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林权抵押贷款的形式和现状 2.1 林权小额循环贷款 即由农民提供林权担保,由村委会审核公示以保证抵押林权的真实有效,林权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备案,信用联社以村为单位集中评定信用度,发放小额贷款证,授信农民可以在有效期内凭贷款证随时到信用联社领取贷款,实行“集中评定、一次登记、随用随贷”。该贷款模式的信贷风险低、手续简便,能满足多数农民发展生产资金需求,是现阶段及今后林权融资的主要模式。 2.2 林权抵押担保贷款 即农民先将林权抵押给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再由收储中心向银行为农民提供贷款担保,切实解决林业大户、林业经营者和企业的较大额资金需求,在初始阶段,该贷款模式对森林资源流转引导和推动作用较为明显。截至目前,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以担保贷款18户,发放贷款121万元。 2.3 林权直接抵押贷款 即是有农民将林权直接抵押给信用社进行贷款。该贷款模式只要经中介机构评估、林权抵押登记,就能直接从银行贷到所需款项,无需任何人担保。全县现已发放直接抵押贷款3户13万元。 3 政府创新林权抵押服务体制 3.1 组建三个森林流转工作机构 按照“走出去、引进来”的工作思路,遂昌县政府组织了相关单位人员外出学习其它地方的森林资源流转工作和建立要素市场的做法与经验,并深入乡、镇、村,广泛听取和征求农民意见,通过反复研究论证和资源整合,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组建了林业服务管理中心、林业中介机构、森林资源收储中心等三个森林流转工作机构。其中,林业服务管理中心承担林地审批、木材出运、加工、检疫、种子生产经营、林权登记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该中心下设审批办证、林权登记和林业投融资信息三个窗口;森林资源收储中心负责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对森林资源进行收购及对收储的森林资源进行管理和处置;林业中介机构负责提供森林流转及相关林业中介有偿服务。 3.2 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 坚持“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通过资源整合和布局调整,将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各个窗口统一进驻县行政审批中心,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并设立森林资源流转大厅,配备电子显示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构筑了一条龙式的现代服务体系。同时,本着“便民服务”的宗旨,在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尽量做到程序简化、服务上门,目前林权抵押贷款登记手续现场办理率达到100%,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和充分肯定。 3.3 实施林权流转规范化管理 规范化管理是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重要保障。早在20世纪80年代,遂昌县就开始出现自发式森林资源流转现象,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流转市场及完善的管理体制,农民森林资产往往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且矛盾纠纷隐患较多。在实践中,遂昌高度重视规范管理工作,并不断加以探索、完善,努力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3.3.1 完善管理制度 目前遂昌县已制定出台《遂昌县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遂昌县森林资源收储管理办法》、《遂昌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办法》、《遂昌县兴林森林资源资产担保有限公司林权抵押担保工作细则》、《遂昌县九龙森林资源资产收储有限公司森林资源资产收储工作细则》、《遂昌县林权登记管理操作细则》、《遂昌县国有、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程序》、《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权抵押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和工作细则,并针对关键操作环节制定了工作流程,做到环环相扣、规范操作,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 3.3.2 规范流转方式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人可以将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进行流转;但权属不清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入股以及林权抵押融资等方式进行。以林权抵押方式进行贷款融资的森林资源(除小额循环贷款外)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国有森林资源必须进行资产评估,集体森林资源提倡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丽水市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通过规范流转,营造了大量的工业原料林、干水果、珍稀树种等特色基地。组织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对社会公开招标拍卖28起,成交金额达1941万元,实现资产增值48%。 4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4.1 金融机构参与面较小 目前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金融机构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其他银行还在洽谈观望中,这需要国家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尤其是需要放松贷款限制,降低利息。 4.2 在抵押物的选择上偏于保守 农村信用社为避免出现贷款风险,在抵押物的选择上偏于保守,目前主要限于成熟且经济价值较高的经济林,这样的话,基本上只有三分之一林地有资格做抵押,很多拥有公益林、天然林和林地的林农很难贷到款。
4.3 贷款期限有点短 林农贷款主要用于植树造林、发展林地经济,但是林木的生长周期较长,一般树木成材需要15年以上,最快的毛竹也得5年以上。而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放贷期限以1年期为主,最长不得超过4年。 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既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又给林农偿还贷款带来了困难。 4.4 非规范流转占主流 由于转让人与受让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和县级以上政府的变更登记,受让人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受让人未经林权登记造成林权抵押贷款、森林采伐管理等经营管理受到制约。由于操作不规范,未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易造成高价低卖,给转让人造成资产流失;国有、集体的流转还容易滋生腐败等。 非规范的资源流转往往忽视资源的保护,转让人以“判青山”的方式流转给受让人,而国家对古树名木、重点生态公益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政策,致使这些林木不能让受让人变现。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时,林业主管部门是以林权证为主要依据发放的,非规范化流转的林木采伐,造成了实际采伐者与被准予采伐人不相一致,造成管理难度,在采伐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发生,责任追究困难,影响林业的发展,也造成了投入林业的资金减少。 |