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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游走于法律边缘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8-17 10:02:32 阅读:231次 【字体:

面对婚姻危机,是抽刀断水解体,还是一忍再忍继续? 为减少草率离婚现象,“试离婚”争议声中频频出现。那么,“试离婚”是挽救婚姻的一剂良药,还是面对需求的炒作市场? 它能否真的成为婚姻的缓冲带? 又如何从程序上避免草率离婚? 目前,“试离婚”游走在法律边缘,备受质疑,频惹争议。春节前夕, 经过了3 个月的“试离婚”,郑州市民黄静决定终止自己的草率离婚,和丈夫林辉复合。黄静是一位年轻妈妈,带有一岁半的女儿。这个家中,婆媳关系很不融洽,小吵天天有,大吵三六九,而丈夫总是站在母亲一边,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黄静多次提出离婚,林辉死活不同意。后来,林辉被逼无奈,说要不先“试离婚”吧,于是两人签订协议。“试离婚”后,丈夫一人搬到单位宿舍,婆婆也走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女儿独处的黄静心态平和了很多。分居后,她吃饭不容易,带孩子不容易,一切都不易,女儿还小,想及丈夫的好处,黄静觉得还是离不开老公。那天,不善言辞的丈夫向黄静诚恳道歉后,两个人随即复合了。
  黄静与林辉的“试离婚”只是众多家庭中的一个。
  “试离婚”一说,比较希奇。2009 年9月,上海一些“离婚公司”横空出世,成为继试婚、丁克之后的又一婚姻新名词。离婚公司推出“试离婚”服务,让“冲动是魔鬼的”的夫妻们签订协议,接受一般为6个月的缓冲期。
  “试离婚”观点褒贬不一除了一纸协议,“试离婚” 和分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夫妻双方都有七大姑八大婆,这些“老娘舅”难道不能从中劝和? 对此,离婚公司的负责人解释,分居说明夫妻感情基本已恶化,很难挽回了,而亲戚朋友的介入,往往带有偏见性,比如帮着己方亲戚,指责对方。而对方一旦还嘴,他们便毫无耐心,更容易说出“离吧”的负气话。事实证明,在很多案例中,家人的掺和会加剧婚姻的死亡。
  而“试离婚”期间,婚姻咨询师会站在中立的角度进行有效劝解,可以诊断、医治、挽救婚姻,并让当事人学会如何经营婚姻,掌握爱的技巧,这是一个良性的发展。选择“试离婚”的往往是可以挽回的婚姻, 有继续尝试磨合并拯救婚姻的意图, 而单纯的分居往往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
  据了解,我国1994 年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 个月内,对符合条件的才发给离婚证。新婚姻法实施后,离婚的手续简单便捷,当场就可发给离婚证书。有专家认为,在离婚的手续更简单的前提下,“试离婚” 首先能避免一些夫妻一时冲动“闪离婚”,不失为缓解家庭婚姻危机的好办法。
  河南省妇联一位李姓女士认为,“试离婚”是一种准备性离婚,是对离婚的一种主动适应, 而不是单纯地被动接受离婚。“试离婚”毫无例外都是双方自愿,尽管配偶中有一方很可能只是被动地自愿。“试离婚”是解决婚姻困扰的一种相对理性的方式, 经过一段类似离婚的生活以后,尚有感情的,一般会和好如初,感情不复存在的,也可比较冷静、理智地处理离婚问题, 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积极意义,值得探讨尝试。
  更有网友称,当爱情蒙尘时,以暂时的分居来丈量爱情心理距离、以后退半步来感受婚姻品质,不失为一种调试剂。
  所以说,“试离婚”是一种理智、成熟和慎重的婚姻观。
  对于“试离婚”,“褒”者多,“贬”也不少。
  河南大学心理学博士郑新认为,“试离婚” 对于一些急于摆脱婚姻束缚的人来说,正好找到了一个逃脱的机会,因为“试离婚”期间,不履行夫妻义务,急于想离婚的一方, 很可能理所当然地和别人同居了,这在客观上加速了婚姻的解体。
  另外,“试离婚” 不利于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权益保障,如短暂分开,也许能起到冷静和缓解作用, 长期分开只会加剧婚姻解体, 因为长期分居带来的子女教育和夫妻感情沟通等将成为新问题。对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分居可能成为转移财产、制造争端甚至另寻新欢的平台。
  “试离婚”在基层法院的运用在中国,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双方自行协商,对离婚不存在争议,主动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二是双方对离婚财产、子女抚养等有争议,可到法院诉讼离婚。
  法院对离婚意愿明确、对财产等分配无争议的当事人,直接判决离婚。在此过程中,调解并非必经程序,法院有关人士称,离婚的案子太没谱,两个人今天还吵得翻天覆地, 明天就有可能形影不离了,调解非常复杂,费时费力。还有一个现象, 一些被法院宣告感情破裂离婚的夫妇,可能不到半年要求复婚,可见,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这就出现一个尴尬的法理问题, 判不判决离婚是个法律问题,但婚姻本身是感情问题。我国婚姻法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破裂, 如果法官不能了解双方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那么也不应该在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时就立刻判决。
  新婚姻法也给当事人一个绝对自由的离婚空间,尤其是无子女的夫妇,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只要一个协议就可。调查表明,近10 年来,我国民政机关登记的离婚率大幅增长, 约有十分之一的离婚当事人选择复婚, 这说明有不少草率离婚。那么, 如何从程序上避免草率离婚呢?
  业内人士指出,在国外,一些国家为避免过于草率离婚, 设立了别居或分居制度,就是婚姻关系仍存续,但双方没有同居义务, 以冷处理的方式对离婚申请搁置一段时间。但在我国,婚姻法里没有这个制度。我国最早涉及分居内容的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 年颁布的审理离婚案件的司法解释, 当时对法院准予离婚的规定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3 年、确无和好可能的, 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 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2001 年婚姻法修改后,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时间满2 年, 法院可准予离婚。但有关人士认为,由于婚姻法中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分居期间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的规定, 因此这个“2年” 的分居规定没有发展成我国的分居法律制度。
  其实,早在2004 年,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就率先实施了“试验离婚”。这个制度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官公信力影响下, 在自愿基础上达成暂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 目的是让夫妻双方体验离婚后的生活情境, 让当事人理性认识婚姻生活,再决定是否离婚。“试验离婚”
  从2004 年9 月到当年底,共有7 对夫妻自愿参与试验,其中6 对夫妻和好,撤销了离婚起诉。这是一项比较成功的尝试,但河北省法院并没有推广。
  原来,有法学人士认为,该制度有弊端,那就是“试验离婚”期间未成年子女的各种权利不能有效保护, 这个制度只考虑了夫妻的感受,忽视了子女的利益。
  还有,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试验离婚” 在离婚调解程序中走极端, 是在简化法院的调解工作。
  2005 年5 月,河南省台前县法院推出了“冬眠离婚”制度。
  这个制度有一个具体操作规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 主办法官需详细了解当事人情况, 初步判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由法官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法官征得夫妻双方同意,达成一种承诺,在三至五个月内, 双方处于一种准离婚状态。婚姻不解除,双方不见面,不干涉彼此生活,看上去婚姻像是“冬眠”。该制度还着重考虑到“冬眠期”夫妻财产和子女等权益的处理, 主办法官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子女抚养情况记录在案,“冬眠” 期间, 法院如发现一方有“第三者” 或财产转移的,“冬眠离婚”立即停止,进入离婚程序。
  “冬眠离婚”试行后,经媒体报道,引发诸多争议,褒贬不一。
  起初,“贬”占大多数,有法学家认为这个制度有悖法理,法院不判离婚,也不判决不准离婚,违法了法理。当事人诉讼到法院以后,如果再人为地延续这种“准离婚”状态,不利于及时调处离婚案件,也违背了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还有当事人称, 在因家庭暴力等提出的离婚诉讼中, 往往实施暴力的一方不愿意离婚,受害方到法院起诉离婚,还要等上三到五个月, 这相当于延续了受害方的痛苦,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还有一些夫妻本不至于离婚,被“冬眠”分开小半年,不想离婚反而离婚了。
  此后, 河南台前县法院没有再高调宣传“冬眠离婚”制度,但该法院有关负责人相信“冬眠离婚” 还是有必要存在的,事实也证明,数月后,“冬眠离婚”的确出现诸多正面的社会效果。继台前县法院之后,全国其他基层法院,如天津和西安,也进行过相关制度的尝试,但法院对于“试离婚”在个案处理上运用得多,在制度意义上并没有坚持下来。
  “试离婚”背后的法律意义对于基层法院的“试离婚”,诸如“冬眠离婚”、“试验离婚”等,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孙梅认为, 可以作为个案的调解策略,但不适合作为一项制度普及,主要缘于它的适用面过窄, 适用于因不理智而提出离婚的当事人, 另外就是夫妻没有原则性矛盾的时候。比如“80 后”夫妻的赌气离婚,双方冷静下来就会后悔。再比如, 一些夫妻因为婆媳关系或者鸡毛蒜皮的小事闹离婚,彼此“冷”一段时间就会想念对方的好处。
  但是,基层法院的“试离婚”,在因婚外情、家庭暴力、复杂矛盾等原因的离婚诉讼中,对解决矛盾并无帮助,因为当事人做出离婚选择, 大部分人是深思熟虑的, 大多经过了长时间闹矛盾、夫妻分居、互不履行义务等“准离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拖延婚姻没有太大意义。对于少数不理智的“闪离”来说,也没有必要专门制定一个“试离婚”制度。
  对于离婚公司的“试离婚”协议,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李阳律师认为, 作为夫妻间私下的协议可以行得通, 但不可能作为一种制度来提倡, 因为它与现行《婚姻法》形成悖论———法律一方面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履行义务,但“试离婚”又允许夫妻双方在某段时期里可以不履行义务,一旦出了纠纷以何为准? 法律强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 必须履行义务, 更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因此,试图把“试离婚”当成一条似离非离的缓冲带,并不可取。
  李阳律师认为, 离婚公司的“试离婚”只是一种约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不受法律保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试离婚”一说。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未到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的所谓离婚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试离婚”期间,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无法界定,比如孩子抚养费等都不能免除,财产收入方面若无约定仍属共同财产。此外,如果夫妻任何一方在“试离婚”期间发生了婚外情, 即使此举不违反“试离婚”协议的约定,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另一方仍有权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最重要的是,“试离婚”协议不能作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 法院并不会以此认定而准予离婚。
  法学人士表示,所谓的“试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其实很弱, 一旦有一方反悔, 协议内容随时都会变更。
  “试离婚”也容易被居心叵测的人用来转移财产、制造争端,甚至当作搞婚外恋的借口和保护伞。
  有法学人士直言,目前,不管是基层法院的“试离婚”,还是离婚公司的“试离婚”,均不是严肃的法律。目前的“试离婚”, 始终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所以说,“试离婚”要慎重,“试离婚”也不是解救婚姻危机的万能钥匙, 它只不过是当前的婚姻快走到尽头时,转了一下弯,让当事人有时间和空间回头看看所走过的路,冷静选择。无论到什么时候,情感才是维系婚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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