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由于两种不同生产方式的主导性作用,先秦与古希腊社会通过分别承扬原始氏族制度中血缘关系与民主习俗两种不同的因素,形成了宗法血亲礼制与城邦公民法制两种不同的社会结构,并进一步导致了血亲等级与血统等级两种不同的血缘等级制度,对于中西社会结构的后续演变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先秦社会;古希腊社会;宗法血亲礼制;城邦公民法制 先秦与古希腊社会分别构成了中国与西方文明发展史的起点。本文试图通过比较说明:先秦与古希腊社会在农牧业与工商业两种不同生产方式的主导作用下,分别承扬了原始氏族制度中血缘关系与民主习俗两种不同的因素,结果形成了宗法血亲礼制与城邦公民法制两种不同的社会结构,产生了血亲等级与血统等级两种不同的血缘等级制度,并且在中西社会和文化的历史发展中打下了深刻烙印。 一、古希腊社会的城邦公民法制结构就其根源而言,先秦与古希腊社会都是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演变而来的。一般来说,在原始氏族制度的社会结构中,总是同时包含着“血缘纽带”与“民主习俗”两大构成因素,二者还没有分化地统一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素朴的整体。路易斯·摩尔根通过考察北美易洛魁人的氏族制度,曾对此做出了细致的探讨。 关于原始氏族制度的血缘纽带因素,摩尔根指出:“氏族就是一个由共同祖先传下来的血亲所组成的团体? ?是按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在这个基础上又进一步组成了胞族、部落等较大的血亲团体。结果,血缘亲属关系成为把氏族、胞族、部落联结成一个整体的基本纽带。 关于原始氏族制度的民主习俗因素,摩尔根指出:“氏族、胞族和部落都是按民主原则组织起来的”,其成员处于平等地位、享有自由权利,主要表现在:氏族成员会议构成了氏族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处理那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务,普通成员可以在这些会议上自由发表意见,并拥有选举和罢免酋长的权利;在部落或部落联盟中,各个氏族、胞族、部落的地位和权利也是基本平等的。摩尔根还因此把氏族社会的政治机制称作“原始型的代议制民主政治”? '“ “ 叭 邮。 在原始氏族制度中,上述两种因素的素朴统一表现在:一方面,血缘关系是氏族成员享有民主权利和平等地位的基本前提之一;另一方面,民主习俗又主要限于彼此具有血缘关系的氏族成员之间。 此外,尤其在氏族社会晚期,氏族酋长、部落首领或最高军事统帅的职位往往在特定氏族的内部传袭,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由兄传弟、由父传子,因而具有血缘世袭的特征,但通常需要经过氏族会议或部落首领会议的选举协商,其权威才能得到氏族或部落成员的最终认可? ' 盯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只有凭借血缘纽带与民主习俗的这种素朴统一,才可能维系氏族社会的存在发展。 摩尔根认为,古希腊人在步入文明之际,便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民主原则为习俗的氏族制度中。不过,在公元前8—6世纪,由于“改善社会的要求不可抗拒”,他们逐步摆脱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制度,转入“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社会”,在雅典人中甚至还建立起了“一种纯粹的民主政治” ’ -2"。 摩尔根所说的不可抗拒的“改善社会的要求”,主要来自古希腊以手工业和商业贸易为主导的生产方式的形成发展,以及由此导致的私有财产迅速积聚、大批人员由于迁徙流动无法按照氏族部落分地而居等重大的社会变革。为了保证工商业活动中生产、交换、消费诸环节的畅通,扩大流通领域和贸易市场,维护私有财产的继承,并在人们混杂居住的情况下进行有效的管理,就需要消解血缘关系在氏族、部落之间设置的种种界限,以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城邦国家取代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氏族社会。同时,人与人之间通过商品交换和货币经济形成的平等契约关系,也要求在打破氏族血缘关系和贵族等级特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起从氏族民主习俗演变而来的城邦公民法制。因此,恰恰是在工商业较发达的伊奥尼亚地区和雅典城邦首先发展出城邦公民法制的社会结构,并非出于偶然。 古希腊城邦公民法制对于氏族血缘纽带的否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以地缘性经济政治关系为基础的城邦国家,逐步取代了以血缘性亲属团体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氏族和部落失去了以往在社会生活中拥有的独立地位。城邦国家不是按照氏族部落划分,而是按照地域划分。各个城邦之间不是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是按照经济政治的利益需要,结成盟友或是相互敌对。殖民城邦虽然常常效法母邦的制度习俗,但在经济政治生活中依然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并不一定接受母邦的控制。 其次,在城邦内部的公民之间,血缘关系的意义也大大削弱,经济政治关系开始占据主导的地位。 例如,雅典的忒修斯和梭伦改革,不是按照人们在血缘关系上属于哪一氏族部落,而是按照职业分工、财产多寡,把人们分为几个不同的阶层;虽然不同阶层之间仍然存在着某些等级差异(如只有某些阶层才能出任高级公职),但这些差异不是取决于氏族血缘纽带,而是取决于职业财产等经济因素,由此使旧的血缘亲属团体日益遭到排斥。再如,由于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通过城邦法律(而不是血缘网络)加以确定,法制因素在古希腊人的生活中很早就开始发挥作用,以致立法改革往往成为各个城邦历史发展的转折点。在一些城邦,对于全体公民具有普泛涵盖性和平等适用性的成文法律,还逐步取代了原始社会下仅仅适用于特定氏族部落的习俗成规,并在城邦公民的范围内初步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古希腊城邦公民法制对于氏族民主习俗的传承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原希腊各氏族的成员逐步转化为在城邦国家范围内享有平等权利和自由地位的公民。即便在实行贵族政治的斯巴达,不仅成年男性公民拥有参加公民大会的政治权利,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男女之间的相对平等。在一些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城邦(如雅典),当氏族贵族奴隶主的统治地位被新兴的工商业奴隶主取代后,还逐步建立了具有古代特色的民主制度,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赋予除奴隶外的其他男性成员以很大的自由平等权利,甚至向普通公民发放津贴,以鼓励他们出席政治会 议、担任社会公职、投票选举官员、参加陪审法庭。 其次,在任命各级行政官员时,不少城邦不仅取消了在特定氏族中血缘传袭的习俗,而且取消了按照氏族部落推选固定名额官员的做法,转而采取公民选举的民主方式,并为此建立起一套法律程序。例如,在雅典,首先废除了职权很大、有可能危及民主习俗的巴赛勒斯职位,然后又废除了在某一家族中血缘世袭、并且终身任职的单一执政官的职位,最终代之以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名额多达九人的执政官,其他重要的公职也由公民选举产生。在斯巴达,虽然“二王”职位由特定的家族血缘世袭,但政治权力却由酋长会议、公民大会、每年通过选举改换的五位监察官与二王一起分享。 正是基于以上两方面的事实,摩尔根才特别强调古希腊民主政治与氏族民主习俗之间的历史性承续关系,认为古希腊人的“民主观念是从氏族制度沿袭下来的”¨ ”。因此,如果我们把原始氏族制度理解成由血缘关系与民主习俗构成的一个素朴整体,那么应该说,古希腊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存有原始氏族制度的遗迹风习,因为它在消解氏族血缘关系的基础上,着重承扬了氏族民主习俗的传统,并将其扩展到城邦国家的公民之中,从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赋予了氏族民主习俗以新的时代内容其中当然包括剥夺奴隶阶层权利的因素在内)。 二、先秦社会的宗法血亲礼制结构先秦中国人在步入文明之际,也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民主原则为习俗的氏族制度中。不过,与古希腊人不同,他们在以农牧业为主导的生产方式的深层影响下,主要是消解了氏族的民主习俗、承扬了氏族的血缘纽带,由此确立了宗法血亲礼制的统治地位,甚至使它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稳定深层结构。《国语·周语》曾清晰地指出了农业生产在先秦国人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夫民之大事在农:上帝之粢盛于是乎出,民之蕃庶于是乎生,事之供给于是乎在,和协辑睦于是乎兴,财用蕃殖于是乎始,敦庞纯固于是乎成。”龚自珍则在1823年就强调了宗法血亲礼制结构与农业生产方式之间的内在联系:“礼莫初于宗,唯农为初有宗。上古不讳私,百亩之主必子其子;其没也,百亩之亚旅必臣其子,余子必尊其兄,兄必养其余子。父不私子则不慈,子不业父则不孝,余子不尊长子则不弟,长子不赡余子则不义。长子与余子不别则百亩分,数分则不长久,不能以百亩长久则不智。农之始,仁孝弟义之极,礼之备,智之所自出,宗之为也。”(《定庵文集·农宗》 概括说来,先秦宗法血亲礼制对于氏族民主习俗的消解和对于氏族血缘纽带的传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有关尧、舜、禹禅让帝位的传说,从一个角度折射出原始社会末期通过“四岳十二牧”(部落酋长会议)的共同协商,推选部落联盟首领的氏族民主习俗。但从禹传启开始的废禅让、行传子做法,却否定了原始民主习俗、偏重于氏族血缘纽带,将原本朴素地统一在一起的二者割裂开来。此后的夏、商、周“三代之盛”,更是逐步确立了血缘世袭、嫡庶区分和终身任职等惯例,并将这种惯例从天子层面扩展到诸侯和卿大夫等政治职位,形成了“大人世及以为礼”(《礼记·礼运》)的文明制度:每一种重要的政治职位(“大人”),都沿着血缘关系纵向性地世袭传递(“世及”),并以“礼”的形式加以规范。这与雅典城邦通过公民选举产生执政官的民主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从而标志着氏族民主习俗的基本终结。 其次,在夏商周共享的这种凸显血缘关系纵向性建构作用的世袭制基础上,周朝进一步凸显了血缘关系在政治体制中的横向性建构作用。众所周知,周公实行的分封制规定:周天子首先基于血缘关系,把土地臣民分封给同姓子弟,所谓“封诸侯、建同姓”;诸侯再基于血缘关系,把土地臣民分封给同姓子弟亦即卿大夫;在异姓的诸侯或卿大夫之间,则实行具有氏族特征的同姓不婚制,通过姻缘关系的延伸弥补血缘关系的不足。这样在统治集团内部使同姓互为父子兄弟、异姓互为翁婿甥舅,逐级确立起以宗法血亲纽带为机制的“家国一体”结构,从而在“宗统”与“君统”的合一中,形成“溥天之下, 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北山》)的大一统局面。 再次,在这种家国一体的架构中,人们在血缘关系上亲疏远近的生理距离,往往成为决定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高低贵贱的等级地位的首要因素。举例来说,在“宗统”中,宗子是至高无上的“予一人”,对宗族成员拥有绝对权威,其他成员则按照与宗子的亲缘远近,具有高低不同的身份地位。与此类似,在“君统”中,天子是至高无上的“予一人”,对天下臣民拥有绝对权威;相对于他来说,直系血亲就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诸侯,远房亲戚则可以成为“卿大夫”。结果,不仅不同阶层的人们之间存在等级关系,甚至同一阶层内部也存在由于父子血缘形成的等级关系;即便那些并非奴隶、因而享有一定人身自由的庶民,也要通过宗法血缘关系接受宗子或父兄的等级约束。《礼记·坊记》说:“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无二上”,就是指在社会结构的任何层面上,都存在着源于宗法血亲体制的等级依附关系。“周礼”正是试图通过礼法典章的形式巩固这种宗法血亲结构,才会具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的等级特征。 最后,在宗法血亲礼制的渗透下,先秦社会的一切等级关系(包括君臣、君民之间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都深层地浸润着血亲关系的内涵,弥漫有血亲情感的意蕴。《左传》恒公二年指出:“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便特别凸显了“皆有等衰”与“各有分亲”的内在关联。为了加强血亲情感对于宗法等级的维系作用,西周统治者还大力宣扬尊祖敬宗、父慈子孝的血亲伦理观念,既强调等级之尊、又注重血缘之亲,特别注重向森严有别的尊卑等级灌注情深意长的血缘亲情,以求稳固政治体制、维护统治权威,并因此与“尊而不亲”的殷商统治者形成了一定的对照,即《礼记·大传》所谓的“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俗刑然后乐。” 应该指出的是,先秦社会的宗法血亲礼制结构虽然保存了原始氏族血缘关系的大量遗迹风习,但同时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后者进行了根本的改造,因此不能把两者简单地等同看待。关键在于,原始氏族的血缘关系与民主习俗是素朴地统一在一起的,而先秦社会的宗法血亲礼制却根本消解了氏族成员的平等关系,代之以严格确定的等级关系。换句话说,在原始氏族社会,血缘关系构成了民主习俗的直接基础;而在先秦宗法社会,血缘关系却构成了等级制度的直接基础。从这个角度看,《礼记·礼运》中有关“天下为公”的“大同”与“天下为家”的“小康”之问的比较很有启迪意义:所谓的“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有所养”,显然强调的是原始氏族民主习俗的基本特征;所谓的“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则无疑凸显了先秦宗法血亲礼制的本质特点。 血亲等级与血统等级先秦社会的血亲等级制度与古希腊社会的血统等级制度,从一个角度集中体现了宗法血亲礼制结构与城邦公民法制结构之间的上述反差。 严格说来,在确立了城邦公民法制之后,血缘关系在古希腊社会结构中并没有失去意义,而是依然导致了某些等级差异。例如,虽然希腊民族早已经以地域划分取代了部落划分、以经济政治关系取代了氏族血缘关系,但自认是同一始祖希伦的后代、彼此间存在着血缘关系的古希腊各城邦,无论相距如何遥远也总是互称“异邦人”,而把在地域上相当邻近、却不存在血缘关系的非希腊民族视为“异族人”。并且,在对待异邦人和异族人的时候,古希腊人也常常采取不同的态度、依据不同的标准。柏拉图便主张:只有希腊人与异族人的冲突才能叫做“战争”,而希腊人内部即不同希腊城邦之间的冲突只能称为“内讧”;因此,属于同一种族的希腊人也不应该在“内讧”中劫掠希腊人的土地、焚毁希腊人的房屋、把战败者变成奴隶。(见《理想国)469B一471D)此外,像奴隶的子女生下来就是奴隶、公民的子女生下来就是公民的事实,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二者的社会地位可以“血缘世袭”的特征。就此而言,古希腊社会显然也存在着某种与血缘关系内在相关的等级制度。 表面上看,这种血缘等级制度与先秦血缘等级制度并没有什么 异,都是凭借生理性的血缘关系建构社会性的等级差异。其实,二者间却存在微妙而深刻的区别。关键 .F:由于承扬了氏族民主习俗,在古希腊社会的血缘等级制度中,拥有血缘关系、属于同一血统往往构成了人们享有公民权利的前提,而没有血缘关系、属于不同血统则成为人们产生等级差异的原因。事实上,梭伦、莱喀古斯、斐冬和菲罗劳斯等人在古希腊各城邦实行的取消债务的立法改革,其主要目的就是旨在继承原始氏族的民主习俗,保护那些拥有希腊血统的公民的经济政治地位,使他们不致于大批地从自由人沦为奴隶。 结果,像公民与奴隶这样的等级差异和对立,主要是存在于没有血缘关系、属于不同血统的人们之间如征服者斯巴达人与被征服的希洛人之间),而不是存在于拥有血缘关系、属于同一血统的人们之间如斯巴达人彼此之间)。同时,虽然古希腊人的家族生活也包含着“父道尊严”的内容,但一般来说,父子血缘关系并不具有政治等级的意蕴,因为他们在城邦生活中作为公民理应彼此平等;同样,在作为城邦公民的各个个体之间(包括在执政官与老百姓之间),也不存在以父子长幼的血亲关系为基础的等级区别。所以,当柏拉图主张希腊各城邦应该像“父子兄弟”那样相互热爱、团结一致的时候,并没有要在它们之间划出“君臣上下”的等级界线的潜在意图。(参见《理想国》471D)在这个意义上说,这种血缘等级制度主要是在血缘关系之外—— 也就是不同血统之间—— 确立起等级关系,因此可以称为“血统等级”。 先秦社会的宗法血亲礼制结构也包含着这种血统等级的因素,诸如天子、诸侯、卿大夫由于职位世袭而成为普通庶民无法企及的血统等级,“非我族类”者可以很容易地降为奴隶,乃至《国语·齐语》 中说的“士之子恒为士”、“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农之子恒为农”等等。但严格说来,这种血统等级关系却不是先秦血缘等级制度的特色所在,因为与这种血统等级关系交织在一起的,是另一种占主导地位的血缘等级关系。在这种血缘等级关系中,由于消解了氏族民主习俗,拥有血缘关系、属于同一血统不仅不是人们保持相对平等的前提保证,反倒是人们确立等级区别的重要原因,以致森严有别的等级差异甚至对立能够自然而然地存在于属于同一血统、拥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举例来说,在周朝统治集团内部,虽然都是公刘祖先的血亲后裔,但在周天子与各方诸侯、各方诸侯与各家卿大夫之间照旧不妨等级森严,因为父子兄弟的血亲差序往往同时就是君臣上下的管治等级— — 或者说“王臣公,公臣大夫”(《左传》昭公七年)的等级关系往往同时就是“父对子、兄对弟”的血亲关系。这样,正像天子对诸侯、诸侯对大夫在地位上的等级优势构成了前者能对后者享有管治权威的充要条件一样,父对子、兄对弟在血缘上的居先优势同样构成了前者能对后者享有管治权威的充要条件。从这个角度看,这种血缘等级关系主要是在血缘关系之内—— 也就是同一血统之中—— 确立等级关系,因此可以称为“血亲等级关系”。正是这种血亲等级,构成了先秦社会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血缘等级制度的主体内容。不存在什么等级性的差异。就此而言,柏拉图虽然强调了不同的血统之间必然存在等级的对立,却又肯定属于同一血统的各个成员可以保持相对的平等,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了原始氏族的民主习俗。 相比之下,依据孔子的理论,不仅属于不同血统的人们之间、而且属于同一血统的父子兄弟之间,也都存在着等级差异;反过来看,属于不同血统的人们之间存在着的等级差异,同样也能具有血亲情感的浓郁意蕴。就此而言,孔子虽然肯定了不同的社会等级之间可以浸润着血亲的情感,却又否认了属于同一血统的各个成员可以保持相对的平等,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原始氏族的民主习俗。 所以,两种血缘等级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首先,在血统等级中,等级差异存在于血缘关系之外;而在血亲等级中,等级差异存在于血缘关系之内。其次,在血统等级中,不同等级的人们之间也许只有相互仇恨的敌对情感;而在血亲等级中,不同等级的人们之间还可能形成血亲情感的交流沟通。 比较而言,血统等级往往把等级差异硬化为简单明晰、一清二楚的阶级对立,如奴隶主与奴隶的矛盾冲突;血亲等级则往往在情感弥漫中把阶级对立柔化为层次复杂、区别微妙的等级差异,以致表面看来似乎不存在“阶级斗争”。 比较而言,没有凸显对立冲突的严酷张力的血亲等级,又要比血统等级更难打破,因为等级结构通体浸润在血亲情结之中,似乎属于天经地义、人情天理。例如,在以宗法血亲等级结构为根基的中国古代社会中,由于不仅父子血亲关系能够象君臣等级关系那样界线森严,而且君臣等级关系也可以像父子血亲关系那样情意绵绵,从而成就了它的超稳态特征。说到底,在所有的等级关系结构中,建立在血缘亲情基础上的等级关系结构,鉴于其绝无仅有的血亲情感亲和力的强大凝聚效应,无疑属于最难打破的一种。 综上所述,从比较的视角看,如果说古希腊社会的城邦公民法制主要是消解了氏族血缘关系、承扬了氏族民主习俗的话,那么,先秦社会的宗法血亲礼制主要是消解了氏族民主习俗、承扬了氏族血缘关系,从中又进一步分别形成了两种社会的血统等级制度与血亲等级制度。作为中西文明传统形成发展的历史起点,先秦与古希腊的这两种不同的社会结构和等级制度,不仅对于中西社会发展的演变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于中西思想文化尤其是政治哲学的精神实质也具有重要作用,导致了它们之间的一系列深度差异,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参考文献: 摩尔根.古代社会[M].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