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烟头、电焊熔珠、用火不慎、电气故障、未及时关闭电源等“小火种”引发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近期的在建工程、仓库等火灾事故频发,造成了较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据统计,省、市乃至全国引发火灾事故的各类起因中,直接和间接的人为因素占八成之多,其中,上述人为的“小火种”直接引发的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火灾教训深刻,人们对民工、下岗工人、普通职工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线群众因消防意识不高和缺乏基本常识而产生的这些“小火种”深恶痛绝,“小火种”也成了各类整治、检查中的众矢之的。
――“小火种”成灾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其复杂的综合因素。一颗“小火种”能引起火,却未必能成灾,“小火种”成灾折射出社会单位员工教育培训、消防设施维护、安全疏散管理、动火审批监护、事故应急处置等综合性规范化消防管理行为的缺乏,在此情形下,任何一颗“小火种”都可能随时成为触发“地雷”的“引爆器”。2005年电气短路引发的广东华南宾馆“6.10”火灾(死31人)、辽源市中心医院火灾(死39人)、2004年吸烟引发的吉林中北商厦“2.15”火灾(死54人)等均是在火灾发生近半小时后才报的警,因而错过了火灾扑救的最佳时间。1993年北京隆福商业大厦“8.12”火灾损失2000多万元,除礼品柜电源未关是直接原因外,护店员未及时巡查、值班员不懂消防设施操作、消防水池无水等是造成特大财产损失的重要因素。
――“小火种”成灾,折射出职能监管的缺失。随着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政府职能在向以指导、服务为主要职能的逐渐转变过程中,不少部门仍以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与行为方式行监管之事,非理智之举,也矛盾重重。而行业、系统等又因缺乏系统性的专业知识而难以行使有效的安全管理职能。以在建工程为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规范性的安全管理常常会随着工程的转包、分包而“流产”,利益的诱惑往往会驱动承包者挑选工钱便宜的临时工,滋生了无证、违章电(气)焊作业的隐患土壤。建设、安监、消防等政府职能部门多头管理的职责不清、执法力度的欠缺、不规范的监督等暴露出监管机制的薄弱,多次的检查也只是一时的提醒,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小火种”成灾,反映出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任重道远”。前人的教训并没有引起后来者的足够重视,“小火种”火灾事故的不断发生证明了这一点。一方面,社会单位在资本积累的进程中,往往忽视或难以兼顾安全管理,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自觉性不高,主动性不强。没有健全的法律强制手段、市场的促进调节等措施,落实社会单位的责任制也只是“一相情愿”。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对地方政府的财政依赖,政府行政的过多干预,服务与执法的冲突,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等,都给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带来了一定困难。
因此,广泛预防和消除直接诱发火灾的“小火种”自身,十分重要。预防火灾,宣传在前。尤其对消防意识薄弱的下岗工人、外来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应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对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岗位等特种岗位作业人员应加强遵章作业、正确处置应急事故等自防自救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努力开展好消防宣传“四进”工作,大力开展基础性的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提高全民消防意识。
建立规范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的社会监管机制,推动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来解决“小火种”背后的“大火种”问题,是预防火灾的长效举措。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等行业消防管理标准给社会单位的规范性消防管理提供了机遇。消防设施、电气、装修材料等中介检测和安全评价等制度的实施为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提供了有益的尝试。将消防指导、培训等职能行为以安全评价、中介服务的专业化形式推向市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责任监督、保险机制,以市场手段推动责任制的落实。再辅以政府职能的政策指导,将责任制的落实由被动的职能推动转变成社会单位的主动要求,从根本上有效预防和遏止“小火种”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