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分析现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在促进产学研合作方面遇到的瓶颈,并提出解决思路,以支持产学研合作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法律;政策;瓶颈 1810年,德国著名教育学家洪堡创办了柏林洪堡)大学,第一次提出了“教学与科研”相统一的办学原则,这一原则后来逐渐成为西方高校办学的普遍指导原则。20世纪初,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工业的发展,要求美国政府通过对科研工作的协调和资助,促进并形成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科研体系。这一时期研究的主要方向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为了保持其世界经济和军事强国的地位,开始强化政府对科技工作的管理,加强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使美国的产学研相结合得以全面展开。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增加国家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建立健全促进产学研联合机构和促进科技、教育、生产的紧密结合。这期间最突出的成就就是在大学附近创办工业园,形成了一批以重点大学为核心的科学园。在科学园里,科技合作和交流活动十分活跃,大学的基础研究成果和新的科学思想被引进工业实验室,促进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有机结合,从而大大缩短了科研到生产的周期。我国的产学研相结合从形式上看起步较早,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科技、教育体制的支持,没有市场经济这个基础,使得早在世纪50年代就提出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长期未落到实处。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水平的提高,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产学研合作才有了实质性的发展。尽管与其它发达国家相比,时间较短,但同样也经历了学研结合,产研结合直至官、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 1 产学研合作法律和政策简述 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十分重视产学研合作政策的制定和立法,制定了很多相关政策和法律,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促进产学研合作的立法框架和政策体系已经形成。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历届政府也已经意识到产学研合作的重要性,各级领导人在许多场合都在呼吁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在政策和立法方面,已经做了一定的尝试和探索。据课题组统计,我国在国家层面上涉及产学研的法律和政策已达46项,一些地方也出台了地方性的有关产学研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应该说,国内在产学研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上述这些法律法规涉及范围不可谓不广,一些法律法规也有相当针对性,在推动产学研合作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如于1985年3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1996年5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9年8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1999年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还有近年来推出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等。这些已公布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其内容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产学研,如果把它们拼凑在一起,已经覆盖到产学研合作的主要领域,但由于它们零散地分布在各项条款中,有些名称不是特指产学研,故未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 面对产学研合作对我国科技能力乃至综合国力提高的重要性,以及国内产学研合作发展的实际,现有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和法律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瓶颈和制约,亟需对之进行分析,并提供解决思路,以支持产学研合作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2 现有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在促进产学研合作方面遇到的难点 我国在立法方面尚没有针对产学研方面的专门立法,已有的法律条款多分散在有关的技术创新立法之中,尽管我国技术创新立法已形成一定的体系,但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首先,技术创新立法不系统,没有专门的技术创新法。同时,与技术创新有关的一些亟待法律调整的领域还无法可依,例如风险投资、基础研究、科技投入等方面。其次,现有科技法律可操作性不强,不便于实施和检查监督。 我国的科技立法基本上还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显得模糊不清和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再次,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执法力度不够。目前,我国的许多司法和执法人员对与技术创新相关的科技知识知之甚少,缺乏专门的科技法律人才。 法律之间缺乏衔接,系统性不强。一是科技法律体系不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一条要求制定实施办法,可至今没有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在国务院的科技立法中没有“条例”。《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科技法律的“母法”,应该是其他科技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的立法依据,但事实上没有起到这个作用。二是其它法律和科技法律不配套。由于科技法律的立法层次低,其法律效力低于《预算法》、《工业企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在涉及科技投入方面没有硬约束力。三是科技法律的空白点不少,比如没有科学技术普及法、信息网络法、科技投人法、科技人员权益法等等。 合作所需政策法规不到位。产学研合作是隶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的独立单位之间的合作。它们牵扯面广,涉及到教育、企业、科研以及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各种利益关系。因此,需要一套较为完善的政策和法规来规范和协调各方关系,保证合作的成功。我国近几年来制定了一些有关的政策和法规,如《技术合作法》、《技术市场法》、《专利法》、《高校法》、《著作权法》、《科技进步法》等,这些政策法规对产学研合作产生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仍不能满足产学研合作中对政策和法规的需求,立法尚不够完善。例如,还缺乏鼓励科技经纪人和机构的政策,中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证。司法机构组织发展跟不上经济发展趋势,许多侵权、侵利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挫伤双方的积极性。国外发达国家经过实践,总结制定了一系列比较成熟的政策、法规、制度,用来规范和引导产学研合作。例如,德国的《高等学校总结》对高等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作了明确的政策规定。日本的《产业教育振兴法》从法律的高度对高校与企业合作的形式、税收、拨款、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美国的《莫雷尔赠地学院法案》、《史蒂文森·威尔德法》、《联邦技术转移法》等一系列法规,用来规范、约束产学研合作的行为,保证了产学研政策在协调产学研合作各方的关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各方的行为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相比之下,我国由于缺乏产学研合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产学研合作中的行为规范很难得到保证。 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亟待完善。随着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规范,但相对于整个社会中介组织体系的发展完善,相对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相对于与国际惯例接轨和参与国际竞争,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在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等方面,我国目前也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虽然国家颁布了一些重要的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但未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另外,还有一些重要的领域仍然属空白。 例如,一些应纳入企业登记管理的社会中介组织未办理登记注册,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以事业单位名义对外开展中介活动。这类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3 现有的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在促进产学研合作方面遇到的瓶颈 运用法律法规形式推动产学研联合,固然有利于将产学研联合的思想强制贯彻下去,使之走向规范化和程序化。但是国家和地方的政策依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我国这种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中的特殊背景之下。事实上就是在发达国家,政策在促进产学研合作方面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总体来讲,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政令对于经济活动的影响力在下降,对企业的约束力也越来越小。 但政府可以通过颁布政策,设计一个良好的机制,来促进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开展。这里的机制主要指政府协调机制、科研机制和企业技术创新机制,以及企业经营体制和产权制度,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经营体制问题。对于产学研合作而言,一方面要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配置社会资源,满足官、产、学、研各方利益,受市场规律自发作用,步入良性循环。另一方面,还必须依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调集社会资源,调动官、产、学、研各方积极性,促使生产要素有效组合,以达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经济之目的。许多发达国家产学研合作成功的实践表明,在产学研合作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主要表现为制定合作政策,建立中介机构,通过拨款多渠道筹集合作专用基金,组织和实施合作研究项目,鼓励产学研各方的人才流动和设备共享等,来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发展。政府应为产学研各方搭建一个广阔的市场化服务平台,建立起以市场化运作体系为主,同时积极协调各方利益的完善的产学研推进体系。政府不仅是产学研合作中有效的协调者,更是产学研合作的推动者和主导者。通过基金项目和大规模科研计划(如美国的星球大战计划、阿波罗登月计划等),来有效的推动产学研合作,同时形成一批世界领先的高精尖技术,进而有效带动相关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但是,相比较而言,我国政府部门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还是不够的,还存在诸多的瓶颈,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的重要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在合作的许多环节还需要加强,政府在政策颁布上的余地还很大。主要表现为: 管理体制方面。我国的科技体制改革已经取得巨大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部门、科研机构问条块分割依然存在,缺乏统一协调;科技与经济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许多有价值的科技成果束之高阁,而且科技信息交流不畅,成果共享也不理想;缺乏促进产学研合作的系列政策、法规和相应配套措施。正确而有效率的科技政策和法规是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促进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的科技立法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和法规不够完备,而且政策不稳定的状况依然存在,这无疑制约了我国产学研合作的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阶段。但这个阶段的改革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全国各地的政府机关,有相当一部分还未把经营权交给企业,因此,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自主决策权也难以完全实现。企业吸收科技成果的行为无法摆脱政府行为的影子,无法成为企业自主行为?。 产学研合作的中介机构有待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中介服务体系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中,在科技成果的供应方和需求方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机构和活动。从各国科技成果中介服务发展的实践来看,中介服务职能的发展趋势是:活动多元化、功能整体化。总的来说,近年来我国科技成果中介服务从无到有,中介机构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我国的中介服务机构大多功能单一,机构不健全,提供信息服务不及时或缺乏准确性,而且中介方的地位及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中介服务信息传递不够及时和准确,导致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很多成果找不到需求而无法实现转化;另一方面,企业需要的技术成果找不到合适的供应者,企业产品开发中的难题找不到合适的科技人才来研究。中介服务及其机构无论从数量和功能上都远远不能适应产学研合作的需要。 政府在多渠道筹集产学研合作资金方面做得还不够。目前资金缺乏是影响我国产学研合作的一大障碍。在这方面,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多渠道筹集合作资金至关重要。风险投资就是一种可以借鉴的有效的融资渠道,它把分散在社会上的零散资金,如养老金、社会保险金、人寿保险金、研究基金等集中起来再投资,在我国发展产学研合作中应该大胆借鉴。 合作机制方面。产学研合作机制不够完善、产学研合作链条尚未宪全形成、产学研合作备主体定位不够清晰以及合柞屡次偏低、阑际袍程度不高等;科技与经济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许多有价值的科技成果束之离,科技信息交流不畅,成果共享也不理想;习惯予企韭、高校、科研机构寄成体系,穗互分割、力量分散、重复建设,导致圜家创新资源难以有效配置,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我国急需形成政府掌舵、企韭划浆,学、研、资积极参与的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 风险投资枕铡有待完善。人们在谈论灏实施产举研合作创新时,经常带有比较美好的愿望和较高的期望值。然而,必须认识到产学研合作创新是剖颛活动的一穗影式,燕科学技拳活动的继续,也是企业市场经营活动的一种形式。产学研合作创新同其他技术创新活动一样,合作各方都存在风险。 对予辩砑枧构穰高校来说,自身并不具备自我转化的资金能力和嶷力。对予企业来说,面对承担高风险的腻大压力,往往对很多高新技术成果望而却步,或者对手太多数辩技戒暴的转诧工作,金韭愿意承担部分风险,位不愿承担全部风险,而希望国家通过有关政策(如补偿)或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介入共同承担风陵。因此,髭孬有风险投资资金介入辩技成果的研究开发、中试、商品化和产业化活动,是产学研合作创新能否成功的重要环节。 企业与高等院校的合作常常是“点对点模式”,即单个科研人员或单个课题组参与企业的某个项目攻关,课遂完了,会作也就结束了,缺乏战略眼光和长效机制。这种模式由于缺乏技术集成,与企业的合作项题无法做的尽善尽美,有些则以失败告终。这种“小作坊”模式已成为限制产学深发装瓶颈之一。因此产学研联盟的层次必须提升——从单纯的以项目必纽带,转变为各参与方组建一种长的、稳定的、制度佬的利益共同体,政府要在其中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产业竞争性情报体系尚未建立。不少企业拿不溺与国际丽行韭裙对应的“对袭”指标,灵能笼统地说本行业或本企业与国际先进水平有很大差距,讲不出具体差距在哪里?差多少?如何赶超产学研合作没有明确的主攻方向。产业竞争情报体系由乎具有典型的规模效应和外部性,急需政府政策引导穰支持,建立薪的产蝗竞争性情报转系,为产学研含作提供标杆性支持。 总之,政府有关部门为了推动产学研合作创新,没有跌稷本上簿决阻碍产学研合作创新所需的条件;虽然出台了一些樱关的法律法规,但仍很不完善。产学研会作必须磊找克服上述难点和瓶颈的新的思路。 4 破解上述难点瓶颈的基本思路 针对上述问题、难点和瓶颈,我们试提比如下几个方的解决思路: 4.1 完善政府在产学研合作方面的行政管理体制 主要体现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计划手段以及铡定技本政策、调整产业政策等手段来刺激秘弓|导产学研合作的发展。其中经济手段主要包括运用税收、财政补贴、信贷、价格等手段来行使政府的宏观管理。建议国家涮定一些优惠政策来促遂产学研合作的发展,如在税收上,建议合作项目应辜受优惠的税收待遇,学研联合体企业实行税前分利,各自续税的办法。对嘉校参与金韭技术改造帮成果转化的课题适当采取倾斜的政策等等,通过政策来引导企业加强与高校的科研合作,要打破高校、科研院所。 4.2 完善产学研各方推进体系建设。建立能够推动各方积极性的动力机制 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从领导力量和组织层面上保证发挥好政府行为在产学研合佟孛的主导推动侔焉秘跨部门豹捺调终用。产学研合作的薄弱点在于转化环节,这一环节涉及到多个系统,离层组织重点就要站在高于各系统的层次上来孤这个中闻环节,并对成栗转纯给予大力挟持。运用政策、法规推动产学研联合,是不少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例如,韩国由政府出面组织大企业藏立联合实验孛心,为学校的教学实验与实习提供基地。我香港也专门出台了有关法律条文以促进产学研联食。显然运用法律法规形式推动产学研联会,有将产学研联合的思想强翩贯彻下去,使之走向规范化和程序化。所以政府必须加快产学研联含工作的立法进度,研究制定一系列行政条铡,职确规定政府、企监、科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在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产学研合作方面的职责,依法行政。 从企监煮度看,企业是科技进步的主体,科技成果要产业化必须依靠企监。要大力推进企业体制机制创新,突破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瓶颈,在财税、融资、用人和分配等方面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人才、知识和资本等要素有效联合。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形成紧密的战略联盟。加大政府和全社会对教育和研发的投入,推动国有大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促进企业尽快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鼓励和支持非公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科技和教育发展,增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力。同时,中小型企业与大企业不同,他们没有大企业在信息获取方面的优势,针对他们,应当引入“资本+技术”方式,与研究型大学合作搞创新。 通过“资本+技术”方式吸引大学进入中小企业,使大学以R&D资源或成果作为股份与这些企业合作创办高新企业,直接参与企业的技术创新及产品开发。政府要创造条件,重点扶持一批创新机制灵活、发展势头好的小型科技型企业,努力使他们进入大学科技园或校园,进行多种形式的技术创新合作。 从高校和科研院所角度看,我国应该继续深化高校教学体制和科研机制改革,为产学研合作奠定创新基础。根据教育发达国家美国的经验,大学办学应遵从与市场联合、服务社会的原则,美国的研究型大学突破传统的办学理念,从实用的角度出发,在获取研究经费的利益驱动下,美国的研究型大学同其它国家相比,有着非同寻常的活力和同企业界合作的热情。但我国高校目前普遍存在教学和科研同应用相脱节,教学内容陈旧落伍的现象,这一弊端实际上严重制约了知识创新活动,从而给处于“国家创新系统”下游的产学研联合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另外,国内很多科研院所由于体制落后,研究人员缺乏合理的激励机制,运行效率低下,合作动力不足、合作精神欠缺,这些都严重影响合作研发的最终效益。因此,深化高校教学体制和科研模式的改革,意义非同小可。 完善融资机制。目前,资金短缺是制约企业技术进步、高校成果转化以及产学研合作开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因而要形成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方式来促进产学研合作。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首先,政府应该加大产学研合作的直接投入,我国在R&D方面的投入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这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综合国力,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增加直接投入,支持产学研合作发展。其次,应该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 根据国外的经验,风险投资的起步阶段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建议我国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事业,各级财政每年拨出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科技风险基金和贴息资金,并允许风险投资机构从风险投资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基金。再次,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民间筹资的方式,以产学研各方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我发展为原则,建立一些科技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产学研各方合作提供急需的资金。最后,国家有关部门也可设立产学研合作的专项贷款,有重点扶植合作项目中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对于那些风险大、周期长、资金需求多、企业投入困难的高科技项目,对其应提供必要的配套资金,但同时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创新需要投入,而且有较高风险,即使有回报,也往往是中长期的,不能马上变现。要鼓励国有企业主动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大科研投入,并设计合理的补偿机制。 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政策环境。首先,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使企业确立在技术创新中的自主地位。其次,实行政企分开,割断各个行政职能部门同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间的不正常关系。健全和完善的市场机制是教育、科技、经济融合增长的条件。因此,必须注重培育技术、人才和资金市场的发展。在此过程中,政府的政策扶持和引导至关重要。政府应进一步转变职能,为促进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做好各项宏观方面的工作,如给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应有的自主权,制定和调整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 通过相关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技术创新的结合。逐步增加对科学研究及其成果转化的投入,并通过政府投资和税收优惠以诱导、鼓励科技成果的转化,同时倡导产、学、研、金相结合,发挥各部门的协同作用。其次,要进一步改革科技体制。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在运行机制方面,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调节,使高校和科研机构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自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在组织结构方面,改变条块分割,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相脱离,研究开发、中试和成果的产业化隔离的状况。 构建利益与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合作的创新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既具有高风险性,又具有高收益性,高风险与高收益同时并存。在现阶段,应当逐步建立起产学研合作创新利益与风险共担的责任制度。为此,可采取如下措施:规范技术成果定价的方法,加快无形资产评估队伍的建设,提高现有的评估机构的资信,使其评估结论得到更广泛的认同;在利益分配时,充分考虑个人的贡献,并将其与收益挂钩;实行产学研合作信誉登记评估制,以执行合同状况为主要内容,定期对参与合作的法人进行信誉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建立要素评估制,着重对合作双方项目执行能力进行评估,帮助那些信息不充分的单位免受损失;加强对产学研各方高层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特别是《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的培训,提高其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㈨1引。 充分发挥大学在产学研合作中的角色。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陆续建立了“大学一工业合作研究中心(UICRC)”、“工程研究中心(ERC)” 和“科学技术中心(STC)”,这三类中心都设在大学,对美国的经济增长起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基于我国科研体系的特点,我国多数的科技资源汇集于大学,大学科技成果产出大,但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大学具有开展与企业合作创新的比较优势。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大学的科研能力,紧紧围绕企业的需求,和企业做好合作创新,促进我国产学研合作的有效发展。建立促进产学研合作的高校科技管理运行机制。高校科技管理运行机制能够增强高校面向经济建设,与企业合作的能力、活力和动力。要大力发展大学科技园的作用,对大学科技园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建立有利于推进产学研合作和战略联盟形成的市场化中介服务体系,大力抓好科技中介建设,制定有利于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法规,完善产学研合作外部环境。首先,借鉴和学习国内外成功经验,通过制定有关政策,采取科技中介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素质,规范科技中介运作方式,树立科技中介机构品牌,形成专业化分工和网络化协作的服务体系。其次,科技中介从业人员是人才密集、知识密集、智力密集的特殊工作,其政策性和业务性质对人员素质和人才结构有极高的要求。为此,除了完善常规的科技中介从业人才培训制度(如进相关院校进修等)外,可以由政府出面聘请高水平科技、政策、管理等方面专家举办知识讲座或进行案例分析,以短训的形式为我国广大基层科技中介从业人员传经送宝,提高科技中介人员的综合水平。 强化政策法规对产学研合作行为的约束。 产学研合作尽管是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单位之间为了共同的价值目标和利益目标而开展的合作。因此需要强化政策法规对产学研合作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必须使合作者严格遵守一定的规范和准则。依靠政策的导向性、法规的强制性。对合作各方进行行为规范和约束,避免失控。国外在这方面走在我国前面,不少国家在民法、商法、行政法、教育法等法律中制定了有关科技合作的若干条规,并制定了与各类法规相配套的《仲裁法》,设立了仲裁机构。以日本为例,政府颁布了多个经济、科技法规,用以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科技与经济合作,使产学研合作得到了法律约束和保障。通过综合性法规来协调各种关系,约束和规范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使产学研合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加强有利于产学研合作的外部支持环境建设。建立产学研合作项目的产业竞争性情报体系和咨询评价系统,为产学研合作各方提供合作项目的技术性、先进性、科学性、经济性、适应性和价格参考资料,避免合作各方在目标价值上存在的较大差距。这个公共信息平台和评价系统,可以在高校、研究所建立,也可以在各级主管产学研的机构建立,也可以由民间出资建立,按市场规则提供有偿服务,政府要通过政策对这类机构进行明确而有效的引导和支持。建立产学研合作的市场预测系统。通过对高校发明人技术研究进行市场分析,并对该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后的市场容量、占有率等进行分析预测,使企业充分了解采纳技术后的整个市场过程,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企业决策依据,避免造成各种资源的浪费。产学研合作对信息的需求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如果不能有效地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就很难保证产学研各方之间信息的沟通。因此建议建立全国性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协调机构,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中心,让他们承担收集和推广技术市场信息、生产信息、科技成果信息的任务。充分利用现代化的通讯系统和计算机技术手段,建立产学研合作的信息网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信息的收集和发布、设立数据库、开展技术有偿服务,不断扩大信息的传播和转移的辐射面。建议由各级政府拨出专款用于建立中试基地。选择那些产学研合作基础好、项目应用性强、市场开发前景大的产品予以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开展产学研合作之前,各自根据合作项目的责任和义务,事先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中试费用库,以保证合作项目中试开发的急需。 通过制度建设,建立与完善企业产学研战略联盟。探索把产学研合作引向深入的创新模型,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中高层次科技人才的作用。首先,探索共建便利合作的研究开发机构,如企业将研究开发机构建立在科研院校,或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建企业技术中心等,以进一步推动产学研合作深入发展。以大力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要重点选择一些有基础、有优势、有条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建设新兴产业体系,建设循环经济和节约型城市有实际意义的方向和领域,组建大集团、大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战略联盟”进行攻关,以尽快掌握一批核心技术。以重大项目为平台,构建一批新的产学研“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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