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邓小平同志离开我们十年了。随着对其法制思想研究的不断深入,对其诉讼法思想研究就成为一项具体而有意义的理论工作。邓小平诉讼法思想可以至少归结为四个方面:重视司法机关和律师队伍建设与重视诉讼法制的思想、关于社会主义诉讼制度的基本思想、依法从重从快和“严打”的思想、注重调解的思想。这些恩想对于我国诉讼法的立法和实施曾经起到巨大的影响,对今后诉讼法的实践和完善也深具意义。
关键词:邓小平;诉讼法;思想;严打;调解
随着对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的不断深人,对邓小平诉讼法思想的研究就成为一项具体而有意义的理论工作。重读邓小平同志的理论着作和相关着述,研究其中蕴含着的诉讼法学思想,对于深化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研究,指导完善我国诉讼法律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值此小平同志逝世十周年之际,特撰此文。
客观地讲,由于邓小平同志前半生与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一同致力于缔造新中国的伟大革命事业,其中历经三起三落,后半生又操劳于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因而无暇对诉讼法的问题进行系统、全面的论述。尽管如此,他还是在百忙中亲自指导了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活动。此外,从他关于诸如政治、司法、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其他论述中,我们还是可以感受到其诉讼法思想的光芒,其中,有些对诉讼法有着直接的规范和政策指导意义,有些则具有间接的理论指导意义。这些思想对于我国诉讼法的立法和实施曾经起到巨大的影响,对今后诉讼法的实践和完善也深具意义。
一、重视司法机关和律师队伍建设与重视诉讼法制的思想西方法谚中有“枪炮作响法无声”[2】的说法,言指在革命战争年代,法律往往处于被遗忘的角落。不过早在1948年,邓小平同志就用行动给出了不一样的回答。他在革命根据地高瞻远瞩地提出“要注意建立人民法庭,以便接收案件,维持社会秩序,避免乱打人,乱捉人,乱杀人的现象”【3】。这在中外诉讼法制史上,都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建国初期,小平同志在大西南领导减租退押、清匪反霸和土地改革,为了打好减租退押、清匪反霸运动这场被小平周志称作“西南的‘淮海大战役”,在以他为第一书记的中共西南局领导下,各县组织人民法庭,巡回到农村,直接受理群众告发、检举的有关反霸减租的案件,惩办反抗和破坏减租的匪特首要分子和恶霸分子。同时,禁止乱打乱捕乱杀现象的发生,使运动有秩序地进行[4]。在贵州少数民族的土地改革运动中,还建立土改法庭,依法处理反对进行土改活动的人,并明确规定严禁乱捕乱打乱杀。
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法律虚无主义抬头。文革期间,公检法机关更是陷于瘫痪状态。小平同志复出后,对公检法机关的恢复与组织建设工作非常重视。1977年10月日,小平同志在会见外宾时谈目公检法问题时就指出,“林彪、‘四人帮’要砸烂公、检、法,他们不是搞无产阶级专政,而是专无产阶级的政。我们的很多制度都要恢复起来。”【11在1978年底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小平同志又强调指出,要”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80年,他再一次提出“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5】在小平同志的关心下,屡遭坎坷的律师制度终于在1979年得以恢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1月,他指出,“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
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1981年9月4日,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时说,“中国同美国相比,中国法律太少,法官、律师等司法人员太少。我们必须制定必要的法律,同时培养司法人才。这不但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也是为了培养好的道德风尚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引导人们向前看”。1982年10月日,他在住地同中央领导同志谈司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在听取彭真汇报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时明确指示,检察院仍维持现状,不与司法部合并?。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考法官、考警察,条件很严格,我们应该更严格,除了必须通晓各项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知识之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7】文革结束后的三十年时间里,公安司法机关队伍建设及各项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迄今,我国司法机关及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很大改善,司法能力不断增强,司法水平不断提高。从年起开始实行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更为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较高职业水平的、专业化的司法职业队伍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也基本实现了小平同志生前的夙愿。
建国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受传统“人治”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等的影响,包括诉讼立法在内的法制建设处于几近空白的状态,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有鉴于文革的深刻教训,民主和法制建设在之后几年加快了步伐。其间,小平同志在诉讼法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出台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78年,他复出主持中央工作后不久,即在当年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发表了着名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讲话。在这篇讲话中,他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此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工作紧锣密鼓地展开。1979年5月29日,小平同志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听取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草案的说明,做出具体指示。6月30日,他又对《刑事诉讼法》
中具体涉及到的国家机密案件等两个具体规定的制定做出明确批示【1】。正是在小平同志的关怀下,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在之后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1980年1月1日起实施。随后,新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试行)也于i982年通过并实施。小平同志不仅重视诉讼法的制定工作,更对保证诉讼法律独立发挥作用有着精辟而清醒的认识。他指出,“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8]这些掷地有声的言论,对于今天的诉讼实践,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关于社会主义诉讼制度的基本思想邓小平同志汲取了毛泽东法制思想的精华,结合不断发展的新形势,高赡远瞩地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诉讼法律制度的若干基本思想。对我国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主要包括:
首先,社会主义诉讼制度的最重要功能在于它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搞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1982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搞好现代化建设的四项基本保证之一”的重要论断。
他指出,要坚决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要长期搞下去,不搞运动。“要坚持四个保证,一天也不能丢掉”?,使之伴随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进程。他还强调要“一手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持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没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一手,不但对外开放政策肯定要失败,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也肯定要失败。有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就可以沿着正确的方向走。”¨之后,他又在不同的场合数次强调“四个坚持不能丢”【8】J。1993年,邓小平在一次谈话中再次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越性在哪里,就在四个坚持”。“四个坚持是‘成套设备’。在改革开放的同时,搞好四个坚持,我是打下个基础,这个话不是空的”。时至今日,小平同志强调的上述功能仍然没有过时。中央强调诉讼制度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和总要求,强调公检法机关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支撑,就是在新时期对小平同志上述思想的崭新表述和具体落实。
其次,社会主义诉讼制度的基本方针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有错必究、有肃必反”则是毛泽东同志在其不朽文献《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提出的伟大方针。作为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和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小平同志对此身体力行,并将之继承和发扬。早上六十年代初,小平同志就在一次扩大中央工作会议中讲话时指出,“几次大运动,有相当数量的干部是处理得不当的。
由于处理不慎重,损伤了一部分干部。对于这几年中受到批判和处分的干部,应当按照中央关于讨论和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指示中所提出的原则来处理。
在处理的时候,区别三种情况:一种是搞得对的,既然是对的,就不应该改。一种是部分错的,那就部分改,或者叫部分平反,就是把过头了的那一部分取消。一种是完全错了的,那就要完全平反。总之,要实事求是,分别对待,甄别、平反的工作,不要搞运动,要指定专门机关、专门人搞。”【3】
年12月,小平同志针对文革等历史遗留下来的冤假错案,再一次指出,“我们的原则是‘有错必纠’。凡是过去搞错了的东西,统统应该改正。有的问题不能够一下子解决,要放到会后去继续解决。但是要尽快实事求是地解决,干脆利落地解决,不要拖泥带水。小平同志的这些论述对过去历次的冤、假、错案的平反工作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今天,虽然大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已无必要,但诉讼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只要有诉讼存在,就会存在冤案、错案。因此,如何制定严密、科学的诉讼制度和程序来防止、纠正冤案错案,便成为摆在今天诉讼法立法修改者面前的重大课题;如何落实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纠正冤案错案,也就成为各级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始终需要认真对待的严肃课题。重温邓小平同志的上述文字,对于完善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申诉、抗诉制度以及国家赔偿制度颇有现实意义。
再次,社会主义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邓小平同志多次告诫和要求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全体党员、干部提高执法守法意识,严格按照宪法、法律办事。他强调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5】上世纪80年代,个别高级干部子弟泄露经济情报,卷入了情报网,出卖消息,出卖文件,小平同志明确指出,“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决心要大,措施得力,决不心慈手软”。
年6月,他就派往香港工作的人员中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做出批示:对于犯罪的人,不管其后台是谁,都要迅速、从严处理,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发现一批处理一批,决不手软。
最后,社会主义诉讼制度要坚持群众路线和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路线。群众路线是新中国人民司法的最鲜明特点之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小平同志针对文革之于“群众路线”的破坏,大声疾呼必须恢复党的群众路线的传统。
他强调,“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如果哪个党组织严重脱离群众丽不能坚决改正,那就丧失了力量的源泉,就一定要失败,就会被人民抛弃。””j在上世纪年代开展“严打”时,他提出,“我们不搞运动,但集中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还必须发动群众。动员全市人民参加,这本身对人民是教育,同时能挽救很多人,挽救很多青年。”?此外,小平同志在新的形势下还进一步发展了毛泽东关于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理论,提出惩罚与挽救相结合的路线。
他认为,对于有的犯罪分子,当然应采取教育的办法,但是对于不服教育的严重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不能心慈手软。这正是今天广为推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想先声。
三、依法从重从快和“严打”的思想上世纪80年代初,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等严重刑事案件甚嚣尘上,社会影响极坏的恶性案件接连发生。
年7月19日,小平同志在北戴河与时任公安部部长的刘复之谈话时,明确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主要原因是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对经济犯罪活动是这样,对抢劫、杀人等犯罪活动也是这样。”“为什么不可以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得住。搞得不痛不痒,不得人心。”正是在小平同志等中央领导同志的决策下,是1994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提出从现在起,在三年内组织三个战役,按照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对刑事犯罪予以坚决打击。
4月3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严打”
的刑事政策正式确立。严打开展以后,针对极少数人担心“严打”会带来负面效应,会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等模糊认识,他反复强调,坚决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不会搞错,只会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回首这段历史,小平同志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确立起到了关键的决策作用。时任公安部长的刘复之在后来的回忆录中也认为,“回顾历史,我想,在‘严打’斗争中,特别是在开展战役的几个关键时刻,假如没有小平同志的关心和支持,没有他的决心和刚毅,要把‘严打’斗争开展起来和坚持下去是不能设想的”。对此,小平同志还举重若轻、不无风趣地说他1983年只做了一件事,就是打击刑事犯罪分子。
斗转星移,二十多年闽,全国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在全国范围开展了数次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等“严打”活动。通过“严打”,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种司法资源,集中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各地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人民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事实证明,“严打”已经成为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有效形式,成为保障整个社会健康、和谐、有序运行的有力措施。
四、注重调解的思想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采取调解方式解决民问纠纷的传统。
早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盛行的马锡五事判方式就开启了人民司法重调解的纠纷解决风格,它和由其推动的人民调解随即成为新中国法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主要传统之一小平同志一贯重视调解工作早在1957年10月,他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就指出,要在乡人民委员会设立调解组织,处理民间纠纷,并监督群众所订公约的执行。后来,人民调解工作受到了左的错误思潮干扰,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受到严重冲击,广大调解组织陷于瘫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小平同志的直接关怀下,人民调解制度得以恢复重建,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小平同志于1979年10月19日做出批示:居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很好,要搞起来。1981年9月4日,他在会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时说,“乡村、街道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自己解决自己问题的一种群众性组织,是很有成效的,‘文化大革命’中也被破坏掉了。现在我们恢复起来了。这个很起作用,大量的民间纠纷在人民当中得到处理。”
人民调解发展迅猛,发挥了积极和独特的作用。不仅受到了国内广大群众的欢迎,还引起了国际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很多国家的司法代表团来华,都希望了解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赞誉:人民调解依靠群众自己的力量,解决了大量的民间诉讼,无须警察干预就维持了社会的治安。并减轻了法院的负担,是值得称赞的。伯格在美国律师协会1982年年会上提出,美国应该研究和扩大一种类似中国的人民调解的“庭外解决”方案,以便迅速处理美国法院堆积如山的诉讼案¨J。
如今,为小平同志重视并倡导的“调解”这一“东方经验”,不仅在中国,而且在欧美法治发达国家,成为法院裁判之外一种非常重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事实表明,包括司法调解在内的各种调解,不仅契合我国广大民众的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而且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作为新对期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此外,还认真处理好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支持人民调解的工作。实践证明,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在调处社会矛盾中,各自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二者紧密相连,不可相互替代。凡是经人民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性质的协议,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确认,以免这些非诉讼方式鳃决的纠纷进入司法领域,从而节约了司法资源,缓解了诉讼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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