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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初探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8-17 10:01:26 阅读:320次 【字体:

[摘一要] 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之一,海洋生物资源非常丰富。我国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以《宪法》为依据,以《渔业法》为主体,与国际公约相协调,可以说较为完善。但在立法精神、执法力度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缺陷,有些法律内容仍需要一定的补充。同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对中国的海洋生物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我们应从立法、执法、管理体系、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加以探讨,使我国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 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管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策1、我国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立法情况我国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四方面的法律规范构成:一是宪法;二是基本法律,主要是调整海洋渔业经济关系,确立海洋渔业基本管理制度的《渔业法》;三是单行法律,包括一些调整海洋生物资源生产、经营、管理等特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如《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海域使用管理法》、《渤海生物资源保护规定》等;四是相关法律,包括一些综合性法律中调整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关系的规范和国际公约与中外渔业协定,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外贸易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联合国海洋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2、我国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制中存在的问题2.1 缺乏专门的综合性的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法律。我国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立法从属于生物资源保护立法,没有得到独立的发展。这一现状与海洋生物资源发展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海洋生物资源在养护、管理和利用方面与内陆生物资源都存在较大的区别,用同一法律制度来规定,必然会有不当和不健全之处。并且由于部门、行业利益不同,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也没有起到海洋生物安全保护基本法的作用,难以实现海洋生物安全的有效保护。
  2.2 海洋生物资源法制建设相对落后。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海洋环境资源法在我国得到了很大发展,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与海洋资源保护法的发展还是很不平衡的。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都是占主导地位的,而海洋资源法律的发展却相对滞后,这是我国海洋立法“重污染防治,轻资源保护”现象的体现。我国于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比较全面的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但是我国还没有一部以海洋资源保护为对象的法律,更没有综合性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律。导致海洋资源保护与海洋环境保护相脱节,缺乏整体的“海洋环境资源”观念。
  2.3 海洋生物保护法律体系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现有海洋生物保护法律体系缺乏可操作性,如《渔业法》中的养殖证制度不够完善,捕捞限额和许可制度存在一定缺陷,渔业资源权属关系不够明确等,这些都极大降低了《渔业法》对我国渔业资源的保护作用。
  2.4 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执法力度不强。我国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管理的中央统一管理能力相对薄弱。渔业环境资源实行多头管理管理,需渔业主管部门,环保,国土,水利,海洋,海军及省、地、市、县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有时,某些部门因为利益问题或地方保护主义,常常使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执法遇到困难,导致执法力度有限。另外,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也是管理不力的原因之一。渔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不高,导致执法水平偏低。
  2.5 公众对生物资源保护意识淡薄、捕捞量大、海洋污染严重。
  随着沿海经济的迅猛发展,海产品市场需求逐年增大,我国不少沿海地区对海洋生物的捕捞力量过剩,海洋生物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利用高科技手段海洋生物资源进行灭绝式捕捞;有的更是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粗放经营,导致我国近岸海域环境污染,海洋生物资源锐减,海洋生物种群遭到严重破坏甚至灭绝。
  3、关于健全我国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制的建议3.1 对海洋生物资源进行专门立法,做到有法可依。由于海洋生物资源的地位特殊,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立法,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很多沿海国家在这方面取得了较大地成绩,例如韩国制定了《对在EEZ 的外国人渔业活动行使主权的相关法律》,日本也实施了《关于在日本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渔业等主权权利法》
  《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等。这些专门性的立法为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提供了更完善、更有效的法律依据。由于我国缺乏海洋生物资源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所以在保护海洋生物资源时所适用的法律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保证我国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合法、有序地顺利进行。
  3.2 健全我国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立法方面要注意明确各种海洋生物资源权属的具体内容,确定法律限制和许可的相关内容,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立法。应尽快制订与我国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相配套的《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开发与管理条例》;加快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立法;建立有关外来海洋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制定资源安全保障法等。使海洋生物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与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3 提高海洋行政执法效率, 建立健全统一的各部门协调机制。为了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关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洋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提升执政能力的高度。另外,还要有计划地实施定期培训,培训相关专业人才,进一步规范实体程序,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执法队伍建设。同时我国应建立国家统一的协调机构,健全各部门协调机制,提高海洋行政执法效率。
  本文建议中央应设立一个专门的海洋资源保护协调机构,掌握专门经费,主管科研,监测,及行政执法保护。以达到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专事专办,专门处理。避免多头管理,同时,要求各主管部门积极参与,欢迎各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其中协助各方面工作。
  3.4 加强海陆一体化管理,防治海洋污染,从源头改善海洋环境。在某种程度上讲,海洋生物资源的衰退是由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造成的。对于海洋污染,要以预防为主。应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尽快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对污染物的净化处理,严格控制排污量及入海量,把可能发生的破坏海洋环境资源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防范于未然,确保海洋生物资源安全。
  3.5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海洋资源的保护意识。随着海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逐渐展开,我国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普及程度和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广大群众对生物安全、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等缺乏足够认识。我国民间从事海洋生物保护团体数量少、力量不足。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到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行动中来。

 


  【参考文献】
  [1]徐祥民.海洋环境的法律保护研究[M].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
  [2] 周晨. 我国海洋资源法体系的不足及完善[J].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5.
  [3]张海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释义集[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
  [4]陈晗霖.我国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安徽农业科学,2005.
  [5]李培志.我国海上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及缺陷[J].公安教育,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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