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社会分层现象明显,疑难法律问题频出,依笔者看来,这与我国对法律对等性研究的缺失有关,只有做到实质公平的法律,才能更好地维护我们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关键词] 社会分层;法律对等性;实质公平;和谐1、我国经济改革对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伟大的成就,我国的经济总量已经位居世界前列。在与经济成功实现转型和市场化建设的同时,我国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1.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文化的变化及出现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是一个以集体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结构,因此,整体平等和公平性能得到了较好的体现。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开放性和文化的多元化特征日益显现。与精英文化相比,大众文化呈现出日益扩大的态势。与此同时,拜金主义和个人主义在我国社会逐渐抬头,导致了蔓延我国社会的信任危机。
1.2 近年来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社会阶层出现迅速的分化。首先,农民阶级出现重大的裂变及分化,出现了先富裕起来的农民企业家、个体工商户等。与此相应工人阶级内部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动组合,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已经形成。
2、许霆案的思考及其法律对等性分析许霆案引发了广泛的探讨和极大的社会反响,以下为学界各派观点及笔者由此进行的法律对等性分析。
2.1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赵教授在我国当前刑事法学的语境下,对许霆行为的定性和量刑进行了分析。并从社会相当性理论的角度,认为许霆行为在普通大众的法治观念中,受非难谴责程度较低,如需以付出终身自由甚至生命为代价,在大多数人看来,将是苛酷和无法接受的,严重偏离了社会大众对正义的期盼和长期以来涵化的伦理情感。
2.2 北京大学刑事诉讼法学陈瑞华教授:陈教授从司法的角度指出,法院的刑事判决缺乏必要的说理,量刑程序缺乏公开性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几乎不受限制。在文章最后,陈教授指出,许霆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在于某种“等级司法”色彩。
2.3 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贺卫方:指出即使法官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判决与民众情感相背离,引起舆论的不满,该指责的也不该是法官,而应该是立法者。法官如果诉诸法律外资源作为论证的基础,不仅有侵犯立法权的嫌疑,而且可能导致司示判决的高度不确定性。
2.4 笔者法律对等性分析:以上几位学界代表最终均都将笔峰触到引起“许霆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我国法律中“对上的法”与“对下的法”缺乏实质公平;而只有法律条文实现了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并重情况下,才会从根本上杜绝此类让人匪夷所思的两难法律问题。如果立法者能在立法的过程中能正视社会各阶层的存在并且意识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只有加强法律对等性方面的研究,使我国的法律条文将会更加科学化民主化。
3、西方法哲学对于法律对等性的研究成果西方法行为主义者明确指出,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将会受到社会分层的影响,分层是社会生活的垂直面(纵的方面),表现为权利、义务、地位、财富、及其获得权利、地位和财富的手段的不平等分配,按等级排列为阶级或各种集团的和个人的差别。
法随着等级正向变化:“对下的法”重于“对上的法”:每一种法都更可能针对下层。下层冒犯上层的的越轨行为往往被小题大做,而上等阶层侵害下等阶层的行为却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较低地位的人对较高地位的人的犯罪的严重性随着二者之间的财富差别的增加而加重。
西方行为主义的法与社会分层的研究虽然带有明显的资本主义色彩,但我们也应该将其中的科学成分为我所用。目前,我国的社会分层已经十分明显,既得利益者掌握了我国社会的经济话语权和支配权,进而影响到了我国的政治结构。因此,目前的法治建设将无法忽视我国现阶段社会分层所带来的影响和对普通民众权益的漠视。
4、笔者对于法律对等性的相关理论分析据笔者所知,法律对等性研究在我国尚处于真空状态,笔者希望能藉此浅显的分析能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4.1 社会分层将会导致层级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分配。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是与地位和话语权的对等为前提的。社会分层性理论表明因为物质财富的有限性和社会成员自身素质能力的差别,以及对效率的追求,社会分层不可避免。又由于人具有利己的本性,高层级成员必然会加大对自己既有利益的维护和对觊觎者的防范。
进而引起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不对等。
4.2 地位和财富将对立法和司法产生潜在影响。在法律的立法过程中,拥有地位和财富将会利用自身实力争取到更多的话语权,使法律更多地体现其意志,从现实来看,能够参与立法的人也大多是拥有社会地位和财富的社会成员。从司法的角度,司法公正是一个正义的社会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也是一个社会正义的最后保障,但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无论从自身利益考量抑或是受到外界的影响,都有对高层级之社会成员宽松而相应地对社会低层级之社会大众苛刻的倾向。
4.3 获取权力、财富和地位的手段的不平等分配是对法治最根本的威胁。根据正义理论,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因受到提高社会效率与社会成员自身能力差别而无法做到绝对平等。但对获取财富与地位的手段上的平等是维护正义社会的最后也是最根本的保障性条件。如果没有此获取手段上的根本保障,既得利益者将肆无忌惮地扩大其利益,侵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社会生态严重失衡。并进而引发社会问题。
4.4 法随层级呈现正向变化。由于高层级的人掌握着社会的话语权,也不可避免得将会更多地为高层级的人所用;相对而言,低层级的普通民众的利益在立法和司法中较少得到保护,西语有言“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守护者”,对每个层级同样适用。
5、完善我国法治建设的建议和对策5.1 避免立法中的“丛林法则”,将对等性审议作为立法的一个环节。法律是一个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基本工具,其基本原则应该是正义。尽管受到立法能力和提高立法效率的限制,不可能做到各层级完全同等参与立法,但是应将法律公布前的对等性审议作为一个基本环节。
5.2 避免“阶级司法”,将司法对等性审查作为衡量法官判案的一个基本依据。在目前的司法过程中,对“权贵”宽松而对“小民”
严厉的现象比较突出,对有将司法对等性审查与法官考核及个人前途挂钩,才能有效防止“阶级司法”。
5.3 利用好作为“草根阶层”的代言人的互联网,使其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社情民意从来都是国之根本,虽然法律无法与民意达成完全一致,但根本相左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目前的互联网发展为社情民意的表达提供了一个有效平台,我们可以将此作为推动法律实质公平的一个契机,使我国的法律在对等性方面一个质的进步。
5.4 要提倡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创造维护正义的社会氛围与和睦的民族关系。这些年来,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严重泛滥,一部分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出现严重偏差。只有切实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从根本上获取源源不断的动力,我们的民族关系才能万年长青!
【参考文献】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1.
[2][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1.
[3]赵秉志.许霆案尘埃落定后的法理思考[N].法制日报,2008.6.
[4]陈瑞华.许霆案的法治标本意义[N].南方周末,2008.1.
[5]贺卫方.许霆案:法官何以说理[N].南方周末,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