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交发教授所著《中国诉讼法史》一书,是研究中国传统诉讼法律具有开拓性和创造性的一部力作。其书优点有五:一是学术视野宽广,二是注重文化与经验解释,三是类型划分准确,四是注重基本诉讼理论问题,五是引证资料翔实。 近年来,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开始向纵深发展,学术研究的领域不断得以拓宽,学术研究的方法也不断得以更新。我们知道,在西方国家,学科分类是比较明确的,而在中国传统社会,则缺乏这一学科基础,政治、法律、伦理等等混而为一,很难有严格的区分。因此,运用西方国家分析性的学科方法来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问题,往往会面临许多不便和困难。这种状况在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中是非常明显的。因此,对于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我们必须摒弃一些西方学科划分及其方法上的前见,尽量以一种比较平和的心态来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问题。李交发教授的《中国诉讼法史》一书正是在这种学科现实和学术宽容下所进行的一种极富创造性意义的探索。本书的第一个优点是作者有着较宽广的学术视野,在追溯和分析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同时,也注意剖析和阐释中国古代的诉讼理论。过去一段时间,我们部门法史的研究存在着“制度史与思想史分离”的严重缺陷,这使制度史的研究脱离了思想的具体场景而显得单调、枯燥和乏味,思想史的研究则由于缺乏制度的有力依托而丧失了解释力。本书在总体结构上分为“制度篇”和“理论篇”,充分反映了作者力图打破制度史与思想史相分离的研究现状,把制度史与思想史真正贯通起来的学术自觉。本书的第二个优点是作者注意从文化的角度探讨中国古代社会的诉讼制度与诉讼理论,从而在一定意义上加深了我们对中国传统诉讼法律的经验理解。方法论是学术研究中最基础也最重要的一环,就法学研究而言,逻辑分析与经验解释是最基本的两种方法。通过文化的角度对法律进行解释,其中主要贯穿了经验解释的方法,因为文化的本质即在于其是“人类的一种经验生活”。本书作者虽然没有表明他所运用的学术视角和方法,但从全书所展现的内容来看,其所抱持的的确是一种基于经验解释的文化视角及方法。比如作者在分析中国古代的言证制度时,认为存在“亲属言辞不得作为证据”的限制性规定,而这种制度规定的深刻依据则在于中国古代宗法社会这一文化背景下所确立的“亲亲相隐”的诉讼原则。尤其是作者在理论篇中阐述“传统家族法诉讼理论”时,更是从文化的角度对中国古代的宗法社会和家国一体的社会政治结构作了经验性的描述,从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传统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二元结构,即国家法诉讼与家族法诉讼并存”的学术论断,开拓了中国诉讼法史研究的一块飞地。本书的第三个优点是作者运用现代法律的逻辑分析框架对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作了一种类型意义上的划分,并且注意中国古代的特有语境,其所探索的角度较广,发掘的层面也较深。本书将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分“诉讼机关”、“起诉制度”、“拘传、逮捕、囚禁制度”、“证据和勘验制度”、“审讯制度”、“判决与上诉制度”、“司法官法律责任”七章进行论述,其分类标准明显参照和运用了现代诉讼法律的逻辑分析框架。但是作者在运用这种逻辑分析框架的同时,不忘中国古代的特有语境,特别注重一种经验性和语境化的分析。在这里,逻辑分析只是解剖问题的一把“手术刀”,经验解释才是观察和分析问题的“显微镜”,这样才使得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得以语境化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并且显示了其纷繁复杂的特性和别具一格的风采。比如作者在探讨“司法官法律责任”问题时,将司法官的法律责任划分为“违法不受讼和受讼的法律责任”、“违法审讯的法律责任”、“违法判决的法律责任”、“违法执行判决的法律责任”四类,每类之下又分为若干小类,其考究之细致,发掘之深刻,引证之翔实,都颇让读者赞许与信服。 本书的第四个优点是作者对中国古代的基本诉讼理论问题作了一番别开生面的探索,思考成熟,论证严谨,为中国诉讼法史的研究树立了典范。作者紧紧围绕中国传统诉讼的伦理性表征,通过对“德威”、“宽严”、“轻重”三对基本范畴的辨析和阐释,厘清了中国传统诉讼制度的一些根本性问题。作者首先认为“德”为中国传统诉讼总的理论基础,在这一总指导下,由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有着质的不同,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以“和”作为理论指导,追求和谐而漠视是非就有着极其强大的生命力。而在刑事诉讼中,过去一些学者一般认为其以“威”为理论基础,作者对此进行了纠正,认为“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是‘德’之下的‘威’,且‘德’通过‘中’体现‘威’,因为刑不‘中’则罚不‘威’,因此,‘中’就成为‘德’派生的刑事诉讼的理论指导”(第!"#页)。其次,在“宽严”问题上,中国传统法律深受礼治和儒家宽仁思想的影响,“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这种矛盾心态在中国古代的诉讼运行过程中显露无遗。统治者一方面通过立法标榜宽仁,另一方面又要严惩破坏统治秩序者,这就造成了“立法的相对被动性和司法的相对主动性”(第!$%页),即“法宽与刑严”这一难以克服的矛盾。而且,随着西周“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确立,执法中用刑宽严也往往因时而异,也因人、因情而不同。作者指出:“中国古代诉讼严也好,宽也罢,都不是依法断狱,它与科学的诉讼观是相背离的。”(第!&’页)可谓切中肯綮。同样,作者从中国古代社会的君主专制统治体制和社会形势变迁的现实出发,对中国传统诉讼历史中的“用刑轻重不定”的状态进行了历史经验性的分析,并予以批判和否弃。这些都反映了作者对中国传统的诉讼理论有着较为敏锐的判断、清醒的认识和成熟的思考。本书的第五个优点是作者引证的资料翔实,尤其注重在分析和阐释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的时候,通过古代文献所记载的具体事件或案件加以具体论述和印证,从而使全书溢满了一种历史的生动性、鲜活感和穿透力。这一优点贯穿了全书的写作过程,尤其是在分析具体诉讼制度的章节中体现得甚为明显。总之,《中国诉讼法史》一书,是以相当深厚的知识训练为基础,比较宽广的学术视野为根底,而完成的一部具有独立的创造性意义的书。从这本书中我们看到了一个学者在文化残基上重整砖石与资料的辛勤,也看到了中国传统法律研究所呈现出来的一种别有风味的面貌。当然,书中的缺陷与瑕疵也是在所难免的。事实上像中国诉讼法史研究这样的大题目,绝不是一本书或一个人可以谈得全面与完整的,它需要我们法史学者不断开拓和不断更新。但愿在不久的将来,通过几代学者锲而不舍的努力,我们能对中华法系这一已被认定为死去了的法系再多说些什么,也多解答些什么,也许它的一些精神到时会在我们的“文字王国”里“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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