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的逐步提升、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的逐步提高,近年来,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在消防工作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这对于纠正消防违法行为、有效防止火灾事故,特别是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长治久安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笔者认为尚存在以下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拟探索一些解决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为了规范消防举报投诉行为,各地公安消防机构专门制定了相应的措施,规范了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查处以及结案等工作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一些群众的消防知识比较缺乏,将不属于消防违法行为按照自己的意愿向消防部门随意举报投诉,比如,笔者所在大队曾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家属楼存放大量易可燃物,危及居民安全,大队接报后,及时进行了核查,发现该群众举报的情况为该家属楼一楼楼梯间堆放有一直径为0。5米的竹质箩筐内装有一筐垃圾,因无人管理而举报到消防大队。
二是个别群众基于个人的目的或利益将消防举报投诉行为当作达到自身目的的一条捷径,比如,笔者所在大队曾多次接到同一个人的举报投诉称,某居民住宅区的物业单位在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经大队核查,其结果为该举报人的私家车,因物业单位便于管理而在不是消防车通道处设置的障碍物不便停放所致。
三是匿名举报投诉较多,给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带来诸多不变,比如,笔者所在大队曾接到支队批转的一群众举报投诉称,某居民区一栋家属楼内存放有煤气罐危及居民安全,而举报的该小区有数十栋家属楼,举报人所留电话竟然是空号,对此类投诉,大队感觉相当棘手,不查一是难以交差,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一旦出事后果堪忧,而去查,一是笔者所在城市只有管道式人工煤气而无煤气罐,据推测应为液化石油气罐,二是检查的面将太大。
四是个别举报投诉因举报投诉对象不确定,给核查工作带来难度,比如笔者所在大队曾接到这样一起举报:举报称某某地方有人摆摊设点,堵塞消防通道,大队核查时发现该处的摊点属于流动摊点,仅仅夜间营业,夜间再去核查时发现,摊点随时可以移开,且摊点的经营业主均为下岗职工,无人愿意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字,致使查处难度增大。
二、措施
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文明、祥和的和谐社会。对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办理应坚持“科学、完整、有序受理消防举报投诉,及时、准确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的总原则。
为了规范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办理,依据公安部《73号令》,四川省制定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理规定,该规定从举报投诉案件的适用范围、举报方式、办理程序、 查处时效以及告知方式进行了较为详实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笔者认为,仍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规范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办理:
一是消防支(大)队应培训相对专门的接报人员,特别是消防支队一级由电话员接报的应从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等方面对接报人员进行较全面详细的培训,以期能从源头上杜绝一些记录不全、举报不实、或不属于消防部门分管的举报投诉,以缓解消防警力不足,消防监督员疲于奔命的现状。
二是消防机构应从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维护大局,当个别举报人的私利与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本着少数人利益服从多数人利益的原则,本着执法为民的理念,尽量多做一些解释劝说工作,在维护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不使矛盾激化,不让矛盾上交。
三是笔者认为对于一些想利用消防举报投诉达成个目的举报行为(特别是针对同一问题多次反复举报),应在解释劝说的基础上,有了一次认真细致的核查后不再登记受理,以保证正常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是消防机构在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时,提倡实名举报,消防机构应当承诺对举报人保密,必要时可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形式的奖励。消防机构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应开通来电显示,便于记录举报人所用电话,为以后的核查工作提供方便。对于匿名举报的建议不予受理。
五是消防机构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及时快捷地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对确实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的地行为,应依据相关的规定从快、从严予以查处,确保消防安全。
总之,消防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肩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之重任,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之大计,同时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化、系统化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才能构建一个平安、详和、稳定的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