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由于我省连续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重大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火灾起数占各类火灾总数比重呈下降趋势,全省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占各类火灾总起数从1997年的7。7% 到2004年的4。9%,但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火灾隐患仍很突出,从去年9月公安部布署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至今,全省有191个单位被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并被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其中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建筑隐患153个占总数的80%。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火灾一直是预防的重点,只有分析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火灾成因,消除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火灾隐患,才能有效预防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火灾,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社会秩序稳定。
一、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火灾隐患种类
(一)建筑物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消防审核、审批手续,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二)建筑物未按规定设置环形通道或消防车通道被封堵占用;
(三)室内外未按规定设消火栓给水系统或设置的给水系统达不到规定要求;
(四)防火间距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被占用;
(五)建筑物耐火等级达不到规范要求;
(六)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疏散长度及设置方式达不到规范要求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被封堵挤占;
(七)未设防火分区或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范要求;
(八)未按规范要求设置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或上述系统处于瘫痪状态,或系统设置未达到规范要求;
(九)电气设备使用不当,乱拉、乱接电线和电气设备,电气线路老化严重;
(十)大量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或软包的面积和厚度超过规定要求,装修改造后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 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火灾隐患成因
(一)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就投入使用和政绩工程是产生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重大火灾的主要原因。
各地现在存积的“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大多数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或者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或降低消防标准,而留下的先天性火灾隐患。有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建设和发展,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地主政府为能顺利招商引资,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随意承诺,把降低消防安全条件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有的地方政府抱着先繁荣后规范的思想,把客商先请进来,项目先搞起来导致大量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先天不足”;最近几年,各地又出现了“跨世纪工程”、“献礼工程”等“政绩工程”,由于这些工程带有行政特殊性,因而绝大多数未经消防机构审核验收便投入了施工或使用,留下了大量的火灾隐患。更有甚者,个别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了保护这些工程的顺利实施还出台了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相关规定,以“创造良好的经济软环境”为由,限制或禁止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开展消防检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法制观念不强,片面强调为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创造宽松环境,置法律要求于不顾,盲目扩大再生产和投资规模,放任、纵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甚至对根本不具备开业条件的单位要求各部门一律放行,边整改、边经营,致使一些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而且长期得不到整改。据统计,仅哈尔滨市目前就有1200多栋建筑未经消防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
(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消防管理不到位是产生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火灾隐患的直接原因。
《消防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安厅部63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要求。《消防法》已实施7年,公安部61号令已实施了4年。从总体上看,大部分单位都能依法实施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但仍然有部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造成大量的火灾隐患。一是单位还没有完全树立消防安全主体意识。有的单位还没有从原来的管理方式中解脱出来,总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单位的消防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工作无人抓,消防管理无人问,以至养患成灾。二是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没有落实逐级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防火巡查、检查流于形式,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三是单位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严重。一些单位没有把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放在同等位置上,把经济效益看得高于一切,置消防安全于不顾;一些单位为节省消防投入,在工程建设之初不按消防设计进行施工,偷工减料,有的工程项目由于投资缺口较大,为了保证工程顺利竣工,首先就砍掉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给建筑物留下“先天性”的重大火灾隐患;有的商场、宾馆、酒店、桑拿洗浴等公共娱乐场所为了追求豪华高档,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电气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规定,任意修改或取消防火设计,疏散通道狭窄或堵塞占用,又人为地造成了大量火灾隐患。四是有的单位不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设施设备缺乏维护保养,使原来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建筑,由于设置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产生了新的火灾隐患。五是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活动中的租赁承包活动大量增加,为了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有的改变原有建筑结构和用途,有的擅自在建筑上加层,扩大建筑面积,造成重大火灾隐患。
(三)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修订和消防技术标准的提高是产生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的间接原因。
我国的消防技术规范是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消防安全的需要制定并不断完善的。从1959年公安部颁布《建筑设计防火基本措施》,到目前为止已有30多部技术规范和标准。其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GB50222-95)进行过多次局部修订,新颁布或修订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都具有溯及力,按每次新颁布或修订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去检查消防安全,就必然导致依据老的技术规范设计、建设的建筑物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从1995年11月1日起实行,规范第4。1。5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2)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001年5月1日《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后,将一个厅、室的面积改为200m2,导致在此规范和条文实施前达到原有规范而未达到规范修订后要求的工程或场所,变成了新的重大火灾隐患。
(四)消防监督机制不健全,消防行政执法缺乏强制措施是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产生的现实原因。
《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消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尤其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经费、消防装备都要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因此,消防行政执法也不可避免的受到当地政府的制约。一是消防监督工作受地方行政干预严重。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的领导为了眼前利益的需要,以牺牲消防安全为代价来谋求经济利益以各种名义、方式干预消防行政执法,给监督执法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和阻力。二是公安消防机构作用发挥不充分。我国消防监督警力严重不足,在有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消防监督人员奇缺,有的县消防大队只有1-2人,所担负的工作任务非常繁重,无力开展消防监督工作。三是消防监督工作缺乏行政强制措施。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单位和个人不予执行时,公安消防机构又没有强制执行权,消防监督权的乏力,不能有效地制止火灾隐患的产生和消除。
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一)用科学的发展观看待和解决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火灾隐患问题。
建筑火灾隐患形成原因复杂,隐患类型复杂,所以整改火灾隐患不可能一蹴而就。整治火灾隐患要本着尊重现实、尊重科学的原则,一是要全面掌握火灾隐患的基本情况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逐一排查,建立基础数据库,分出轻重缓急,分步实施,个个歼灭。二是建立科学的火灾隐患评价体系,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运用事故树分析等方法,科学评价单位的火灾危险程度。根据发生火灾时可能会伤及人身,造成财产损失大小以及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等原则来提高对火灾隐患的量化评判,细化标准,增加认定的操作性,减少监督工作中的随意性、盲目性。特别是对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要制定出明确的判定标准,通过专家实地查看、综合论证,得出相对科学的结论。三是在整顿秩序改重大火灾隐患上,要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以人为本,结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逐步解决。
(二)用“用性能化规范”的方法解决历史遗留的火灾隐患问题。
目前,许多建筑历史久远,其火灾隐患问题完全套用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可能永远也解决不了。应当对其涉及到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等复杂问题,应以灵活务实的态度,用“性能化规范”的思想做指导,从分析实际存在的火灾危险入手,尽可能地解决那些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消防安全重缺陷,同时,允许通过加强管理弥补一般性不足。如有的敞开式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虽不是按照规范的要求实施的,但同样达到了规范设计所要达到的目的。还有一些消防给水量不足的建筑物,通过水源共享的方式得到了解决。其它一些问题,如防烟楼梯间设置、防烟前室设计等具体问题,都可以在性能化规范的思想指导下,采用灵活的方法创造性加以解决。其根本思想就是树立“以人为本”的方针,在各种火灾假想条件下,对建筑或环境作出全面的生命安全报告,通过采取必要的防排烟、自动喷淋和安全疏散等措施,最大限度地确保安全。
(三)依靠各级政府、发挥各单位联动作用,共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整改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各部门协同作战,要充分发挥经贸、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保险等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运用各种行政手段和各单位的有利条件共同消除本行业、本系统内各单位的火灾隐患。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建立规范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旅游和保险部门要与消防部门联合共同整治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如旅游部门在开展星级宾馆评定过程中,应与消防部门共同采取措施,限制不具备消防安全基本条件的宾馆、饭店的星级评定,从而达到督促其整改重大火灾隐患,预防宾馆、饭店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的目的。保险公司与消防部门在整治火灾隐患方面能够发挥更大的潜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5条明确规定:“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因此,保险公司或与消防部门共同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状况进行评估,对不重视消防安全或不按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配置必须的消防器材以及消防管理不完善,不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不予投保。保险公司还应对已经投保人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动态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投保人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可根据其消防安全综合状况要求投保人增加保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从而促使投保人自觉消除火灾隐患。
(四)增强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主动性,在解决矛盾的内因上下功夫。
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也是整改火灾隐患的责任主体。要深入贯彻公安部61号令,明确消防安全各级责任人,有效调动单位的积极性、主动性,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这样做既能治标又可治本。对于一些个体私营企业的公共娱乐场所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机构发出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甚至对《责令停产停业通知书》均置之不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消防机构可在处以罚款的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促使单位领导提高认识,舍得投入以消除火灾隐患。召开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会议,通过宣传法律法规,分析典型火灾案例,晓之以理,使经营者对整改火灾隐患形成共识,从而使火灾隐患得以整改,增加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的安全性。
(五)严格建筑防火审核程序,消灭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先天性隐患”。
建筑设计部门、施工单位、审核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范、法规进行设计、施工、审核。对地不符合规定、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对于审核过的建筑工程项目,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工程验收,定期对在建的大、中型工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强行投入使用的需要采取强硬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处罚,从建筑防火审核上杜绝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先天性隐患。”
(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共同监督和推动火灾隐患的整改。
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形成合力更好地推动火灾隐患的整改。一是要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通过各级人大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消防执法检查工作,特别是经常开展对火灾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对严重影响消防疏散通道、破坏公共消防设施,违反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火灾隐患应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二是加强群众监督。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等形式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火灾隐患;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对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严重违法违章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新闻媒体要给予公开曝光,并进行跟踪报道。利用舆论手段促进公众聚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