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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火调监督机制 提高火调执法水平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8-26 16:15:38 阅读:160次 【字体:

摘要:火灾事故调查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火灾事故直接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制度,提高火灾事故调查效率是摆在我们消防人面前的重大任务。但从整个社会发展对消防工作的需求看,目前我国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在制度设定、机构设置、火灾损失核定、业务技能、技术装备上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越来越难以满足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制度,重新确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提高火灾事故调查效率势在必行。

    关键词:完善机制 提高 火灾调查 水平

    在人类阔步迈入21世纪之时,随着中国顺利地加入了WTO,《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我国已全面进入法治社会,公民的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意识不断增强。火灾事故调查是消防工作的前沿阵地,火灾调查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提高火灾事故调查总体执法水平,才能全面地提高消防工作,才能使之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挥作用。这就要求,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必须进一步完善各类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一、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火调工作警力不足,业务素质不高

    消防机构警力严重不足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尤其是从事火灾调查工作岗位的警力更为缺乏,一般每一县(市)区消防监督机构仅有3至5名监督人员,却担负着整个辖区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人手相对较多的消防科还有专职的火调人员,很多县一级消防科就没有专职的火调人员,往往是一名消防监督员身兼数职,既干防火监督,又干火灾调查。火灾调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调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火灾原因种类多,运用的各类专业知识多,而现有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大多数是"半路出家",没有系统学习火灾事故调查专业知识。主要表现在:其一、责任认定方面,存在着“违法不究”的行为,存在着怕麻烦和同情当事者“老好人”的思想,对符合“两罪”案件查办条件的当事者或过失引起火灾的当事者,执法不严,能放则放。其二、火灾现场调查方面,不能抓住重点地询问证人,对发现火灾时的火势、起火原因、火灾损失等情况有漏问、不问的现象。其三、现场勘查方面,不能准确认定火灾现场起火部位及起火点位置,不能熟练运用火灾现场勘查仪器,不能及时、准确地提取现场物证,现场保护意识不强,保护措施不到位。

    2、火调保障机制欠缺,设施器材不足

    目前火灾调查设施、器材缺口大,必要的火调仪器、设施不足。如火灾现场勘查和痕迹物证分析鉴定仪器严重不足,影响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火灾发生后,由于经过火烧、倒塌及扑救时水流的冲击,现场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给火灾原因的认定、现场物证的提取以及火灾损失的核定带来了难度。因缺少火灾现场勘查和痕迹物证分析鉴定仪器,不少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火灾时只能凭经验、凭主观意愿办事,原因没找准、责任分不清,火灾事故处理长期不能结案,火灾事故责任者得不到追究,影响了公安消防机构的形象。因痕迹物证分析鉴定仪器的严重不足,有的痕迹物证无法在火灾勘查现场进行分析,拖延了调查时间,错过了调查最佳时机。因痕迹物证鉴定经费无法落实,有的痕迹物证得不到鉴定,火灾事故调查中断。

    另一方面,火灾调查经费未得到保障。开展火灾调查,同样会付出成本,可以说是“得不偿失”的事情,而目前很多地方的消防经费并未纳入财政预算,消防部队又没有任何收费项目,火灾调查经费显得更为紧张,火灾调查程序得不到正常开展。

    3、重“大火”轻“小火”,经验得不到丰富

    重特大火灾往往能引起人们的重视,而一般性的火灾则不然。忽视对一般火灾原因的调查,是火灾调查工作的一大忌。其一、重特大火灾不是经常发生,有些地区很长时间都没有发生过重特大火灾,而一般性的火灾的发生频率则较高;其二、不管大小火灾,真正的、客观的起火原因只有一个,大火的起火原因不一定就复杂,小火的起火原因不一定就简单,等待靠在调查重特大火灾中学习或丰富火调经验,机不可待,荒废了业务,最重要的是亵渎了职责;其三、现在的一般性火灾好多都牵涉到保险理赔,如果在处理一般性火灾原因调查中工作不细致,勘查范围不准确、业务不精湛,收集物证不充分,程序不合法,推理不符合逻辑,因果关系不正确,措辞不准确等,有关火调人员甚至领导往往会因此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此,切不可忽视一般性火灾原因的调查工作。

    4、火灾损失核定方法有待商榷

    如以居民住宅火灾损失统计为例,《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对有关失火房屋火灾损失按重置价值计算的方法,如居民住宅是自建的还比较适合;但若是居民购买的商品房,其核定的价格就与居民购买商品房的实际价格相差甚远,因为对失火居民而言,其失火的商品房的实际损失不可能等同于工程的造价。重特大火灾的损失核定受“功利思想”和“长官意志”影响。对于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尤其是重特大火灾的损失核定,政府一般将其纳入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就是一个“硬杠杠”,为了达标,为了争创先进,为了少一起重特大火灾,为了有利于维护地方形象,避免对有关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追究,火灾损失 “能压则压,能低则低”,最后的“实际损失”都被控制在安全线以下。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权大于法”的行政干预行为,这种不良现象的存在严重阻碍着火灾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二、完善火调监督机制,提高火调执法水平

    1、建立健全火灾调查工作的保障机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及时配备火灾调查工作必要的装备和设施。应该在加大经费争取力度的基础上,及时配备火灾调查工作所必需的物证提取、存放设施、人员保护用品等,还要进一步改善火灾现场的勘查器材,在装备和设施上保证火灾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要及时增加消防经费的预算。目前尚未将火灾调查经费纳入消防经费的单位,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作专题性汇报工作,及时汇报清楚火灾调查工作的重要性,保证火灾调查的业务经费能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2、切实解决警力不足的矛盾。一是要积极探索火调专兼职人员的编制改革,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火调工作的重要性,将其摆在与建审同样重要的位置上,对当地消防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地区分片划区,每区设定专人进行火调。二是要保持火灾事故调查队伍的稳定。人员的相对稳定是火灾事故调查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在体制上,应适当放宽,考虑以现役制为主体,适当增加地方公安编制,增设文职干部编制,逐步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岗位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以延长火灾事故调查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役年限;对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现役技术骨干在达到服役年限时直接转为地方公安干警,继续留在火灾事故调查岗位工作,这有利于保留技术骨干和保持较高的技术水平,始终有一个稳定、高效的技术核心。在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来源上,可适当从地方大学中招收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到火灾事故调查岗位上,逐步提高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文化档次和知识水平。同时,应积极营造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更多关心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肯定和奖励,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3、采取多种方式,提高火灾调查执法水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抓好消防监督人员的火调业务培训工作。可建立火灾调查定期专项业务培训制度,分类培训消防监督员的火调业务,对消防相对生疏的业务,如放火嫌疑案件、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等,可派人员到相关专业部门学习培训。第二,发挥消防整体作战的优势。一是把灭火的火情侦察与火灾现场调查紧密联系起来,让灭火人员在扑救过程中尽量保护尸体、起火点、助燃物等重要物证及部位,让火灾调查人员了解火灾现场内部的火势蔓延及扑救破拆等情况,为火灾原因的认定提供有利的物证;二是针对重特大、疑难火灾调查工作量大、工作任务重的特点,可以抽调责任心强、火调业务精的消防监督员组成火灾调查工作组,牵头负责具体的现场勘查、访问、摄像、核损四个方面工作,确保火灾现场调查工作能正常有序地开展,减少失误。第三,成立火灾原因调查专家小组。为了提高火灾原因认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可以采取“请进来”的方式,邀请部门骨干或退居二线的电力、刑侦、化工、金相分析等相关专业人员担任火灾原因专家组成员。第四,可与公安等其它部门建立联动的工作机制。一方面,可充分利用公安刑侦、技侦等部门的办案经验和技术力量的优势,加强消防与刑侦之间的协作调查,建立火灾现场调查处置的工作机制,提高放火嫌疑案件原因认定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可利用派出所熟悉情况、警员众多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火灾调查工作,以减少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提高火灾的调查率。

    4、改革有关火灾损失统计制度。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有关火灾损失统计方面的工作,实际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火灾损失的核定,二是火灾损失统计。火灾损失统计和核定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工作,损失核定具有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性质,他的法律效力在于可作为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依据,而损失统计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仅作为一种官方数据,予以公布,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是否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只作火灾损失统计,取消火灾损失核定工作。

    火灾调查工作任重而道远,改革发展不断深入,经济形势呈全球化的发展,公民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火灾调查工作在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明显,我们只有不断完善火调监督机制,提高火调执法水平,才能推进新世纪火灾事故调查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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