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综合•其他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8-26 10:19:41 阅读:245次 【字体:

摘要: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保”上,即保证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护办案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关键词:同步录像;侦查活动;同步规范;真实保密
  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以同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检察官侦查行为的诉讼活动;它所形成的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硬盘、光盘等为载体的,以用于刑事诉讼为目的的视听资料。司法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记录的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 刑事诉讼中,录音录像早已为侦查机关所利用。在我国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视听资料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之后,检察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随着录音录像证据的广泛使用逐步发展起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从二00六年三月一号开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有利于关键证据的固定;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办案干警;有利于通过再现审讯过程,从中研究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通过实战案例加强对干警的培训,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
  
  一、检察技术背景
  
  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多媒体的应用已进入社会各个领域,检察机关的信息化、科技化管理成为发展的趋势。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运用,是现代科技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它顺应了司法工作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和法庭审判改革的客观需要,同时,它又开辟了庭审模式新思路。这利呼段的广泛使用,会使中国的司法向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向迈进一步。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技术工作中的作用。
  
  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保”上,即保证、保障、保护。
  1、保证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通过同步录音录像促进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推动侦查谋略的研究与运用,更好地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录音、录像设备从检察官进入讯问室那一刻自动开始运作。为保证讯问过程真实、客观,检察技术部门应将录像记录准确到“秒”。负责讯问的检察官在讯问开始前,告知被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讯问结束后,办案检察官无权处理视听资料,这些资料由技术人员同步制成视听资料证据交由专门部门保管。一旦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与之相关的视听资料将被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2、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通过规范办案行为,监督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现象的产生。检察机关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彻底改变了老百姓印象中“一张嘴、一支笔、一张纸,自问、自记、签字、画押”的传统讯问方式,适应了科技飞速发展中的社会要求。保障了被讯问人员的人权。
  3、保护办案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免受无端的指责和投诉,免遭恶意的人身攻击和打击。如果检察官被投诉诱供或刑讯逼供,视听资料也将是最重要的证据材料。
  在公诉案件中,技术部门可以协助公诉部门将证据制作为视听资料证据(如视频、照片等),并利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将证据分类、归纳整理好。在出庭的过程中,法官和律师们看到的将是拿着笔记本电脑和几张光盘,轻松自如的检察官。
  多媒体示证系统的作用不仅在于揭露犯罪、驳斥被告人的狡辩,便于法院更好地查清案情,另一个重要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即庭审中的法制宣传与教育功能。庭审改革后,对公诉人来讲,已经把庭审的重心从法庭辩论转移到法庭调查阶段,因为在这个阶段,公诉人必须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并且非常重要的是,要将指控犯罪的证据组成一个体系,达到定罪的证明标准,让法庭采信,使旁听群众信服。在这个过程中,公诉人就举证、质证内容的说理、讲法至关重要,客观上,这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宣传过程。把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犯罪构成要件等文字内容定格在投影屏幕上,公诉人适时引用,这样指控犯罪,层次清楚,直观形象,容易理解,应当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近年全国的几起有影响的大案中,检察机关都积极使用了多媒体示证系统,如“胡长清受贿案”、 “靳如超特大爆炸案”等。搞好视听资料与多媒体示证系统的有效结合,也是检察技术部门大为作为的一个新领域。
  
  三、同步录音录像的原则:同步、规范、真实、保密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就实行这项工作提出4条原则:全程同步原则,必须坚持同步、全程录音录像,不能任意选择取舍;程序规范原则,办案干警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和疏漏;客观真实原则,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资料擅自进行剪辑或技术处理;严格保密原则,必须切实加强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资料泄漏、流失。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指定其他检察人员鱼责。
  从近几年来我国检察工作的情况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一些新的问题还会不断的出现,比如说电子邮件、电子商务、电子合同的出现带来了电子物证的鉴验鉴定问题。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部门应当充分认识视听资料的重要性,通过改善装备,提高业务技能,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负责的做好与视听资料相关的各项工作,使视听资料在检察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9月笫2版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2005、12
  [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2006、12
  (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流程,2006、12
  [5]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系统建设规范,2006、12
上一篇|下一篇

 相关评论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
 评论内容:
 验证码: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咨询电话: 13891856539  欢迎投稿:gmlwfbzx@163.com  gmlwfb@163.com
617765117  243223901(发表)  741156950(论文写作指导)63777606     13891856539   (同微信)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光明论文发表中心 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169号-6
CopyRight ©  2006-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维护:中联世纪  网站管理
访问 人次
国家信息产业部ICP备案:陕ICP备17019044号-1 网监备案号:XA12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