重点,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变化,例如假药问题,“大头娃”奶粉问题等等。不用讳言,他们不可能始终把视点放到消防产品方面。能够始终一贯关注消防产品问题的,只能是公安消防部门。但是,由于职能所限,公安消防部门无法在消防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广施拳脚,所以应该在消防产品的使用领域中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可事实上,现在的情况是公安消防部门在对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监管不够,却也把着眼点投放到生产、流通领域去了,这就难能事遂人愿了。

    3、政府各部门的联合行动无法保持长效。

    近几年在消防产品治理活动中,习惯于采取多个部门联合行动的方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这种联合行动只能在一定的时期来采取,不可能成为长效机制,所以往往是“其兴也勃然,其亡也忽焉”,发起时势若雷霆万钧,过去后难免出现“雨过地皮干”的现象。

    四、公安消防部门应该采取的对策

    1、明确消防监督工作人员的职责。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应从自身的职能出发,了解、掌握识别真伪消防产品的能力和查处伪劣的执法操作能力。目前在监督干部队伍中,各省只有较大的支队(有科技部门)极少数科技部门的干部了解一些消防产品知识,广大监督人员不知其然。这是无法适应工作需要的。这种状况应该加以改变。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对消防监督干部普遍进行消防产品知识专项培训,以适应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尽快改变目前只有个别人了解消防产品知识,广大监督人员有劲使不上劲的被动状况。

    2、建立健全对伪劣产品的处理机制。

    公安消防部门应严厉查处购劣用劣行为,发现谁购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就处理谁。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疑似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应责令其送检,确认为伪劣产品的应责令限期更换,并将其来源通报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愈期不换的,以拒不整改火灾隐患论处。现在的情况是,监督人员认为用户配备的是伪劣品,却不知道依什么程序来加以确认,送检费用由谁来承担,如何来解决,确认其产品为伪劣后又如何处理。这些困惑需尽快解决。

    3、加强对使用者消防产品知识宣传和培训。

    消费意识决定了消费者行为的发生,只有从市场经济规律出发,把用户作为杜绝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产生的工作重点,才把握了问题出现的源头,才是抓住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泛滥这头“怪兽”的要害,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首先有赖于行之有效的消防产品宣传活动的开展,以及消防安全意识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程度和推广力度。消防宣传作为消防工作的喉舌一直是消防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利武器,也只有通过广泛的、覆盖面积大的消防产品知识宣传,才可以最大限度的让公众了解公共消防安全以及消防产品安全性的基本原理,购假用劣的危害以及法律后果,树立消费者和使用者自觉的抵制伪劣产品的意识。  

    通过以上措施,使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失去赖以生存的用户,自然而然就会退出市场。

    五、结论

    公安消防部门应改变思维,从自身的职能出发,把整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着眼点从生产、流通领域转移到使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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