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世贤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北京100125)
摘要:作者长期从事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推广工作,在充分肯定我国农作物品种管理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根据对农作物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了解、种子市场的调查、20年的工作实践并结合国内外品种管理经验,明确提出了当前我国品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当前问题的若干对策与建议,供大家思考、研究、探索和借鉴。
关键词:农作物;品种管理;试验;审定1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成效显著1981年12月22日农业部成立了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标志着我国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的建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后10年来,我国农作物品种管理已经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品种审定制度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我国品种试验审定制度作为品种管理的主要措施和手段之一,2000年被写进《种子法》。
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下,国家和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职责,在制定审定办法、规范审定程序、完善审定标准、加快审定步伐、促进已审老品种退出、推进试验审定公正、公平、科学、高效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开创性工作,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认可,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的品种管理制度。
1.1取得了应有的法律地位《种子法》在制定和出台前后,各方关于品种是否审定争论不休,意见差异很大。
最后,品种审定制度还是得到绝大多数起草专家的认可和全国人大的批准,正式写入《种子法》作为品种管理的主要方式和措施,这是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农情、民情所决定的。
否则不知将使我国农作物品种管理“明进暗退”多少年。
1.2得到了财政专项经费支持2000年11月16日,王连铮、庄巧生、戴景瑞等一大批知名专家联名给时任副总理的温家宝同志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审定工作的建议”,温总理于2000年11月25日作出了重要批示,他指出“优化农作物品种是调整农业结构的重要环节。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是品种审定、推广的基础和依据。
要重视专家们的建议,进一步加强农作物育种工作和品种区域试验、审定和推广工作,制定和完善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技术标准和制度,维护种子市场秩序。
这些工作均要抓紧”。
在农业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农技中心的积极努力下,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经费终于得到了财政专项的支持,基本解决了国家级品种试验经费严重短缺的问题,保证了主要和大宗农作物品种国家级试验的正常运转,使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钱断、人散、网破”的被动局面得到了根本性扭转。
专项经费已经达到试验实际开支需要的1/3到1/2。
1.3建立了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经过10多年的努力,制定了关于7种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技术操作规程和审定规范的14个农业行业标准,并在全国广泛应用;同时,绝大多数非审定作物也初步建立了适应各自特点的品种试验和鉴定、认定规范(规程、标准、办法),初步形成了从试验到审定(鉴定、认定)一整套比较完整的技术支撑体系,确保试验审定工作依法、公正、科学、规范、有序的健康发展。
1.4审定推广了一大批优良品种据不完全统计,《种子法》实施10年来,仅国家级审定并推广的7种主要农作物品种1559个(同期省级审定的7种主要农作物品种9675个),占全国应用的同类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面积的50%以上,审定数量占同期全国同类作物品种审定数量的14%。
仅从玉米品种上看,就先后选拔、审定和推广了以农大108、郑单958、农大3138、豫玉22、鲁单981、浚单20、金海5号等一大批获得国家或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优良品种。
国家审定品种都在各个作物的主产区发挥了主栽品种(主导品种)、搭配品种、接班品种的重任。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工作对于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等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同时,还选拔、鉴定和推广了32种897个非审定作物的优良品种。
1.5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在“九五”种子工程实施以来,先后建设了198个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站,改善了试验条件,提升了试验装备水平,促进了试验质量的提高。
国家农作物品种试验网已经在行业内形成了优秀的品牌,在推进试验审定改革、加强自身建设、引导育种目标、推进信息公开、促进社会监督等方面,一直在前进中探索、规范和完善。
率先大规模启动农作物品种展示、示范工作,率先开展DNA指纹检测工作,率先实施试验地封闭管理和参试品种密码编号,率先提出了审定品种实施“精品制”战略,对规范全国品种管理也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2当前农作物品种管理的相关问题《种子法》于2000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包括品种管理在内的种子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认可;但还存在很多需要研究的问题。
2.1种子市场监管不力从近期了解和多年反映的情况看,种子市场监管亟待强化。
未审先推、越区销售、夸大宣传、名实不符(一品多名、一名多品)、旧瓶装新酒等现象在个别地区和部分作物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审定品种数据库信息平台建设正在推进,审定品种等信息发布主渠道尚未形成;销售的品种往往不按公告的名称及其性状表述,审定品种的合法销售区域在包装、标签上往往难以识别,包装上的审定编号农民看不懂,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个别种子企业采用违法手段生产、经营、销售,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2.2企业及参试品种太多据不完全统计,到2009年底100万元以上的注册种子企业多达8700多家,大部分是中、小企业,种子经营者更是遍布城乡,尤其是基层销售网点的条件、素质令人担忧。
个别企业往往不负责任,缺乏诚信,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以假乱真,哪个品种有市场就冒充哪个品种。
参试申请品种常常鱼目混珠、真假难辩,给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等管理工作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巨大冲击。
个别省仅申请某作物一组预备试验品种就多达500多个,让组织者眼花缭乱、无所适从。
2.3品种名称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品种权保护名称、转基因生物名称、省级和国家审定名称管理上还不够规范、协调和一致,“唯一性”、“优先性”等原则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尤其是市场销售的品种名称五花八门,以次充好,以未审定冒充审定尤其是冒充国家审定的招牌,以老品种的编号装新品种的种子等,植物品种名称管理薄弱,是造成当前种子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使试验、审定以及种子生产、经营、销售市场监督难度加大。
2.4参试品种同质化严重《种子法》实施后,有人误解为种子市场全面放开,各类人员大量涌入种子经营、销售市场,一些人急噪浮躁、急功近利、急于求成,搞模仿秀。
大量的雷同品种进入试验程序,使一些作物参试品种同质化程度比较严重,个别企业甚至不劳而获,直接将别人的品种拿来参试,给品种管理乃至种子市场管理带来了难度和一定程度的混乱。
每年通过DNA指纹鉴定都能检测出大量的雷同、疑似、仿冒品种。
2.5种子准入门槛和违法成本低《种子法》实施后,在一定程度上种子经营主体放的太多,尤其是抗风险能力差、诚信度差的小企业偏多,给规范和管理带来比较大的难度,往往发生种子案件时难以追查、处罚、补偿。
企业准入门槛和违法成本低是当前种子市场一定区域、一定程度上比较混乱的原因之一。
农民是弱势群体,发生种子案件时往往受害的主要是农民,农民文化素质低、生产规模小、保护意识弱、保护能力差,种植业尤其是粮食比较效益低,更需要提供更多的保护和更好的服务。
2.6老品种退出难还有一大批审定时间比较久、使用年限比较长、已经或基本丧失了优良种性和生产利用价值,甚至有比较大的生产风险,尤其是没有被保护的、已审老品种尚未退出市场,大多是10年前甚至更早以前的审定品种。
当被公示退出时,相关正规与不正规企业往往千方百计寻找理由不愿意退出市场,审定品种的终身制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2.7两级审定不够协调依据《种子法》,我国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实施国家和省两级强制审定制度,符合我国农业生产、农民现阶段的实际。
但两级审定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沟通、协调和衔接,主要表现在宽严把握程度、数量差异程度、标准完善程度、对照设置合理程度、审定程序办法规范程度等方面。
2.8引种管理不够规范为了加快新品种推广,《种子法》确定了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部分省级在引种问题上缺乏统一的规范,管理上还存在不一致、不协调、不完善的地方,给种子市场管理带来困难。
搞好了是对试验、审定制度的补充,搞不好是对种子管理和对试验审定制度的冲击,带来不少负面影响。
3加强品种管理的相关对策建议从事品种试验、审定等品种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的光荣使命,也是沉甸甸的历史责任。
造成种子市场不能令人满意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然所有问题都反映在市场上、企业上、品种上、种子上,最后都反映在农业生产收获的目标产品数量和农产品质量上,这是毫无疑问的。
如何应对复杂的局面,是摆在全体从业人员面前的难题。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种子市场管理不到位、种子信息发布主渠道没形成、法律法规规章不完善的问题,也有体制多元化、品种多样化、需求多样化的问题,还有种子从业人员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品牌意识淡漠和违规违法成本低的原因,当然农民文化素质低、识别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差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品种管理工作。
3.1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3.1.1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协调国家和省级审定工作,建立审定品种共享平台,强化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省级品种审定工作、两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对试验工作的指导职责;严格品种市场准入,提高审定水平,实施“精品制”战略;对改良品种进行界定,研究探索对转基因品种试验审定的管理工作;对审定品种采取有效期管理,完善对已审老品种的退出管理,加大退出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际间引种管理,规范引种行为,严格控制引种数量,提高引种水平。
3.1.2发布《植物品种命名规定》规范品种名称管理,明确品种权保护名称、转基因生物名称、国家和省级审定品种名称的“唯一性”和“优先性”等原则;建立官方法定品种名称库,明确各类品种名称的唯一审核机构和对种子销售中不合法名称的处罚,解决夸大宣传的问题。
审定名称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在种子生产、经营、销售、推广、包装、标签时法律规定的通用名称,也是唯一合法的名称。
3.1.3修订《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种子在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品种审定编号的同时,应该增加品种审定意见,使消费者一目了然,便于对越区销售、推广行为的监督管理,以规避生产风险。
3.1.4制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在加强试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装备水平、增加经费支持的同时,要强化人才队伍建设,规范试验布局、试点准入、对照设置和试验管理,以产量为主要评价指标的作物,研究采用平均值作为对照的可行性,继续推进对参试品种实施密码编号、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和试验地封闭管理,提升试验质量和管理水平。
3.1.5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提高品种权保护的门槛对具有2个以上质量性状差异或1个以上质量性状、2个以上数量性状差异的品种来作为品种特异性的条件,促进创新、保护产权。
部分育种者尤其是企业,将国家或省级审定的优良品种采取简单改良方式搞模仿育种,仅仅改良某个没有使用价值的遗传性状或用姊妹系组配后再来申请保护、试验和审定,给种子市场带来一定的混乱,给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保护门槛过低影响我国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现,造成大量的低水平重复,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3.2加强试验审定及退出管理3.2.1加强试验管理主要是对试验网点进行合理规划,优化试验网点布局;加快国家和省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试验站建设,改善试验网点基础设施条件,提高试验的装备水平;积极争取省级农作物品种区试财政专项,增加试验经费的补助水平;规范试验程序、完善试验规则、强化试验管理、提升试验质量;积极推进承担单位和人员的资格准入,加强对试验网点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经常性的试验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积极推进参试品种的密码编号、机械收获和试验的封闭运行,努力提高试验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对照水平是搞好试验的基础和核心,应合理设置并适时更换对照品种;提高参试品种的试验门槛,加强对参试品种的转基因、DNA指纹检测和抗性鉴定,严格控制风险性状并实施一票否决;对以产量为基础评价指标的作物,在设置对照的同时积极研究采用平均值作为辅助对照,当没有合适对照、对照产量低于本组参试品种平均产量一定程度时,以平均产量作为对照产量对参试品种进行丰产性的评价。
3.2.2严格品种审定管理做好品种审定工作是种子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确保品种安全、生产安全、种业安全的前提和关键。
要提高各级领导对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认识,强化管理、扶持、支持力度;要从品种的利用价值、风险程度、比对照优劣等方面,强化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抗性、品质、熟期等多方面的综合利用价值和生产安全程度的评价;要提高对照水平,完善审定标准,控制审定数量,提升审定品种水平;要加强审定工作的管理,优化委员会及其成员结构,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确保审定公正公平;要加快推进审定品种有效期管理,从制度上解决品种终身制问题,把审定品种的风险限制在可控范畴;要加强对试验工作的监督指导。
努力提高品种试验质量和管理水平是做好品种审定工作的基础和核心。
3.2.3建立审定品种信息发布机制两级种子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审定品种及退出品种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审定信息的公开、查询和宣传力度,尤其要整合现有资源,使审定信息可查、可索、可用,快速便捷、一目了然。
以农业部“中国种业信息网”为基础建立种业、品种信息发布主渠道,使政府权威性的政策信息、种业信息、品种信息等通过主渠道向全社会发布,这个主渠道在引导农民选用优良品种、推进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对市场监管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3.2.4推进审定品种的动态管理要完善退出机制,加快已审老品种的退出步伐,对于使用年限久、生产面积小、种性退化、生产风险大、不能按时按质提供标准样品的审定品种都应及时退出,要完善规则、加大力度、强制退出。
要抓紧研究审定品种的动态管理,逐步建立以审定品种有效期为基础、以审定品种目录管理为核心、以品种退出为补充的我国主要农作物品种动态管理制度,推动品种更新换代步伐。
品种是有生命的,生命周期是有限的,品种的有效利用价值更有限。
鉴于品种权保护时间15年、欧洲登记品种有效期10年、我国历史上90%以上的农作物审定品种往往自然寿命在5~8年的实际状况,建议国家级审定品种的有效期确定为10年比较合适,省级有效期8年符合实际。
通过有效期设置加快审定品种的推广速度和促进品种的自然淘汰进程,10年后(省级8年后)继续有使用价值、或面积比较大的品种可申请后再研究“返聘”的可能性,即由原选育单位重新申请参加相关的试验或提出延用申请、或由原审定委员会对已审品种(国家第9年、省级第7年)重新审核、审定等方式来确定保留的必要性。
对于使用价值周期不足10年(省级8年)、尤其是生产上出现一定风险的品种应及时发布公告予以强制退出。
品种退出管理和有效期管理将长期存在、相互补充和衔接,适时推进审定品种的目录管理,就是每年1月1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发布主要农作物合法使用品种的目录,指导种子市场监管并引导农民选用优良品种。
3.2.5加大DNA指纹鉴定力度对参试品种、审定品种、市场经营销售品种的一致性、稳定性和真实性通过DNA指纹鉴定方法在分子水平上实施快速识别检测,同时对有争议比较大的品种再结合DUS检测结果进行验证和衔接;在规范和提升品种DNA指纹鉴定技术的同时,完善有关标准和办法,扩大检测监控范围,加快审定品种标准样品的征集、保存和全国主要农作物审定和保护品种的DNA指纹库构建,适时开放品种指纹库并实现可联网、可检索、可查询;尤其要加强已审品种市场监管,才能有效遏制各种违规行为,监控销售品种真实性,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3.2.6加强引种审批管理引种审批管理是《种子法》赋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当然也是《种子法》出台前后加快审定步伐客观要求的阶段性产物,各省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渐认识到引种审批的一些弊端,都在逐步解决。
伴随试验、审定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逐渐严格控制引种数量、规范引种管理、提高引种水平等方面还有大量工作,当前引种管理欠规范也是种子市场混乱局面的重要原因,各省规范引种审批管理势在必行。
3.2.7加快优良品种推广管理是为了服务,服务是为了推广,加快各种优良农作物新品种的推广始终是品种管理的重要目的所在,也是当前职能下的各级种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因此,要充分利用好主导品种发布、公益性新品种展示示范平台等有效方式和手段,积极采取引导、扶持政策,加快优良品种的推广步伐,让农民看得见、摸得到、用得上,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抵御未审先推、越区种植、夸大宣传等负面影响的有效手段和重要措施之一。
3.2.8加强品种市场监管2010年是农业部种子执法年,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应做种子市场监管工作,在市场的品种管理检查中,应重点检查销售种子的品种是否审定、是审定品种还是未审先推;如果是审定品种是否在审定规定的合法区域内进行经营销售和推广;销售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品种名称是否是审定名称;检查标签、包装、宣传、广告等是否符合品种审定公告规定的内容,是否有夸大宣传的问题;检查经营、销售、推广品种是否属于已退出品种。
市场检查的重点,一是主要农作物的主产区,面积大、责任重。
二是主要销售季节,经营、销售量大。
三是主要销售品种及其种子,市场比重大、影响大。
四是主要经营大企业,往往风险大、损失大。
五是一些中、小企业,往往监管薄弱,法律风险意识淡漠。
六是杂交作物品种,个别企业往往受利益驱动。
七是国家审定品种,往往适宜范围广、市场比重大,应该是市场检查的重中之重。
3.2.9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全体从业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仅仅是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能力素质,特别是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能力和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素质,强调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
种子企业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服务意识、品牌意识,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承担应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在种子使用上指导、引导、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和辩假识假能力,抵御虚假广告宣传,引导农民选择审定的优良品种。
在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素质的同时,国家应增加对种业的投入力度,尤其要提高种子企业的创新能力,加强种业基础设施建设,夯实种业发展的基础,逐步提高整体装备水平,对现有种子企业通过国家引导、扶持、支持和规范来加快改组、改制、改造,提升竞争实力。
(收稿日期:2010-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