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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同构依据探析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8-17 9:59:44 阅读:394次 【字体:

摘要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催生了档案信息化。与档案信息化相伴相生的便是档案信息活动中出现的诸多挑战,针对这些挑战,探寻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同构依据,以期找出应对挑战的新思维、新路径。以期找出应对挑战的新思维、新路径。以期找出应对挑战的新思维、新路径。
  关键词 档案信息 信息伦理 信息法律
  
  1 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同构的现实呼唤
  1.1 档案信息社会需求变化的要求
  传统的档案信息管理属于一种内向型、封闭式的管理模式。在传统档案利用活动中,档案信息的社会需求相对单一及贫乏。伴随着档案信息化、网络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档案信息利用需求在不断变化,有关档案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公平利用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就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档案利用的非公平性表现较为明显,其主要表现为权利垄断、区别对待及优先利用等。这种种表现与公民享有的平等使用档案信息权是矛盾的。伴随着人们信息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利用档案信息需求的增长,上述矛盾愈加突显有例为证。
  教师张岩一纸诉状将某市房地产管理局告上了法庭。张岩在诉状中称:其曾祖父张梦明在某市红桥区福泉里大街建造房屋36栋,共计324间。
  1953年,张梦明去世,遗产尚未分割,我国城市私有房屋改造在该市展开。1956年,市房地产管理局告知原告父亲张广荣,让他回市接管其祖父房产,但当时张广荣尚在外地,未能回家。该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没有确定张梦明的各个继承人具体应继承多少房屋的情况下,未与张广荣办理任何手续,就将间房屋全部进行了“改造”。从1980年开始,张广荣要求落实私房政策。市房管局的答复是,地址不详,无法查对。1992年,张广荣去世后,案件还一直没有结果。2002年1O月18日,张岩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该市房地产管理局告上了法庭。市房管局在答辩中则称:根据本局的内部规定,“产权人一律不能查档,但可以咨询、间接利用档案”,故张岩无权查阅其曾祖父的房产档案。(载于《中国青年报)2002年12月16日在本案例中,张岩查阅其曾祖父的房产档案应属信息知情权的问题,在国外的众多司法实践中,确保公民信息知情权的实现已经是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遗憾的是,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张岩败诉的判决。同时,根据我国《档案法》“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开放档案的规定,张岩要求查阅的其曾祖父的房产档案应在开放之列。然而,就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却看到这样一个事实:一份“内部规定”——《关于印发(市房地产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为了法院作出一审张岩败诉判决的审理依据,而其上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却被搁置一旁,这与法律适用选择应遵循的原则也是相违背的。显然,公民档案使用权的实现与《档案法》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间还存在很多的矛盾和伦理冲突。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完善《档案法》的同时,厘清档案信息利用被拒的伦理根源,探讨档案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档案机构的不合理规定对公平、公开、公正利用档案信息需求的具体影响,加强档案管理伦理的培育,进而构建符合信息化需求的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同构体系。
  1.2 档案信息利用及传播方式改变的要求
  在传统档案利用活动中,档案利用工作以有限的复制技术为背景,档案信息传播的范围极为有限,而在网络化环境下,档案信息向着自由使用、共同分享的利用趋势发展。档案信息的传播以惊人的速度进行着,从而引起了诸多争议及很难解决的安全隐患问题。
  1.2.1 网络技术本身的安全隐患。全国各地的档案馆已经有很多部门开始使用或者已经使用档案管理系统或者建立自己的网站。网络本身就不是一种很安全的信息传输方式,随着档案工作的电子化、网络化,计算机及网络风险防范问题开始显现,网络犯罪事件的发生更是屡禁不止。
  说到网络犯罪,就不能不提到首起轰动世界的一起案例—— “莫里斯蠕虫案”。该案是80年代世界最大的网络犯罪案件,轰动了美国全国,正是该案的发生,使电脑网络犯罪走上了历史的舞台。网络与应用技术的发展很快,安全技术又是一种在对抗中发展的技术,相对于破坏及危害而言,它总是滞后的,这样就导致了网络的脆弱性。这一系列自然和人为等诸多因素的潜在威胁,使得我国许多档案管理系统及网站处于不设防状态中。同时,与安全技术滞后并存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这恰恰是相关档案信息法律监控与制裁的盲点与空白区域,而档案信息伦理也恰恰可以在这些区域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1.2.2 网络环境下的档案信息共享,带来了一些有关信息安全的问题。从文献信息学角度看信息安全问题,便具有了丰富的信息内容和强烈的信息活动相关度。更多地问题便完全融合进了信息域这个包罗万象的大世界:信息污染、信息泄密、信息破坏、信息侵权、信息侵略等。而档案信息作为信息资源的一种,在其网络化传输和使用过程中,也毫无避免地产生了上述问题。在网络环境下,电子档案信息占据主导地位,电子档案信息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通过网络大范围传播和交流,提供给多个用户利用。用户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直接查询各种数据库中的档案信息,各行各业、不同年龄、不同文化层次的人都可以直接利用网络中的档案信息资源,也可以通过计算机大量传播和散布上述信息。档案信息用户成分的多样化、复杂化及不同用户信息素养的差别,最终会导致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受到严重的破坏,也因此会产生电子文件不安全和泄密的可能性因素,还会导致网络的任何终端设备随意读取网络上的文件,给一些保密文件带来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由于档案信息法律有其特定的边界和效力范围,有其顾及不到的地方,在处理这些新问题时显得无能为力,对网络环境下发展异常迅速且新问题层出不穷的档案信息活动来说,尤其如此,而档案信息伦理恰恰在这些地方有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因此,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同构有其现实意义。然而,两者的同构是否具备可能性?其同构依据又何在呢?
  2 档案信息法律的伦理内核与伦理诉求
  2.1 从法治的进化与内涵层面来分析档案信息法律中蕴含的伦理内核。我们知道,整个人类法律的进化史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人类法的形式化发展与宗教、道德浑然一体,此乃“混沌法”,其经典形态是东方宗教法;其次是法律走出宗教,但仍与道德不分,此为“伦理法”,其经典形态是中国古代法;再次是法律进一步在形式上与道德分离而独立化,其经典形态是西方法。因此,纵观人类法律进化史,道德与法律在很长一段时间中的相生相伴、相辅相成深刻表明了中国法制蕴含着丰富的伦理意蕴及伦理内核。这一点也可以从对法制内涵的探究中得以论证。
  一般而言,人们对“法治”内涵的理解,主要凸现于两个层面。其一是指依法治国的法治;其二是指依法控权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法治。前种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作为一种共识在社会民众中存在。
  我国法制现代化所要求的法治是后者,它是与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相联系的,其要求: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不仅要充分关注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而且也同样强调公民的思想觉悟和遵守法制的自觉性。同样,就档案信息法律的构建及实施而言,具体体现在档案信息活动中,也要求:在面向社会提供档案信息利用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保证公民自由获取档案信息的权利,也同样应该强调档案信息用户遵守档案信息伦理和档案信息法律的自觉性。因此,档案信息法律必须接受档案信息伦理的审视。同时,在档案信息法律的运作过程中,档案信息道德及档案信息伦理也发挥着不容忽视的功能及作用。档案信息伦理是档案信息法律的精神支柱,可使守法成为档案信息用户的自觉行动,从一定程度上说,这种自律之法比强制之法更重要。
  2.2 从档案信息法律的缺陷层面来探讨档案信息法律对档案信息伦理的诉求。当谈到档案信息管理及利用活动中的权利垄断、区别对待、不当保管、电子文件信息的失真及泄露等等问题时,人们往往更多关注的是档案信息法律的完善及信息技术的提高,而忽视价值观、行为规范等档案信息伦理因素的影响和作用。尽管我国先后制定了与信息的采集、应用、传播等有关的一些法律,如《档案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信息网络传媒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管暂行办法》等等。此外在宪法、民法等法律中也有与信息有关的若干条文。但这些法规和条文主要限于各种专业性的规定,是从本专业特点和问题出发而制定的。伴随着档案信息化及网络化进程的加快,这些信息法规及条文,与当前档案信息化发展的实践相比,显得严重滞后。尤其是在电子文件信息管理利用过程中,我们发现,人为因素给档案信息管理利用带来的危害日益严重,比如:对编辑软件的恶意设置,导致系统运行中的参数变化而改变信息的准确性;电子文件信息的管理者通过手机拍照、非法拷贝等方式恶意留存信息,导致保密性电子文件信息的泄漏;更为突出的就是“黑客”的恶意攻击,从而导致电子文件信息内容的失真和泄漏。档案信息法律面对这些新问题,在其立法进程上有明显的滞后性,往往是某种档案信息行为引起了严重的后果,国家才会开始着手研究相关的立法和制裁问题。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的档案法及相关信息立法中存在诸多空白,源于该空白及电子档案信息的虚拟性、开放性、隐匿性等特征,上述这些在电子文件管理利用过程中出现的诸多新问题是很难避免也无从监督的,而档案信息伦理}台恰可以在这些地方发挥作用。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的同构有其可能性的存在,通过两者同构,相信可以为档案信息活动中出现的诸多现实问题提供解决的新思路、新方法。
  3 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同构的理论依据
  3.1 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同构的精神基石— — 诚实守信
  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实守信原本属于商品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规范。而后来此种道德规范被法律采用,并进而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其适用范围也得以进一步扩大。但不管是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还是一种法律原则,诚实信用精神的基本内涵却是亘古不变的。所谓诚实守信精神的“基本”内涵,是特指其传统文化的特质或意蕴。从形式层面上考证,诚实守信精神是为了服务于“和”;从内容实质方面加以审查,则是为了迎合“义”。据其基本内涵,我们不难看出,其服务的“和”及其迎合的“义”
  所蕴含的伦理价值同样适用于档案信息伦理的建构,它们与档案信息法律的公平正义之价值追求相一致。因此,诚实守信是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同构的精神基石。为了更好地论证上述观点,笔者将就如下两个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其一,诚实守信的伦理思考;其二,诚实守信的法理解读。
  3.1.1 诚实守信的伦理思考。“诚”信之于人、于家、于企业、于国家均具有深刻的伦理价值,即“人无诚信不立”、“家无诚信不和睦”、“业无诚信不兴旺”及“国无诚信不稳”基本上涵盖了诚实守信精神所蕴涵的伦理价值。档案信息用户应将“诚信”作为一项基本的道德评价标准。尤其是在档案信息化及网络化的背景下,通过什么样的手段获取档案信息、获取什么样的档案信息、到哪去获取档案信息、如何适当地利用及传播档案信息等等问题,都涉及到诚信的问题。另外,网上在具有真实档案信息的同时也存在虚假的信息垃圾,伴随其共生的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和档案信息伦理滞后的矛盾问题也日益凸现。而至今没有一部档案法或信息法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不管是档案信息用户个体还是档案信息的管理机构,应该也应能够做到以诚信为基准,以诚信为本是遵守档案信息伦理守则的基本前提。
  3.1.2 诚实守信的法理解读。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即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讲求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基本内容主要是:设立民事权利义务时,应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隐瞒重大情节。在民事权利义务设定以后,应恪守信用,严格依照法律或合同行事,并尊重社会的道德和交易规则,给予对方、他人及社会的利益以必要的考虑和保护,不得规避法律和滥用权利。 而从事实论证的角度来看,南京就曾发生这样过这样的案例:有人持五元假币入收费公厕,被识破送到派出所设置的一个治安亭,治安亭的工作人员没有将假币没收了事,而是先问其假币的来历,尔后将持假币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输人微机存储,一旦该人多次多数额出现使用假币的资料,公安部门就要追查持假币^是否有嫌疑。可以说,这是市民溅唐 禧与 律 釜督的—个非常完美的结合。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兼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性规范的双重特点,是人们对自身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伦理道德要求的法律化,其作为民法“帝王原则”地位的确立,有其深厚的理论和实践依据。首先,从发扬与继承的角度来看,诚信原则自古以来都是我国法之精神的精髓,也是世界各国民法的精神所在,我们没有理由将之抛弃。
  从执法者的角度来看,诚信原则的确立,可以制约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防止诉权、审判权的滥用。从效益的角度来看,诚信原则在提高执法者即法院法官效益的同时,也要求双方当事人以诚信态度来对待,配合法律程序顺利进行。从判决的角度来看,信原则促使双方当事人尊重及执行判决结果,实现审判目的。从法律平等的角度来看,诚信原则中包含的善良、诚实、信用以其独特的意义实现了法官、不同社会地位的诉讼当事人等不平等地位的社会阶层的人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嘲其次,确立诚信原则有其实践的需要。在现时法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有时存在法官不诚信的现象。某些法官由于受利益或人事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在民事诉讼中有违公正,从而影响了诉讼结果。同时,诚信原则有利于弥补现行具体法律条文之不足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现有法律对某种民事关系的调整未作具体规定的,法律虽有规定,但含糊不清或相互冲突,以致难以适用的及法律规范无效时,用以调整某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发现,在诚实信用原则中,法律与道德融为一体,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强制性法律规范,来源于诚信道德规范,并以诚信的道德及伦理要求作为法律规范的实体内容。有诚信这一精神基石的存在,档案信息伦理及档案信息法律也因此具备了同构的精神根基。
  3.2 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同构的基本理念——公平、公正和公开
  不管是在档案信息伦理培育中,还是在档案信息法律完善过程中,公平、公正及公开理念始终贯穿其中。无论是经济伦理、环境伦理还是信息伦理等等,渴望与追求平等始终是它们的价值目标之一。平等的前提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基础上,而公平与正义 哈又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之体现。
  3.2.1 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两者兼具的公平、公正之理念。不同的学科对公平涵义的理解存在着差异。若将伦理学的“公平”涵义观应用于档案信息伦理领域,笔者认为,在提供档案信息利用过程中,档案工作者应以对用户的人本关怀为基点,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尽可能“公平、公正”地提供档案信息的对外利用,力图做到为所有利用者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
  究其根本,实现对档案信息财富公平、合理、公正地分配也是档案法或信息法追求的重要目标。因为,公平和正义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了法律的代名词。许多种语言中的“法律”一词都有“公平”和“正义”的内涵。“法律条文不是孤立制定的,是立法者对社会上各种现存的利益加以综合平衡的结果,其本身就包含着一定社会整体对公平和正义的理解。”嘲于是,公平在法律领域中可以称为正义、平等,它也是法律制度追求的核心价值和目标之一,在档案法和信息法领域中亦是如此。以知识产权法为例,其追求平等和正义价值的实现。该法中的平等和正义,意味着知识产权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以及权利义务的分配符合正义原则,并且意味着公平、合理分享社会知识财富。 它以引入平等和正义原则为前提,以平等、正义确定各种利益的归属,使得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各得其所,也就是力图使各种利益特别是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求得平衡,从而尽可能保证所有公民可以相对公平、公正地分享及利用全社会的知识信息资源。因此,可以认为,公平、公正作为一种价值理念,一直会在档案法或信息法的建构及完善进程中发挥举足轻重的引导及指示作用。
  同样,公平和正义也是伦理道德存在的价值基石。由于公平观念的普遍性,其在伦理道德等社会规范中一样具有重要的支配力。公平及公正既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崇高美德和价值追求,也是一切领域所追求的积极价值。因此,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它们足以成为支撑档案信息伦理及档案信息法律同构的理论依据。
  3.2.2 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均蕴含的公开意蕴。档案信息伦理研究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档案信息的公开,在档案信息活动中,最突出的伦理问题也表现为公民利用档案信息的充分性、有效性和公平性方面。而档案信息利用充分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的实现应以档案信息的公开为重要前提。档案信息公开的依托主体是档案信息的管理者及管理部门,从伦理层面上来说,档案信息的公开又主要依靠档案信息伦理中档案管理伦理的培育及构建。
  《档案法》尽管以法定方式给出了档案机构所藏档案应依法公开的规定一般以满3O年为标准)。
  而在这种相对薄弱而单一的档案信息公开立法状态下,行政机关(主要是档案管理部门)所负有的信息公开义务更多的体现为道德义务。因此,档案管理者及档案管理部门管理伦理的建构状态直接影响着公民档案信息利用权的实现效果。在公民利用档案信息的实际过程中,权力垄断、优先利用及区别对待等等问题已经成为目前阻碍档案信息利用的重要障碍。因此,是时候通过对特定的心理定势、文化积淀和潜移默化所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习惯和伦理传统来培育和建构我们的档案管理环境、档案管理体制及其运作途径了。
  综上所述,作为自律的手段之一,档案管理伦理的培育和建构会从心法约束的层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然而,档案信息的公开不仅仅是档案信息伦理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同时也属于档案信息法律(主要是信息公开法)的研究范畴。换句话说,公众信息公开的实现不单单依靠档案信息伦理中档案管理伦理的培育及构建,同时也依赖于相关档案信息法律(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法)的建构及完善。
  政务信息公开为档案信息的公开及利用提供了新的机遇,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信息资源,档案信息资源是电子政务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公共资源。
  据统计,全国80%的档案信息掌握在政府手中。从本质上说,政府机关拥有的档案信息均是利用纳税人的钱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获取和控制的,理应属于公众所有,属于公共资源或公共产品。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公开一定范围内的档案信息属于一项义务,而公民利用政府档案信息也应是一项基本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有助于信息时代档案信息用户新型伦理诉求的实现。
  总之,笔者认为,不管是从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同构的现实呼唤角度,还是从档案信息法律与档案信息伦理同构具备其可能性角度,或是从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同构具备其理论依据的角度,都昭示一点:档案信息伦理与档案信息法律同构能更好地促进档案信息活动的顺利进展,从而规范和保障档案信息化进程一路高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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