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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论诉讼法的效率功能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时间:2010-8-17 9:55:39 阅读:385次 【字体:

摘要:公正与效率是诉讼法的两大基本价值H标。提高司法效率是诉讼{击的重要功能,这是由诉讼法本身的特质所挑定的.也是诉讼教串原则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制约诉蹬法之效率功能充分发挥的凼素主要是程序正义理念的缺失和诉蹬法自身的小够科学、台理;要充分发挥诉讼法的技书功能需要完备的外部条件及诉讼法自身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诉浍法;教率功能:制约因索;完善
  长时问以来,人们总是习惯于把公正作为司法的首要价值追求,而对司法效率缺乏同等的必要关注。这种状况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对司法的要求。正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指出的:当代社会~日千里的发展进程。容不得诉讼活动旷日持久i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的严峻形势,不允许司法机关安之若泰;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强烈渴望,要司法活动决不能效率低下。从域外的实际看,自20世纪60年代u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西方国家亦逐渐开始关注司法的效益价值目标,重视诉蹬程序的经济问题“。司法机关在效率方面正面临着目益严峻的考验。可以说,如何实现有效率的公正司法,已成为当前各国诉讼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共同课题。
  司法效率目标的实现,无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宏观和微观、内部和外部等各方厨的荣件支持。这其中,诉讼法自身之效率功能的实现是一个基本前提.也就是说,司法效率的实现离不开诉讼法之效率功能的实现,司法效率的实现过程就是诉讼法之效率功能充分发挥的过程。
  一、提高司法效率是诉讼法的重要功能
  诉讼法的效率功能指诉讼法的实施能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这里所说的诉讼法的效率功能不同于有些文章所说的“效率模式”,它不是指以提高司法效率作为诉讼法的主要价值目标,更不是指以牺牲正义来提高效率。它是指在现有的公正目标的基础上探求立法和执法中效率功能的最大化。举例说,强谰效率功能并不是要把原先的二审终审改为一审终审,而是努力从立法上配置使每次审判都能以最小耗费来达到预期目标的制度,并使之实施。诉讼法中许多程序的设计可能使某一特定的当事人增加更多的费用.例如对特定的当事人而肓,一审终审可能比喇审终审更有效率;在两审终审后胜诉一方可能会认为再审制度将使其有可能再次卷入诉讼并进而支付更多的费用、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并且由于诉讼法要求法官的行为符合程序要求,这就要求审判活动中的法官必须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不少人据此可能把诉讼程序规则看成是效率的障碍。但是正如英国学者威廉·韦德所指出的,“程序规则限制了政府活动的自由,遵循这些规则须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但是,如果因此碱少了政府机器的摩擦,时间与金钱似乎用得其所。正因为它们主要是维持公正的原则,可以消除积怨.所以蜕程序原则促进了效率而不是阻碍效率。”一1尽管韦德这段话主要是针对行政程序规则而言,但体现在其中的思想.对诉讼程序同样适用。因为,诉讼程序同样可以维持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减少其与司法机关的摩擦,消除积怨.及时地解决争议、实现公正,从而减少诉讼参与人的利益损失。这也说明,诉讼法同样具有效率功能。
  1.诉讼法之所以具有效率功能,还因为诉讼法本身具备了提高司法效率的特质。诉讼程序来源于漫长的司法实践历史过程,是人们在实践中对同类或同样的行为程序不断选择、改进的结果。人们针对不同的诉讼行为设计丁不同的诉讼程序,对同类诉讼行为则根据其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程度设计了简繁程度不同的程序。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中规定丁“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除此之外的其它民事案件则要适用普通程序。如果前类简单的民事案件也适用普通程序,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投入的资源和成本将大大增加.诉讼效率自然就不会高了。因此.诉讼设计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分离制度意欲使诉讼成本耗费最小化,以提高诉讼效率。
  2.诉讼法具有效率功能还因为诉讼程序具有的高度规范性和权威性。诉讼程序是人类理性思维的产物,它本身就具有理性的权威,同时,作为独立于实体法之外的重要部门法,诉讼法本身还凝结着正义要素(proceduraI juStice),这导致程序合理性,即司法权力若依正当程序行使,那么这个结论就被推定为是符合正义的,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否定.即“制度设置原则”(p—nciple of j11stitLlt|onal selfI),这体现在司法判决的既判力上。因而诉讼法能使司法过程具有确定性、台法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这样就维护丁判决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从而提高丁司法效率。
  3诉讼法具有效率功能还是由司法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程序性是司法最基本的特征之一。通过正当诉讼程序方可实现司法的效率目标。如果案件迟迟得不到了结,自然也会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得到迅速裁决并尽早确定案件结果,已成为法治国家中当事人的一项不可忽视的权利,是判断程序公正与否的主要指标之~。尽管从表面上看,严格的诉讼程式对司法效率有一定影响,但我们更应该看到,正是诉讼程序规则防止了司法主体的专断和恣意,可以维护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相反,如果不遵循诉讼程序而裁决,则可能导致当事人对裁决结果的怀疑和抵触,致使法院复查、重审的案件增加,从而影响诉讼效率的提高。
  二、以时限制度为倒分析制约诉讼法之效率功能充分发挥的因素
  任何诉讼活动都应当有时间的限制,案件不能久拖不决。诉讼行为的及时终结性是现代法治国家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可以说,时效制度最集中地体现了诉讼法的效率功能。诉讼法中的时限制度,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一诉讼行为必须要有时间上的限制。以民事审判为倒,我们可以看到民事审判的各个阶段都涉及时限规定。首先,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决定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立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其次,对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抓紧进行。(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最后,案件应当及时审结。(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时限制度直接结合了诉讼效率和当事人的利益,各国诉讼法中剥此均有详尽的规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丰H关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限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其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从而影响了诉讼法效率功能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是有些时限规定本身不够科学、合理和周全。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sO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之Ⅱ起,到将一审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二审法院,期间由于送达上诉状副本、等待答辩状和送达昝辩状副本等工作需花费近一个月时间,此时二审法院列该案的情况还是一无所知,而在实践中这段时间既不算在一审审限以内.也不能算在二审审限内,不能归责于·、二审法院,却严重地影响到诉讼效率。另外,关于“公告送达”期限的规定也存在问题,首先,从公告送达的期限来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告送达的期限为六十日,设想某一案件需公告送选,且该案叉历经一审、二审,那么,一、二审程序中需送达起诉状、一审开庭传票、~审判决书、上诉状副本、一审开庭传票、二审判决书等诸多法律支书,如果其中每一环节均公告送达。那么,一、二审的审理期限势必很长。诉讼法律规定的审限制度将因此变得毫无意义。此外,民诉法对某些应规定时限的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定,如关于管辖异议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进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但是,诉讼法对法院的审查却没有规定时问上的限制,致使法院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完全自由裁量,显然是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这一点在行政诉讼中同样存在。这不脂不说是我国诉讼时限制度的叉~缺路。有关时限规定的不足之处还表现在对违反时限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如<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A民法院批准,商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啦,法律剥二审审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究竟什幺是特殊情况?如果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不在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需要延长审限却又不报请上级法院审批,列法院这种违反肘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7由于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己致使相当多的时限规定形同虚设。这不仅直接影响到诉讼法效率功能的实现.而且也必然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司法制度)的信任。
  一般游来,立法完善至少应符合四条标准:一是出台及时.包括及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及时检查、修订原有的法律法规;二是内容齐全;三是精神一致,实体法与程序法、同位阶与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和谐统一,而不互相矛盾;四是有确保法律目的得以实现的各项具体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要有责任制度,因为权(力)利的实现比权(力)利的宣告更重要。埘照这些标准来分析,目前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无疑是不够完善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审判行为本身具有一定复杂性,立法时缺乏预见生、超前性.对诉讼法的效率功能关注不够以及法律条文简约、内容笼统、轻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仟等等因素,是产生这些缺陷和漏洞的主要原因。而不规定违反时限制度的法律责任则体现出诉讼立法中的国家本位主义偏向,是立法不当的一种表现州。这种立法上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可能导致对当事人诉权益的损害及司法资源的浪费.无益于诉讼法之效率功能的充分实现。
  三、充分实现诉讼法鼓辜功能的条件
  诉讼法的效率功能只有充分发挥和宴现才具有实际意义,而要充分实现教率功能需要完备的外部条件及诉讼法自身的科学、合理。
  (一)诉讼法自身的科学、台理,是充分发挥诉讼法效率功能的内在条件诉讼法本身的科学化、台理化直接影响到效率的实现,完善诉讼法是发挥其效率功能的内部条件,
也是前提条件。在理想的情况下.具备如下特征的制度能较快地实现预期目标:1.主体目标明确;2程序步骤紧凑、简便易行;3 .制度合理、相互配合。体现诉讼法效率功能的主要制度有:时限制度、证据规则、简易程序、再审制度、送达制度等等。我国诉讼法中坩上述制度部有规定,但其中仍有诸多不够科学、合理之处。第三部分分析时限
制度的不足,针对时限制度立法上的种种欠缺,当务之急是及时建立详尽有序的时限制度;其二,要明确违反时效的法律后果,对司法机关违反审限规定的行为,应认定是诉讼程序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子以法律制裁,使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证据制度方面。首先,明确举证时限,禁止“征据随时提出主义”,取消“新的证据”的规定。其改,要确立证据开示和审前证据交换制度.防止诉讼巾的证据突袭,便于及时整理争论点,提高诉讼效率.再次.要明确认证规则,以避免合议庭在证据认定上争论不体,影响诉讼教率。最后,要建立具体的伪证惩罚制度。伪证是诉讼效率的叉一巨大障碍,缺乏伪证惩罚制度的证据规则是不完善的证据规则,必然影响诉讼法之效率功能的充分发挥。简易程序方面。要扩大简易程序和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在行政诉讼中也应确立简易裁判程序。同时.针对目前小额钱愤案件比重较太的现实,借鉴国外简易法庭和小额法庭做法,实行简繁分流,设立小额简易案件审判庭建立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纠纷解央机制。通过严格举证时限,优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判决书、调解书的制作等方式,提高诉讼效率送达制度力面。钊对前述第二部分中谈到的案卷在一、二审法院之间不当滞留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将此种作法改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并收取上诉费后无需等待被上诉人答辩,就应将案卷移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进行收取答辩状和送达答辩状副本的工作,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法律文书和案
卷滞留原审法院的时间。针对“公告送达”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一审升庭前已经公告的.往后各环节均可不再子U公告。这样可以避免固公告而使诉讼迟延,妨碍诉讼效率。再审制度方面。当务之急是要重新审视和橱建我国再审制度的指导思想.确定符合当事人利益和目标的程序价值取向,摒弃“事实的乌托邦”.从关注芟体公正转向关注程序公正.同时进~步明确启动再市程序的条件和范围,限定再审次数确保程序的殷时终结。对再审的条件和次数予以明确限定.这是域外法制发达国家中通行的立法例。因为,没有任仙九正据表明,再审次数越多,质最就越高。匣复再审不仅影响判决的既判力.而且也严重耗费有限司法资源,妨碍诉讼教率的提高。因此,对再审条件和改数一定要严格限制。
  (二)培养“程序正义”以及“通过当程序方可提升诉讼效率”的司法理念,、这是实现诉讼法效率功能的外部条件
  在我国.当前影响诉讼效率的“瓶颈”乃是程序正义理念的淡漠以及由此造成的司法程序的虚置。可“肯定的讲.倘若我们的法官们都能真正树立“程序正义”尤其是司法的艘时终结性观念,严格遵守有关审判程序和诉讼时限方面的法律规定,那么案件九拖不决的现象是完全可咀迎刃而解的。由于部分司法官员办案时“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过于强烈,致鲢不少司法程序形同虚设。实际上,诉讼程序其实是一种为了有效率且基本公正地回迎现代社会纠纷的制度设置,诉讼活动本身要受时间、人力等资源
的限制。审限制、两审终审制等都体删,司法审判的效率取向,可以说,现代司法的及时终结性其实就是注重诉讼效率的体现。实践证明,只有通过正当程序,方可实现诉讼效率。影响诉讼效率的另一个深层原因是行政色彩颇浓的审批制度。这种不尊重司法叶、性的制度在相当程度卜束缚了法。一的手脚,不仅挫伤了法官独立办案的积极性,而且无益于诉讼效率目标的实现。不遵循法定程序、案件久拖不决还与我国的司法官员任职回避制度不够完善有关,由干在其出生、成长之地当法官的现象非常普遍,这就必然使我们的法官无时不处在无穷无尽的关系网、人情网中,“关系案、人情案”不可能避免;而法院经费的紧张,叉诱使办“金钱案”的成为必然.既然是“三案”,承办者就不能不持“极其|真审”的态度刘之进行“另类”的司法操作,而置诉讼效率于不顾,如将案件人为地拖延,以迫使一方当事人撒诉或接受谰解。因此,必须进行司法改革,废除办案过程中层层审批的作法、培养高索质的法官并实行托职凹避制度、提高法官待遇,这样才有助于从根本上提高诉讼效率。
  充分发挥诉讼的效率功能还要求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法的利益认同和文化认同。行为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心理观念作出选择的外在表现.心理观念不同.就会有千差万别的行为方式,效率功能实现的程度也就有差异。提高公众对诉讼法的认同程度.需要长期的法制教育,认同程度越高,法实施所取得的社会实际效果会越太.
  四、结语
  充分发挥诉讼法的效率功能,既是实现司法之公正价值目标的基本要求,也是改变我国目前司法效率不高、实现司法公正的利器。然而.效率功能受到诸如立法欠缺、诉讼理念偏差擞司法能力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为此,应以更积极的姿态去培养和建构呵能的外部支持力量,与此同时,不遗余力地完善诉讼法的具体制度。只有这两方面的紧密契合,诉讼法的效率功能方可能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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