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是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调查税务稽查证据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对税务违法案件实施税务稽查的核心环节。税务稽查证据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取得,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成为衡量税务稽查案件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并直接影响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终决定着税务稽查案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成败。 一、税务稽查证据的概念界定从目前看,我国尚未制定独立的证据法典,且证据规则散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但在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共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构成了证据的三大基本特征,也成为了审核证据资格的唯一标准。结合税务稽查工作实际,能够对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和税务稽查证据给予明确的概念界定。 (一)税务稽查调查取证过程是税务稽查人员调查取证的前置程序,应集中体现证据的合法性特征,确保实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手段合法、方法合法。因此,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可界定为:“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内,在税务检查工作中为查明和证明涉税案件事实,依据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有效的手段和方法,调取税务稽查证据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二)税务稽查证据是税务稽查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用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体现和核心内容,应充分体现证据的三大基本特征,具备与事实相关联、表现形式法定、事实客观存在的工作要求。因此,税务稽查证据可界定为:“税务稽查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用以证明涉税案件事实的根据,是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并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符合法定表现形式的客观事实。”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证据法定表现形式的界定,以及税务稽查办案过程中各类稽查证据的客观表现形式,可将税务稽查证据区分为: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运用证据确认涉税事实税务稽查调查取证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是强化依法治税的重要手段,加强和建立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规范,充分运用证据来证明涉税违法行为和事实的存在,是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 (一)税务稽查调查取证是确认客观存在的涉税事实,并提出正确的定性及处理、处罚意见的前提和保证。税务稽查调查取证是税务稽查实施环节的主要工作内容,它贯穿于税务稽查实施的全过程。税务稽查人员只有通过调查取证才能掌握案情、确认涉税违法事实、并依据法律、法规提出准确的处理意见,才能真正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律基本原则。 (二)税务稽查调查取证是司法机关衡量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内容。由于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法院审查的为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所调取和依据的证据,而不是诉讼阶段重新收集的证据,因此,税务机关在对涉税违法行为做出具体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特别是对定性为胜败的关键完全取决于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的成效。 (三)税务稽查调查取证是税务机关尊重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执法水平的具体措施。提高税务执法水平,树立良好执法形象,要以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它不仅体现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尊重,而且反映税务机关依法办案的工作水平,实施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规范,将会进一步促进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 三、调查取证的工作规范按照对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和税务稽查证据的概念界定,可将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内容划分为调查方式、取证方式、签章方式、审核认定、证明规则和归集整理六部分工作内容,从而建立较为完善的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体系和工作规范。 (一) 调查方式的确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赋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可将税务稽查证据的调查方式区分为勘验检查、询问调查、提取审查、委托核查、函请协查。 1.勘验检查: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和经营情况进行勘验;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⒉询问调查: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调查有关单位、个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⒊提取审查: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取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发票进行审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取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问题和情况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案件涉嫌人员的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查。 ⒋委托核查:委托法定、指定或其他具备勘验、鉴定资格的部门,做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勘验笔录、鉴定结论。 ⒌函请协查:函请域内异地(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税务机关,协查并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请求域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协查并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取证方法的确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税务稽查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只有在无法调取原件、原物,或者调取后应返还的,可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方法取证。复制方法包括复印、打印、备份等。(数量较多的可抽样取证)⒈不同种类的税务稽查证据应采用的取证方法: 书证可以调取原件,也可以采用复印、照相的方法取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可以有当事人、证人自行提供书面材料,也可以采用记录的方法取证,并可配合使用录音、录像的方法取证;视听资料可以调取原件,也可以采用打印、备份的方法取证;可打印的视听资料,必须进行打印并备份;勘验笔录可以调取由委托勘验部门出具的原件,也可以采用记录的方法取证,并可配合使用录像的方法取证;鉴定结论应调取由委托鉴定部门出具的原件。 ⒉不同取证方法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原件应粘贴在税务稽查调查取证专用纸张上或保存在税务稽查调查取证专用袋中;记录的应使用《询问(调查)笔录》、《勘验笔录》,且笔录首页使用税务稽查调查取证专用纸张打印;录音、录像、照相的应使用专用设备,且录音带、录像带应保存在税务稽查调查取证专用袋中,照片应使用税务稽查调查取证专用纸张打印;复印、打印的首页应使用税务稽查调查取证专用纸张;备份的应使用专用设备及存储介质进行备份,备份件应保存在税务稽查调查取证专用袋中。 (三)签章确认的确立:为确保调取税务稽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税务稽查证据调取后应交由提供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或押印。 ⒈税务稽查证据修改的,应由提供人在修改部分押印并签名;⒉税务稽查证据的提供时间、提供地点、提供人等内容,应由提供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或押印。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制作方法等内容,应由制作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⒊税务稽查证据数量较少的,应逐页签字确认。数量较多的,应在首页签字确认,并在侧页加盖骑缝公章或押印;⒋税务稽查证据保存在税务稽查调查取证专用袋中,应使用税务稽查调查取证专用封条进行封存,并在专用袋与专用封条的骑缝处,由当事人或证人加盖骑缝公章或押印;⒌拒绝签字确认的,应当附由拒绝人签名和签署日期的情况说明,并由在场的其他人员或税务稽查人员签名和签署日期予以证明;未附情况说明的,应由具备公证资格的部门和人员,对签字确认过程进行公证;⒍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的领事部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四)审核认定的确立:按照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确定税务稽查证据的审核认定包括关联性审核、合法性审核和真实性审核。 (五)证明规则的确立:按照证据证明力优先原则,以及各税种纳税主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确定税务稽查证据在证明地方税种各税收要素的证明规则。 (六)归集整理的确立:为便于对税务稽查证据的审理和查找,确定税务稽查证据应将证明同一事实的,且属于同一种类和类型的证据进行分类、归集和整理,并制作《税务稽查证据清单》;一个证据可证明多个不同事实的,应单独进行归集整理。 四、当前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取证内容不够完整充分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在对某一纳税违法事实提取证据过程中,有时只注意到最明显、最直接的证据,而没有完整收集认定该事实所需要的相互联系的证据体系中的全部要素。 (二)取证程序不合法、不规范工作中有的检查人员不注意获取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形式,认为只要有证据就可以定案,程序合法与否并不重要。具体表现如:超越法律授权的检查项目和范围进行检查取证、超越法律授权的检查方式进行检查取证、超越法律授权的取证时限进行检查取证。 (三)取证手段相对单一目前税务机关在检查中经常运用的手段主要是查账、实地检查和询问等。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相应地以书证和询问笔录的形式提取,视听材料证据使用范围不广,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类型,由于人力物力等原因则更少运用,这与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相比较,显得比较单一,这使得税务检查的取证力度相对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查质量。 (四)取证标准不统一取证工作是税务检查行政执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既是执法,就应有规范、统一的标准。但就实际工作情况看,取证标准不统一的情况比较普遍。 (五)取证后证据保管不力实际工作中,有的案件案情复杂,收集的证据较多,由于没有妥善的证据保管措施,加上检查人员对此未引起足够重视,发生了证据遗失的情况。这既影响了检查工作的进度,也给认定案件事实带来了新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税务处理决定,一旦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税务机关,将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出现上诉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认识不足,也有客观条件限制所致。检查人员应该针对税务检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找到解决问题行之有效的办法,保证税务检查取证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具体建议是: (一)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取证工作能力由于税案证据的特殊性,税案取证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税务检查人员是取证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不仅应有扎实的财务、税政功底,还应通晓法律、审计、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准确的判断力。因此,税务检查人员应努力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证据等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时要广泛涉猎其他领域,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和业务能力,在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善于发现规律,切实做好取证工作。 (二) 制定取证工作标准,规范取证行为取证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权,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应履行的职责。《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取证工作的实体、程序、方法等都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在税务检查取证工作实践中,应以这些原则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各种证据的特点,并以最终能够通过司法审查为标准,制定有关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保管使用等工作制度,使法律规定更具操作性,保证取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规范取证行为,充分发挥取证在税务检查中的重要作用,有效提高检查办案质量。 (三)加强税法宣传,使取证工作得到社会的支持和配合税务检查活动的开展除了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外,还要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和知情人调查与涉税案件有关的情况,取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协助税务机关调查的义务,第七十三条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造成税款流失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为税务检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加强税法宣传,让公民和其他单位知晓,协助税务机关调查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同时,税务机关在应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交通、邮电、铁路等部门的协调,并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与其联网,实现数据资源共享,进行方便、快捷的查询,为税案事实的定性取得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证据资料。 (四)加强税收管理,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 有效解决取证工作遇到的难题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企业会计电算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尤其是外资企业,应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更为普遍。 会计数据的可随时更改性和会计资料的无纸化,给传统意义上的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一方面应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管,依法要求其将使用的财务软件到税务机关备案;另一方面应加强对检查人员计算机知识等的培训,使检察人员了解有关财务软件的使用方法、核算特点、数据生成方式和逻辑关系,并积极研究开发稽查软件,以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取证工作质量。同时,税务检查部门可以充分利用税控装置提供的信息和数据,解决一些行业中如服务业的餐饮娱乐企业营业收入的确定难于取证的问题。 (六)优势互补,快侦快结,牢牢把握破案的有效时机由于税务、公安两机关查处、侦办税案的力度和专业技术力量各有不足,联合办案可以直接搜取有关证据和资料,人赃俱获。同时,也可以在刑事讯问中发现线索,在查账中证实内容的真实性,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通过两家联手办案可以发挥各自长处,快侦快结,事半功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