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人文关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人文关怀是和谐法治的最完美表现之一,本文从民法与人文关怀、和谐法治的关系进行分析,希望能对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有更深层次的认识。 关键词 和谐法治 民法 基本原则 人文关怀 一、和谐法治与民法 (一)和谐法治是胡锦涛法律思想的核心 1.和谐法治思想的提出2005 年2 月19 日,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2005 年9 月4 日,胡锦涛在会见世界法律大会代表时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相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 2007 年3 月7 日,胡锦涛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的工会、共青团、青联、妇联联组委员时强调,“把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贯穿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在共建中共享”,是因为我们的所有事业都是为广大人民谋福利的,其最后的落脚点是人民;而“在共享中共建”是要调动全体人民的力量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更好地沟通,在同一个体系下使社会更加和谐。 法治社会就是和谐社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树立和谐法治观。 2.和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胡锦涛阐述的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即是胡锦涛和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二)和谐法治与民法的关系民法是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部门法。民法中的市民,是指参与市场有财产需要交换、利用,有权利需要实现的人。 1.民法词源“民法”一词,是个外来语,民法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civile)。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后为法国、德国所沿袭。 日本明治维新后学习西方立法,始以汉字译为“民法”,清朝末年从日本传入中国。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主要是调整私生活关系和保护私人及私团体利益的法律准则,故西方学者又将民法称为“私法”。 2.民法与和谐法治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全面、深入地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2007 年10 月15 日“十七大”报告的第八部分,以“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为题,着重提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从而,重新设计了我国的人权体系:“学有所教”对应教育权;“劳有所得” 对应劳动权和报酬权;“老有所养”对应社会保障权;“病有所医”对应健康权和医疗权;“住有所居” 对应适度住房权,每一个公民都有权作为基本人权获得适度的住房权。 在立法领域,首要的是完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 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最重要的就是民法规范。把社会组合在一起最主要靠的是利益和秩序。关于利益,司马迁在《史记》中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市场经济就是需求经济,民法就是为了追求市场经济而产生的。关于秩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由民法构成(如诚信)。对于我国新的人权体系所对应的各项权利,最主要就是通过民法进行规范。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过,“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民法可以为人和权提供基本保障。人和权是人按其本质属性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民法实质上是权利法。它首先给人的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以规定和保护,为其他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提供基础。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说,民法是社会的正态,就象人的生理表现,没有民法,社会就没有生命;而刑法则是社会的病态,象人的病理表现。 可见,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它体现了胡锦涛和谐法治的最重要内容。 二、民法与人文关怀 (一)人文关怀 1.人文关怀词源在我国,人文源于词源《易传》“小利有攸往,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人文与天文对举,说的是宇宙人世要合乎一定的规律和秩序,从而延伸出真、善、美。 在西方,“人文”一词源出拉丁文“humanias”,即人性、教养。人文精神源于西方文艺复兴时期,当时人文主义者提出以人权对抗神权,并将人的价值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地位。 2.现代意义上的人文关怀演化到现代意义上讲,“人文”主要指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社会道德、价值观念、审美情趣、思维方式等。“人文关怀”是指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价值,关心人的现实生活,追求人的自由、平等、解放的思想和行为。 “人文”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而又很难确切指陈的概念,“人文”与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独立人格、人的个性、人的生存和生活及其意义、人的理想和人的命运等等密切相关。 人文关怀就是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就是关心 人、爱护人、尊重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自觉意识提高的反映。它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目的和最高境界,是对人的人格和心灵的极大尊重。 (二)民法与人文关怀的联系 1.民法与人文关怀的高度统一民法展现的是对人的一种关怀,是为了一切的人,为了人的一切。民法人要有孟子所提倡的 “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也就是说,民法人应有仁爱之心和忧思情怀。 人文关怀就是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怀、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对人类的解放与自由的追求。 因此,民法与人文关怀在目的和内容上都有许多重合之处,可以说民法实际上是将人文关怀的目的和内容立法化,通过民事立法将人文关怀的内容规范化、法律化。 2.民法人文关怀的内容民法的人文关怀体现而且也应当体现对人正当的物质追求和合理的精神追求的肯定、支持和保障,以及对人追求自己可能的幸福生活的各种正当途径与合理方式的肯定、支持与保障。 民法人文关怀的内容包括对人物质生存、生活和精神生存、生活的关怀两大方面。 物质方面的追求是人全面的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民法的人文关怀必须体现在对个体的人的物质性存在极其正当、合理的需求与利益的充分有效的保护上,具体可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是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所有权利的源泉。生命的权利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通过自己的工作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其次,法律确认并保障人的财产权,财产权是人们实现其他权利的基本方式,是个人在社会中独立平等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再次是法律确认并保障人的发展权。发展权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环境权、受教育权等,它要求民事制度为人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民法的人文关怀的重要方面更在于对人的精神生活与发展需要的确认与保障。民法确认人的主体地位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作为个体的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个体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和人的价值都得到民法的认可与保障。 因此,民法必须以人为本,把每一个生命的存在视为他目的本身而不是其他目的或他人利益的手段,来给予最真诚、最深切、最全面的关怀。 三、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人文关怀是和谐法治的最完美表现 (一)平等原则体现的人文关怀是和谐法治的本质特征 1.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是民法的理念与精神,也是法治的价值目标,其与特权,身份不相容。 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任何当事人都是以平等主体的资格介入民事关系。不得称王称霸、恃强凌弱、以大压下、以上欺下。(2)当事人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都是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许因主体职务地位高低、经济实力强弱或性质有别等情况有所不同就可以在适用法律上有任何特殊。 应当注意,平等原则要求的是法律平等、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民法的平等只是提供一个活动的平等的平台,不能提出平等的强制要求。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只要进行民事活动,主体地位一律平等。 2.平等原则与人文关怀人文精神是人类文化最根本的精神,人文关怀是建立在人性、人格、人本的基础上,从尊重人、爱护人、关心人的情感出发,挖掘人的潜能,体现人的最大价值,人文关怀是民事活动的精髓和必然趋势。 平等是人文关怀的基础。人文关怀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都是平等的,都是民事活动中的主人,都享有权利,都有义务和责任,他们的目标是共同的,是一致的。 (二)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人文关怀是和谐法治的道德准则1.道德中的人文关怀“从‘德’的词源演变历史来看,道德有两个核心要素,即直和得。‘直’是行为者的真情实感,真心实意。‘得’是行为者在精神上和物质上有所收获。孔子也是从‘直’上来理解德性的。孔子从主体自己的真情实感作为判别是否‘直’的主要标准,反映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浓厚的人文关怀①。” 2.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诚实信用原则被很多学者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它是民法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诚实信用是由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原则的,是指基于民法的正义公平或分配合理的立法精神,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平衡的社会生活准则。 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是:(1)公平与公正;(2)权利禁止滥用;(3)互利;(4)兼顾社会公益。实际上,诚实信用原则对人们的要求并不高,它仅仅要求人们不逾越基本的道德底线——善良,要求人们从善意出发,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进行欺诈、恶意串通,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要求人们以诚相待,与人为善,信守诺言,反对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用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不管是当事人之间还是当事人与社会之间都达到一种利益平衡。 3.诚实信用与人文关怀法学的“直”与道德的“直”有所区别,法学精神中的“直” 是看它是否如实地反映了公平、正义,是否如实地反映了对象的属性。人文精神的“直”是看它是否如实地反映了主体自己的真情实感。所以,在商业领域,从道德角度,为了保守亲友之间、企业内部的秘密,不对其他人讲真话,也是“诚实”、“正直”的表现,“‘诚实’、‘正直’的反义词不是‘说谎’,而是‘虚伪’。做一个正直的人、诚实的人不是去做一个不说谎的人,而是要做一个真心实意的人。一个社会的人很难不说谎,但是可以做到不虚伪②。” (三)意思自治原则体现的人文关怀是和谐法治民生思想的表现 1.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社会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③。”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强行法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愿安排和参加市民社会生活。 意思自治包括三自:自己判断、自己选择、自己责任。 意思自治的具体含义是:(1)民事主体自己判断是否参与市民社会生活,享有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意志自由,不受外界非法干涉。包括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合同自由。(2)所参与的活动的具体内容,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即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自己选择。(3)民事主体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有责任能力的人都要履行自己自愿承诺的义务;任何人都要对自己因过错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④。” 2.意思自治原则与人文关怀意思自治关注的是人本身,其本质是个体的人从自身出发,以自己为中心,自由处分自己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行为。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意。这不仅是体现民主的精神,同时也是制定民法的最终目标,因为民法的内容必须体现人性的要求,为人们所认同并乐于遵守;民法关系到人的整个存在,即不仅关系到他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关系到他的情感、他的信念。 意思自治具有运用人文精神参与民事活动的独特优势,只有当事人自己才最清楚民事活动的真相和他的利益所在,所以人们的自愿选择最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 意思自治原则从其产生、发展过程看,无不表现出对 人的生存与生活、价值与尊严、人格与精神、现实与前途等等的专注与关切,它所彰显的内涵就是现代法律的人文关怀实质。 由此可见,意思自治是人文关怀在民法领域动态的集中体现;而人文关怀则是意思自治存在、发展的永恒的精神生命线。 (四)公平原则体现的人文关怀是和谐法治的基本保障1.公平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公平,即公道合理。“公平原则的核心在于充分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并最终实现社会的正义与和谐⑤。” 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人们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即‘于利益不自取过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也不自取过少,而与人过多’⑥”,在民事活动中机会要均等,不得欺行霸市,搞独家垄断(国家专卖除外),不得从事非正当经营,搞不公平竞争。(2)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承担的责任也应合理。(3)司法机关调处民事纠纷案件要公正,不偏不倚,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各自的合法民事权益。 民法与公平有着天然的联系,公平是民法的逻辑前提,民法是公平的客观要素之重。民法的原则和制度基础应该以人为本,体现人的本质,满足人的需要,关怀人的未来,使民法充满人情味,而不是僵硬的规范与说教。民法体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它调节着各种利益,保护人们合法地谋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许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弱肉强食,谋取非法利益。 2.公平原则与人文关怀“公平是人文关怀的第一需要,也是民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宗旨和目的要素⑦”。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私法领域,奉行人之生而平等的法律格言。 英国法学家梅因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指出“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⑧”。“考察晚近的民法发展,不难发现在强调抽象人格、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流下,出现了“从契约到身份”的制度变迁与交融,体现社会的实质正义和公平⑨”。“根据罗尔斯在其《正义论》 中所划分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标准,公平可以区分为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⑩”。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不同,它是指社会范围内实质性、社会性的公平或正义,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福祉的公平观,强调针对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法律调整。 四、结束语 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人文关怀是和谐法治的最完美表现之一,人文关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人是社会的主体,是法治的主体,和谐法治社会的构建主要体现为对人的终极关怀与现实关注,民法是万法之源,它的一个重要的思维观念就是——个人是社会的目的,将个人作为民法的最终价值,对于一个良性的社会而言,民法更主要的是体现个人在社会中所拥有的价值和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生活之目的和终极意义的一个组成部分。民法深度关注私权利的配置,在以权利为本位构建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中,就公权力而言,要努力寻求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使之在各自的法定范围内相互尊重,而在私权利上,表现为给“私人自治”留下广阔的空间,使人们可以在法律所限定的空间内自主地处分自己的权利,从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最终构建起和谐法治社会。 注释: ①刘次林.德育:内外互化 人己互惠.青年教师.2006.04:6. ②刘次林.德育:内外互化 人己互惠.青年教师.2006.04:6. ③张玉敏.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9. ④张玉敏.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9. ⑤张玉敏.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2. ⑥张玉敏.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2. ⑦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494. ⑧[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97. ⑨洪艳蓉.现代民法中的弱者保护.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04. ⑩[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25. 参考文献: [1]刘桂芳.高校德育人文关怀取向实现的基本途径.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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