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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论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法律保护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8-17 9:59:31 阅读:1047次 【字体:

【摘要】随着网络和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近年虚拟财产纠纷不断发生,虚拟财产问题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在法学界也逐渐升温。文章首先对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性质等问题做了界定,然后就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最后在分析我国目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与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必要性;法律保护;
  网络作为现代科技进步的结晶,正在不断改变着我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它使人类彻底打破了时空的界限,可以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快捷地进行信息交流。互联网已经成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大媒体。网络虚拟财产是计算机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网络游戏账号、装备和QQ号码、收费邮箱账号等开始成为人们的网络虚拟财产。
  随着网络经济的日益发展.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生事物的法律确认与保护问题已成为法学研究的新课题,并对中国传统法学理论提出了新的强有力的挑战,同时也给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问题。加强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法律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网络虚拟财产界定
  1.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的形态成千上万。从目前法学界的研究情况来看,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理解和界定并未形成共识,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总结目前的观点,主要有广义的概念和狭义的概念两种。从广义上理解,只要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外延极为广泛,其所涉及的财产权利的内容也有较大差异。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存在于网络环境中,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事物。”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玩家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得现实利益的可能性的虚拟物品。其典型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金币与游戏角色等。由于狭义的虚拟财产己经超脱了纯粹的网络环境,而成为了具有法律意义的财物,本文对虚拟财产进行的分析主要是基于狭义角度(尤其是网络游戏)而言的。
  2.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作为一种新事物,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是与现实财产以及网络游戏中的其他虚拟物品相比,其又有诸多鲜明的特征。(1)虚拟性。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组存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它只能依赖于网络空间。人们必须借助于计算机和互联网才能够把握到它的存在。虚拟性是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现实财产的本质特征。(2)可再现性。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虚拟财产,由于它以数字化的电子数据形态存在,如果遇到数据丢失(in电脑死机)的情况,在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重新获得该份数据,达到虚拟财产再现的目的。所以,较之于有形财产,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可再现性。(3)价值性。网络游戏中武器、装备、货币等虚拟财产,不管是玩家自己通过练级不断得到,或者是通过支付对价从其他玩家那里直接购得,都需要花费游戏玩家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及其他无形的投入。因而,虚拟财产具有产生价值的基础,具有价值性,并且这种价值在玩家这一特定的群体之间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接受。(4)期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期限性,其期限性源于网络游戏的运营时间。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是依托网络游戏而存在的,而网络游戏是经营之。性的并以赢利为目的的,所以当游戏运营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网络游戏终止时,玩家也将无法再继续游戏,而依附于这款游戏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就不复存在。这就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
  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财产权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使用,指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即能够产生部分个人财产的任何权利。只有在法律赋予主体享有某种权利时,主体才享有某种财产。
  缺乏了法律上的权利依托,财产便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决定了其为应受法律保护的公民财产。
  确定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财产后。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界定问题,这也是法学理论界争议最多的问题。只有从理论上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清晰的回答,才会更好地保护这一权利。目前在理论上。学术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主要有否定说、债权说、物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无形财产。无形财产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是人们传统观念上的“无形”,即不能为人的五官所触及。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般无形财产所具有的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不发生消灭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等特点。网络虚拟财产除了拥有传统无形财产的特点外,还存在着权利产生的网络局限性、使用环境具有绝对的特定性、功能及属性的特定性、可再现性等不同于传统无形财产的特点。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无形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1.网络虚拟财产自身价值及社会真实性的要求。从现实情况来看,虚拟财产不仅具有价值而且其价值是具有真实性的。其真实性主要体现于大量虚拟财产交易的存在。虚拟财产已成为可交易的商品.它和真实财产一样已经存在一整套固定的、自发的换算与交易机制。虚拟财产逐渐突破了网络游戏空间转向真实的社会空间。在各大拍卖网站上。可以经常看到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财物等进行拍卖。经典的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劳动创造价值。有了不同的价值就产生了交换,有了交换就有了财产,有了财产就需要保护,于是就有了保护财产的法律。正如马克思所言:
  “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法便不得不承认他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虚拟财产价值的社会真实性已使虚拟财产成为人们新的经济交往形式,这必然要求法律对虚拟财产加以保护。
  2.保护游戏用户的利益,平衡各主体利益的需要。目前,开发、代理运营网络游戏、销售网络游戏卡己成为具有很高利润与良好发展前景的服务产业。网络游戏的运营与日常运作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大量注册用户的流失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网络游戏中的货币和装备等虚拟财产都是用户实际财产的体现和延伸。对此加以保护是对用户财产权的保护。对网络游戏进行立法,规制游戏开发商的行为,使游戏从开发阶段就依法进行,为游戏的运营打下良好的基础。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明确网络运营商的责任,保护开发商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
  3.实现法律价值和作用的需要。
  作为网络游戏发展的必然结果和有机组成部分的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已经客观上形成和存在,并且就目前来看,这种交易是自发和无序的,玩家之间的交易缺乏安全感。现实产生的纠纷也很多。因此,维护虚拟财产的安全性、稳定性,促进社会正常交易秩序的形成是法律存在的缘由。从法律的层面对这种利益分配进行调整才能维护在特定空间范围内人们的利益平衡。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我国的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现行法律环境给予网络财产的保护是非常有限的。网络游戏市场规模日渐扩大、网络游戏的飞速发展使人们尤其是网络游戏产业中的人们,呼唤对网络游戏要专门立法,完善法律,以适应网络游戏产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目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虚拟财产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其相关法律较为滞后。虚拟财产的保护,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从我国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来看.可以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关法律依据。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
  第13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体现了我国对公民私有权的尊重和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精神。《民法通则》第75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另外,《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刑法》等都对公民财产及网络安全作了相关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虽然可以作为我国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依据,但是也存在严重不足。我国《宪法》第13条并没有对公民所享有的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75条对公民个人财产进行了界定,其中“其他合法财产”是一弹性的语言,如何解释目前尚没有明确的依据。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将虚拟财产归为“其他合法财产”
  加以保护也显得有些牵强。《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对网络游戏及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作出规定,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不够直接,同时保护范围较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是一片空白。2007年10月1 El,涉及13亿中国人切身利益、保护13亿中国人财产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开始实施。《物权法》的实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遗憾的是,《物权法》也未把虚拟财产等同于普通财产予以保护。
  (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完善
  1.立法体例的选择。在虚拟财产法律规制的模式上,学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修改现行的关于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增加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条款。如对《民法通则》第75条中“其他合法财产”做扩大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内容纳入“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同时对于盗窃或者诈骗虚拟财产数额较大者应以刑法来量刑。二是对虚拟财产采取单行立法的方法。这种模式就是以单行立法的方式对虚拟财产进行单独的立法保护。仅仅通过司法解释扩大财产的外延还是不够的,因为虚拟财产的特殊属性由特殊的法律规则来规定更加适宜.并且不会破坏民法典的逻辑严密性。虚拟财产制度作为一项新生制度。必然会针对虚拟财产的特有属性以及权利保护中存在的特有困难,在立法中规定特定的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从而与其他法律制度规范内容不相协调。
  虚拟财产涉及多种法律关系。需要多个法律部门的调整,以单行法的形式来对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才能避免对相关法律部门的同时修改,节约立法资源。因此,通过制定一部网络游戏方面的基本法把这些问题系统地解决才是比较彻底的。前述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其合理性,但同时又各有不足。比较两种模式,从目前客观情况来看,笔者认为,通过司法解释对网络虚拟财产加以保护较为可行。但从长远来看,单独立法模式最有利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是根本之策。所以对于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立法模式的选择应该是:在目前条件下,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司法解释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同时,加强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再通过单独立法对虚拟财产加以保护。
  2.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目前。一些网络游戏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对虚拟财产予以法律保护,这些国家的相关立法司法实践也取得了良好效果,有力地遏制了网络犯罪的蔓延,很好地解决了一些虚拟财产纷争。
  如韩国确认了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并将其等同于银行账户中的钱财;美国则通过法律解释将其纳入传统物权来保护;我国台湾地区将虚拟财产作为窃盗罪和诈欺罪的保护客体;我国香港在司法实践中也对虚拟财产予以刑法保护。
  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我国目前涉及民事财产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民法通则》里,而且民事法律规范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方面已经比较完备,但关键问题是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现实社会中的一种财产,缺乏立法或司法解释层面的认定。当务之急就是给网络虚拟财产一个法律上的名分。建议将宪法第条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合法私有财产的概括规定为民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巨大的空间。然后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民法通则》第75条中“其他合法财产”做扩大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进行明确。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离线交易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并不禁止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因此,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纠纷可以通过民法及债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并不伴随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占有的转移,如果一方违约,则很难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只能以请求损害赔偿或者支付款项。其次,完善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从法理上说,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来源于国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认可。
  从刑法上保护虚拟财产不仅是对虚拟财产所有人应有权益的法律保护,而且是刑事立法随着时代进步自我完善和及时跟进社会现实的应有举措,同时也是有效减少基于缺乏法律保护体系而引发的虚拟财产所有人采用非法手段以图私力救济的唯一措施。明确对于盗窃虚拟财产数额较大的应以刑法来调整。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台湾的做法,把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号视为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电磁记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为“动产”,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盗窃他人虚拟财物的构成犯罪行为,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后,加强互联网行业的管理。
  规范并制定网络游戏行业中网络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之间、游戏行业之间、同一游戏公司不同游戏之间的网络虚拟财产定价和转换体系;建立规范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平台,通过发挥银行的作用对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合同进行控制;建立“网络虚拟财产评估事务所”;通过为每个游戏账号配备“秘钥”、建立游戏玩家的身份登记与认证制度、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保存采集制度等增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技术保护;建立网络警察、行业组织等专门的管理机构以及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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