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权利、法律权利作为法律的一种文化概念,它与一个社会流动的主流文化相结合而形成,是一个社会所流动的主流文化所具有的文化力给与的定格。检讨中国30年改革开放法学发展的实际路径,它突破了国家至上主义和阶级斗争为纲的法文化,从整体至上价值理念走出来。由于权利、法律权利意识的变化,使法律改变了自身的地位和价值。而在中国文化上人文精神的张扬所形成的文化力是具有基础性意义的。但法学理论在其内部再造的过程又是充满着文化冲突,论文揭示了这种文化冲突的种种表现。
关键词]权利;法律权利;人文精神;法律文化权利、法律权利作为法律的一种文化概念,它与一个社会流动的主流文化相结合而形成,是一个社会所流动的主流文化所具有的文化力给与的定格。突破国家至上主义和阶级斗争为纲的法文化,从整体至上价值理念走出来并重构权利、法律权利意识,是当代中国法学在这30年所取得的重大进步。但当代中国法文化是如何运行的,它在实现过程中所表达的文化品质以及文化冲突,值得学界予以关注并反思。
一、问题的提出文化从狭义上是指人类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主要包括制度文化和思想文化,涉及人的思想观念、理想人格、行为趋势等因素。对狭义文化再做深入的分析,一定国家或社会存在一定的主导文化,可以把它称为思想的上层建筑范畴,它与法的内容相结合就构成一定国家或社会的法文化。从法文化学人手,研究当代中国法律权利意识的发生与变迁,实际上要说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它是根据法文化即法的思想观念来构造的,而法文化即法的思想观念又是在社会文化中生存和发展。法律及其文化从来都不是一种孤芳自赏的社会现象。它是在与社会其他文化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不断地改变自己的存在方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法律不仅在给人们以规则,它同时是一种文化,具有自身的文化人格。
由此我们必须承认,与法文化密切联系的法的文化力的存在。在Et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低估文化的意义和作用,把文化当作纯粹社会生活的点缀品,轻描淡写地加以颂扬或评论一番。其实文化在社会生活中从来不是一种消极、被动、可有可无的存在物,它对经济、政治和人们的El常生活等无形地在进行一种设计。
一定社会深层次的内在文化观念建立起了人们独特的精神世界,形成彼此相互认同的思想原理。法律的文化力的作用也在于此。法律的思想和观念构造起法律规则的特有品质,这就是法文化固有的力,由于这种文化力的作用它释放出特有的文化信号,调动起人的潜力、影响人的态度和情绪、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等等。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的规则,从本质上要反映内在文化观念的要求,按照内在文化观念的要求进行建构,从而使已经形成的法律有了自身的文化人格。
以上述的视角我们可以来解读当代中国法律权利意识。权利、法律权利作为法律的一种文化概念,它与一个社会流动的主流文化相结合,是一个社会所流动的主流文化所具有的文化力给与的定格。因此当我们批判中国30年改革开放法学发展的实际路径,还是赞扬30年法学的文化进步,都有必要检讨我们是在怎样的文化力的作用下形成权利或法律权利概念的。
二、我们在文化上发生了什么但要说明上述的问题就必须研究改革开放30年在我们文化上发生了什么。
大致来说,改革开放30年在文化上有这么一些大的思想文化的活动值得关注。
首先,是对过去文化大革命的反思。经历过这个时代的人,都曾经为这些作品所激动过:《钢铁是怎样炼成的》、《青春之歌》、《雷锋日记》;人们也为这样的话语而热血澎湃:“人的一生应该这样度过,当他回首往事,不因虚度年华而羞愧,不因碌碌无为而悔恨”。但这种观点,实际上有两种文化在表达即集体主义或整体至上主义,当时实际上是整体至上主义思想的表达。因此当文化大革命过去之后,“伤痕文学”的兴起,朦胧诗歌的出现,人们以一种特有的方式来批判整体至上主义扼杀个体的独立和自由,要求摆脱这种思想的枷锁。人们在反思中重新开始寻找自我存在的价值。
第二是对“两个凡是”的批判。它的标志是真理问题的讨论。人们要突破现代迷信,追求思想的解放,让圣人从神台上走下来,强调每一个个体生命的真实性和他的价值,肯定人们在权利上的平等。
第三,是现代西方人本主义思想的冲击。“文化大革命”留给中国的是一个精神的沙漠,门户开放以后,当代西方的人本主义理论得到大量的介绍和宣传,叔本华、弗洛伊德、尼采、萨特等这些大师的作品被广为翻译,所谓自我超越、自我设计、相对论、上帝死了等命题成为当时流行的话语。有趣的是,当时有些热心于西方人本主义理论的青年学者,其实并不热心于搞懂当代西方人本主义的具体理论,而注重于在只言片语中去满足某种心理上的体验。
第四,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传统道德观的调整。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有不同的要求。市场经济承认不同利益主体存在的合理性、竞争机制的合理性、平等、自由等文化观念存在的合理性,要从根本上改变人们之间的依附关系。由此,人格自由、积极进取、平等公正、诚实守信就成为新的道德内容并得到张扬。
如此的这种文化流动其实有一种核心的精神存在。这种核心的精神就是人文精神。尽管在人文精神的解释上,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但从一般意义上而言,人文精神总是反映一定社会人们对自身的尊严和价值的强调,形成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这是人文精神最本质的内涵所在。有资料证明,当时围绕“人文精神”这个主题所发表的论文有750余篇,围绕如下的5个方面展开:其一是关于人在马克思主义中的地位;其二是人的本质的讨论;其三是关于人性的讨论;其四是马克思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关系;其五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存在异化等。(11而在文艺领域,评论家们更是明确的点明主题,讨论如何为人文精神,人文精神的失落,人文精神的重建,专门出版有《人文精神寻思录》等论文集。人文精神的张扬,就是我们走过来的30年的文化的思想符号,是当代中国人的文化习德和正在形成的重要的思维模式,是法学中权利或法律中权利讨论的社会学根据。
三、权利和法律权利的讨论权利和法律权利的讨论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文化和文化力的影响下形成和发展的。改革开放中法学的改革面临的任务是极为繁杂的,国家至上主义和阶级斗争为纲的法文化理念使当时的法学没有自身的地位和价值,这具体表现为:
首先,在政策和法律的关系上,强调政策高于法律。一般说所谓政策是一定政党或国家为完成一定时期历史任务所采取的行动准则。政策和法律固然具有内在的联系,但把政策的作用过于扩大,达到高于法律,无视法律的程度,就使自己进入人治的境界。而当时有明确的观点,认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旧强调党刊、社论、决议、开会的作用比法律大,主张以政策为主作为主要治国手段。当时也有法律,但法律是行使权力并进行管理的工具。政策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也是法律的灵魂,法律依附于政策。因此,有学者指出:实行依法治国,就必须从过去基本依靠政策转向基本依靠法律。【3 3使得“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其次,强调道德革命的特别重要性。当时主张的所谓“人的灵魂深处闹革命”就是这种观点的充分表达,并作为治国的基本手段。而这种观点和阶级斗争扩大化相结合又成为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主要内容。由此也就形成了社会上的无法无天的现象。出现凡是与个别特殊人物观点不同的,就以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论处,作为无产阶级的专政工具。有资料证明,当时遭“四人帮”迫害的人数达到72万多人,迫害致死的人达到3万4千多人。【再次,在国家至上观念指导下,用行政权掌控一切,使行政力量成为社会唯一的动力,人民群众没有自身的、独立的主体权利,只是单纯被动的执行者,人们的行为没有客观的、普遍的规范可以依托。而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就是在这样的方式下运转。政府是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活动的唯一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它规定着人们应该干什么,必须干什么。企业或公民个人没有任何自主性、选择性而言,个别特殊人物的观点改变了,社会运行的方式马上就改变,社会生活不具有稳定性,没有普遍的社会规范可循。
这种国家至上主义和阶级斗争为纲的法文化内涵是整体至上的价值理念。
从历史上看,这种整体至上价值理念有着深厚的传统"3作为支持。传统的中国的法制一般是以王权为中心,以“重刑轻民”为表现,而从其精神上来说,它强调“贵义贱利”、“孝悌为本”、“崇古至上”、“等级有序”、“天人合一”。当然从历史的发展上来看,这种整体至上价值理念我们不能简单化地加以否定。这种价值观沉淀下来的如“崇德”、“人和”、“贵义”、“礼让”、“慎独”等思想,还有许多格言如“见义勇为”,“当仁不让”,“杀身为仁、舍生取义”,“不降其志,不辱其身”,“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等都是有积极意义的,推动了中华民族精神的发展。但这种观点重整体轻个体,束缚了人的自由,压抑了人的个性发展,这对当代社会的发展是极为有害的。
而学术界关于法本位、权利本位的讨论表达出来的是一种思想的超越。这种思想的超越由厚重的中国改革开放、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基础,而具体的表现可以做如此的分析:
首先,法律从人自身中找到存在的合理性。法本位实际上指法的重心。在相当的时期,人们把法的重心建立于君王或统治者的意志之上,以整体至上的价值理念为核心。法本位、权利本位的讨论则提出,法律应当在本质上是为人的,它以近代以来的人文主义思想运动为理想,强调法的本位应当从人自身得到论证,摆脱非人的外在力量对法的左右,不使法律丧失为人的本性和价值。
其次,法律的功能由专政型转成法律和人权的结合、民主和法治的结合,突出人的权利在法律中的意义和地位。其实法治在当代中国社会真正的发生、发展的根据在于中国的改革开放,这30年中国把自己的历史汇人了世界史,现代化成为社会的主题。现代化的经济活动中,人的活动所具有的独立性、平等性、自由性等特性反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的权利意识、自由意识、平等意识、民主意识等得到发展。而法治所要求的法是良法,【63在良法的实体标准上就要求突出法的平等、民主、自由等,法律的功能主要体现出法律和人权的结合、民主和法治的结合。
第三,从法和政治的单一关系转变为以法和经济为基础的多重关系。由现代化这个主题所带来的对中国的变化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社会的发育。当代中国由过去“家国一体”、行政包办一切而开始出现社会自主性发展,国家行政权力不再是社会唯一的支配力量,社会权力得到发展。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的逐步形成,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突出,使法律建设的重心发生变化,即法律由重国家转向重社会,由重权力转向重权利,重集权转向重分权,重实体转向重实体、程序并重,重义务转向权利和义务统一。
第四,从工具性法制转向依法治国的法治论。法律成为国家最高的社会规范,行政权利要依法行使,政策要依法而出,依法而行。在国家至上观念指导下,用行政权掌控一切,使行政力量成为社会唯一的动力,人们的行为没有客观的、普遍的规范可以依托。但从工具性法制转向依法治国的法治论,行政权力就必须受到约束。必须明确,政府的职能从本质上说,并不是政府自身所拥有的,而是通过民主和法律程序提出和授予的,政府作为被授予者与授予者之间存在一种约定,即必须依法执政。¨这种法学本位问题的讨论由于受当时文化力表达的实质内容所规定,它所内涵的本质是以个体本位为主导的(这个问题笔者将专文说明),但它是对整体至上主义价值理念的一种反击。因此,把对关于法的本位问题的讨论看作是法的西方问题的表达是缺乏根据的。它的发生和发展的整个过程都是由于中国的问题意识所推动的。¨。
四、法律权利意识发展中的冲突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法律权利意识的发展始终是在一种文化冲突中实现自己。要突破这种国家至上主义和阶级斗争为纲的法文化,从整体至上价值理念走出来,在法学思维的内部有一个理论再造的过程,这种文化冲突突出表现在以下的方面:
.独立人格意识与消极依赖意识的冲突整体至上的法文化以中国的传统文化为支持,具体化为人们的经验意识就是不把人看做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只是整体的分支或角色。在个体和国家的关系上,以国家的整体身份号令一切。其他的只是一个角色或分支,个人的职责只是服从。这种服从其实就是人身依附或人格依附。它的具体表达就是要求人们忠或孝;由此来反映国家和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在改革开放之前这种推崇整体至上、伦理至上的法观念仍有很强的思想基础,人们仅仅从关系中确立人的存在,而否认人的存在的独立价值和意义,反映的是人们的消极依赖的意识。
但当代的权利或法律权利意识却摆脱了昔日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主张每一个个体在社会活动中都是独立的、自由的,这里的独立或自由不是指人们的行为可以具有不受约束的性质,而是针对不平等地位下受到强制、胁迫、无可选择等造成的不自愿、违背自主意识而言的。当代中国的权利和法律权利意识以确立人的主体的独立或自由为前提。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自主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这种法人本位的实质包含了对其价值或权利的确认。对普通的个体,也由于行为的自主选择,并享有应有的社会利益,确立了他的权利。
.平等意识和等级意识的冲突国家至上主义的法文化从它的内在表达而言,倡导一种等级的文化系统。
中国传统法文化就是以这种方式表达的,它要求人们意识到有的人自尊、自贵、自高,有的人自卑、自贱、自低,都是不可改变的。每个人必须在自己的等级地位内尽仁、尽责,不可越轨一步,个人的欲望、本能、个性、自由必须通通受到限制。
这样才能保证一个国家人们身份的有序化。这种法文化理念,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得到很强的反映,在有些地方法律是个别特殊人物随意解释的工具。
而当代的权利或法律权利意识由于强调人格的独立和自由,也就自然要确立人们在法律上地位的平等。在现实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向整个社会生活的纵深拓展,就要求每个个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不允许其他当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而反映到法律上,法律就不允许其他的个体能受制于他人,为上是从。也不允许他人来包办自己的命运,要确立主体的平等人格,维护每个个体财产的所有权,尊重所有者的意志,以保障自由、平等的实现。
.权利义务同一意识与唯义务意识的冲突国家至上的法文化是唯义务的意识。所谓唯义务意识是指根本否认个体应有权利的存在,把义务看作是唯一的内容。中国传统的法文化推崇整体至上、伦理至上,个体的独立性和整体性消失了,所表现出来的是人对人的依赖性,当时天子与诸侯、卿大夫之间既是政治上的君臣关系,又是组织结构上服从与被服从关系。而在改革开放之前当时的中国,由于社会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的张扬没有良好的机制给予保障,这种国家至上的法文化使得法律主要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唯义务的意识是主导的法意识表达。
而当代的权利或法律权利意识则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同一。当然,这种意识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当代法治精神的体现。发展市场经济重要的一环是培养和完善市场主体。就企业法人而言,在具有独立的自主权的同时必须对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对普通的个体其行为具有自主选择权的同时也必须使自己的行为对社会负责。其实,人们作为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无论个人是否意识到,客观上都必须要对社会和他人负有一定的使命、职责或任务,因而都要对社会或他人履行义务。义务不是人们善良意志或自然本能的需要,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法律作为社会共同意志的产物,应当体现出责、权、利的统一,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二者的合而为一。
.法治意识与人治意识的冲突国家至上的法文化体现出的是人治的意识要求。中国古代的法文化具有崇古导向,反映出的是把古代贤人意识看作是高于一切的观念。而法文化表现的等级有序观念,实际上是论证君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君王个人可以居于法律至上,或者他本人就是法律的化身,形成了个人权利可以随意支配法律的人治传统。法文化表现的整体至上理念,证明的也是君王是整体的象征,他具有绝对的意志自由。由此可以看到,在传统法文化的观念中,导致了君王个人在人们心中的显赫地位与法律只是君王婢女的身份。这种人治观念的影响是深刻的,使人民惯于把生活的改善和民族的富强寄希望于贤明君王的出现,一个社会的兴盛与危机也系于一个具体的个人——君王的贤能或昏庸。而这种法文化观念,在改革开放之前又以一种新的形式表达出来,主要是以现代迷信的方式,把个别领袖的话当做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或准则,使社会生活缺乏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规范可循。
而当代的权利或法律权利意识则强调法治的价值。所谓法治,顾名思义,即依法治理国家或社会。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过程,要求在走向经济强国的过程中必须建立稳定的法治环境。同时,现代社会极其繁杂,运作日趋精细,不仅需要一定的社会氛围,还必须尽量避免个人独断给社会可能带来的损失。这样,法治就有了特别的意义。从理论上说,在法治体系中,法作为一种超越个体与团体之上的客观必然性和理性力量,成为连接人们的纽带和系统,为所有人提供明确、普遍有效的行为准则和评判尺度。法治即一切以法为依据,不仅排除了因行为准则模糊和缺乏量化导致的种种社会弊病,有利于社会高效率运转,而且使人们可以按照同一原则控制自己,要求他人,保护自身,对于自己和他人行为准确地作评价和预测,因而其中必然包含着效率、公正、自由和平等。在社会生活中实行法治,是当代中国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当然,这样的法治理想本身也有一个实现的过程。
注释:
张桂芳:(30年来中国人文精神发展历程的回顾与展望》,《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六届学术年会文集》(第16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44—454页。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298页。
蔡定剑、刘丹:《从政策社会到法治社会》。《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赵震江:《中国法制十年》,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86—187页。
这里所指的传统是特指中国封建时期的主导道德。这种道德的实质在于:道德、价值的主体和根据是由宗法关系构成的家庭、家属和维护家庭、家属的族团利益的需要。同时由于“家国同构”。自然还包括维护君主专制的国家政权的需要,具体地就是通过“三纲五常”等道德规范以及仁、义、礼、智、信等一系列范畴得到反映。
李龙主编:《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页。
李瑜青:《契约精神与社会发展》,山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6—30页。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出版社,2006年,第107—1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